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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环球资讯|苹果被指Siri窃听,6.76亿元达成和解;TikTok就监管费起诉欧盟委员会胜诉;xAI指控前员工窃取资料

发布时间:202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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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速览:

1. 苹果就Siri隐私案达成9500万美元和解协议

2. TikTok就监管费起诉欧盟委员会胜诉

3. xAI指控前员工窃取AI核心技术资料

4. 日本两大新闻媒体共同起诉美国生成式AI企业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

5. 小米起诉华硕

6. 公安网安部门处罚迪奥公司未依法履行数据出境申报义务

7. “千禾0+”系列商标被宣告无效

8. “刷单”获取的客户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

1. 苹果就Siri隐私案达成9500万美元和解协议

2025年9月4日,联邦法官批准了苹果公司就其语音助手Siri录音处理方式案达成的9500万美元(约合6.76亿人民币)集体诉讼和解协议。这起集体诉讼指控苹果的语音助手Siri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录制私人对话,并将部分内容分享给广告商用于投放定向广告。

这起集体诉讼案件最初于2019年提起。原告声称苹果公司在没有听到“嘿Siri”语音指令或按键操作的情况下,通过Siri录制他们的对话,侵犯了其隐私权。这些录音中的部分内容被分享给了第三方广告商。有原告称,在谈话中提到某些品牌(如AirJordan运动鞋、OliveGarden餐厅)后,就会收到相关产品的广告;甚至有一名原告在与医生讨论病情后,收到了某种品牌手术治疗的广告。原告还表示,用户并不知情的是,除了计算机之外,竟然还有真人也在听取这些音频。

苹果公司同意和解,但否认存在任何不当行为。苹果强调,Siri数据从未被用于建立营销档案,也从未出售给任何人。公司表示,自2019年被曝出有承包商为质量控制目的监听Siri录音后,他们已暂停了该计划,停止使用承包商,并为用户提供了删除Siri数据和防止录音被分析的选项,并对Siri数据处理方式进行了重大调整,包括将更多处理工作转移到本地设备上,并赋予用户更多对数据存储和审核的控制权。

根据此次和解协议,提出索赔的消费者每台支持Siri的设备最多可获得20美元赔偿,每位消费者最多可为5台设备提出索赔。此外,这起诉讼的首席原告每人最高可获得1万美元,作为其担任集体代表所付出时间和精力的补偿。

该案件再次提醒了当前数据合规在企业经营中的重要作用,企业应将隐私?;な游诵钠放萍壑道赐度牒徒ㄉ?#xff0c;而不仅仅是为了满足监管要求。用户有必要了解并检查所用设备的隐私设置,学会管理数据权限。

2. TikTok就监管费起诉欧盟委员会胜诉

欧盟普通法院于2025年9月10日作出一项重要判决,支持字节跳动旗下TikTok对欧盟委员会根据《数字服务法》(DSA)征收2023年监管费用的决定提出的异议。法院认定欧盟委员会在确定费用时存在程序性错误。

DSA规定,欧盟委员会有权对在欧盟境内拥有超过4500万月活跃用户的“超大型在线平台”(VLOPs)进行监管。为覆盖监管成本,委员会可向这些平台征收年度监管费,费用一般不超过企业全球年净收入的0.05%。TikTok、Meta旗下的Facebook和Instagram均被认定为VLOPs并需缴纳此费。

本案由欧洲普通法院审理。欧盟的法院体系由三个层级的法院组成,共同确保欧盟法律在欧盟内得到统一解释和适用,包括欧洲法院、普通法院和专门法庭。其中欧洲法院是终审法院;普通法院既是“一审法院”,又是“行政法院”;专门法庭是初级法院,为处理特定领域的大量类似案件而设,目前仅有欧盟公务员法庭,负责处理欧盟机构与其雇员之间的纠纷。欧盟普通法院作为本案的一审法院,它负责审查欧盟机构(如委员会)行为的合法性。当个人或公司认为欧盟机构的决定侵犯了其权益时,普通法院就是主要的诉讼平台。

欧盟普通法院指出,计算平台在欧盟的月活跃用户数量是确定监管费的“基本且不可或缺的要素”。根据欧盟法律,此类关键方法的制定应通过“授权法案”进行,这个过程需要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参与。然而,欧盟委员会在2023年时仅通过其单方面就能决定的“实施决定”来采纳这套计算方法。法院认为这属于程序不合法。

欧盟委员会作为欧盟的执行机构,委员会拥有提出立法动议和执行政策的权力,在此案中,委员会试图单方面通过的“实施决定”来采纳计算监管费的关键方法(特别是月活跃用户数量的计算方式),此举超越了其行政权限。因为“实施决定”仅适用于细化现有法律的技术性、执行性细节,而不能用于制定如此关键和实质性的规则,这个过程必须由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共同参与、授权和监督。欧洲议会作为直接代表欧盟公民的民选机构,和欧盟理事会作为代表成员国政府的机构,两者是欧盟的共同立法者。该判决保护了立法机构的权力,确保像DSA这样影响深远的法律,其核心规则的制定必须经过民主和成员国的共同审议,而不能由行政机构(委员会)独自决定。

尽管TikTok在程序上获得了法院支持,但并不意味着它们能免除支付监管费的义务。法院维持了原费用决定的临时效力,以便欧盟委员会有最多12个月的时间通过“授权法案”这一正确的立法程序来重新制定费用计算方法并做出新的决定。欧盟委员会已表示将遵循判决要求,在12个月内完成授权法案的制定。

此次判决是DSA生效以来,欧盟委员会首次在该法案相关的诉讼中败诉。它明确了欧盟委员会在执行DSA监管费规则时,必须严格遵守正确的立法程序,也为其他受DSA管辖的超大型在线平台可能挑战监管费计算方式提供了先例。

3. xAI指控前员工窃取AI商业秘密

据CNBC报道,马斯克(ElonMusk)旗下人工智能公司xAI于8月28日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前华裔工程师XuechenLi(以下称Li)通过窃取Grok聊天机器人核心商业机密、虚假陈述等五项违规行为,为竞争对手OpenAI谋取不正当优势。xAI向法院提出诉求,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并申请限制令阻止其正式入职OpenAI。

xAI在提交的起诉文件中,详细列举了Li的五项涉嫌违法行径:

合同违约与机密窃取。Li在职期间(2024年2月26日至2025年7月28日)担任Grok模型开发核心成员,有权访问模型权重、训练数据、系统提示等绝密信息。其离职前将这些机密复制至个人系统,未归还或删除,违反签订的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条款。

二次虚假陈述。2025年8月1日签署离职终止声明时,Li明知未删除机密信息,仍虚假承诺“已归还所有资料并删除”,构成对终止协议的二次违约。

恶意盗用商业秘密。Li非法获取、复制并保留Grok模型相关核心数据(含模型权重、训练方法等),相关信息具有独立经济价值,且xAI已采取加密存储、权限管控等合理保密措施。其行为违反《联邦商业秘密?;しā?#xff0c;意图通过这些机密增强OpenAI产品竞争力。

非法访问与数据窃取。未经授权访问并复制公司计算机系统中的核心数据,导致xAI技术资源流失,违反《加州计算机数据访问与欺诈法》。

民事欺诈掩盖盗窃。在离职文件中故意作出“已删除所有资料”“未保留任何信息”的虚假陈述,意图欺骗xAI放松调查,最终掩盖其盗窃行为,构成民事欺诈。

起诉书强调,Li的行为是蓄意且有预谋的,其在2025年7月25日完成第二笔股权出售(总金额超700万美元)后,次日便实施窃密,7月28日离职,8月1日签署虚假声明,8月11日被xAI安全审查发现异常后,在律师陪同下承认盗密并提交书面声明。

本次诉讼的核心对象Grok,是xAI为马斯克旗下社交平台X(原推特)量身打造的AI聊天机器人,以“犀利风格+实时信息整合”为核心,自2024年上线以来已成为全球最受关注的大模型产品之一。业内普遍认为,Grok的技术壁垒源于其对复杂语义的深度理解能力及与X平台生态的深度融合,相关核心机密(如训练数据微调方法、系统提示词库等)一旦泄露,可能被竞争对手快速复制或用于优化同类产品。

截至发稿,Li尚未对指控公开回应,其LinkedIn资料显示最近职位更新为“离开xAI,加入某AI创新企业”,未明确提及OpenAI。

此次诉讼(首次听证会定于10月中旬)不仅关乎双方商业利益,更可能为AI行业技术人才流动与商业机密?;さ钠胶馓峁┬碌乃痉ú慰肌:笮?#xff0c;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4. 日本两大新闻媒体共同起诉美国生成式AI企业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

日本两大新闻巨头日经新闻(日本经济新闻)和朝日新闻(日本综合性新闻)于2025年8月26日共同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美国生成式人工智能企业PerplexityAI,Inc.侵犯著作权及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总计索赔44亿日元(约合2.13亿元人民币,两家各22亿日元)。

此案是传统新闻行业与AI技术公司之间关于数据使用权限和版权边界的重要冲突。两大媒体指控PerplexityAI提供的服务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从其服务器上复制并存储文章内容,并将这些内容用于生成AI回复。这些文章甚至包括了日经的付费内容和朝日新闻分发给合作伙伴平台的文章。

尽管两家媒体已通过“robots.txt”文件表明禁止未经授权使用其内容,但PerplexityAI绕过了这些技术措施。更为争议的是,PerplexityAI在回复中显示两家公司名称或文章作为信息来源时,时常伴随错误信息,这给以提供准确信息为使命的新闻公司带来了声誉上的损害。

此次诉讼并非个案。早在今年8月10日,日本最大的报纸《读卖新闻》也已对PerplexityAI提起了类似的诉讼。PerplexityAI在对读卖新闻诉讼的回应中表示,“对在日本引起的误解感到抱歉”,并强调“高度重视此事”,承诺“确保出版商和记者从AI时代的新商业模式中受益”。这是否意味着其愿意走向和解与合作,还有待观察。

PerplexityAI除了在日本面临多起诉讼,9月11日,其还在美国因其答案引擎AI平台被起诉,原告为《大英百科全书》和《韦氏词典》公司。原告主张,Perplexity的行为在至少三个方面侵犯了原告依据《版权法》享有的专有权:

首先,在内容筛选阶段,Perplexity通过名为"PerplexityBot"的软件程序爬取原告网站内容用于其"问答引擎"时,已构成版权侵权。

其次,在输入处理阶段,当Perplexity复制原告受版权?;さ奈恼履谌堇醇し⑵銻AG模型生成响应时,再次构成侵权。

最后,在输出生成阶段,当其RAG模型生成与原告原创内容具有实质性相似的输出时,亦构成侵权行为。这些生成的回应往往包含原告版权文章的全文或部分逐字复述。在其他情况下,Perplexity的答复会被改写成与原告受版权?;ぷ髌废嗨?、释义或概括的文本。

目前全球范围内,生成式AI的快速发展使其与内容创作者之间的版权矛盾日益紧张。如何在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数据训练AI模型的同时?;ぴ凑叩娜ㄒ?#xff0c;是行业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5. 小米起诉华硕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9月8日正式向英国高等法院(EWHC)提起诉讼,指控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ASUS)在标准必要专利(SEP)许可谈判中未能就合理费率达成一致,请求法院通过临时许可裁决或直接确定符合“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的专利许可费率,以解决双方长期存在的专利许可分歧。

小米与华硕均为全球消费电子与通信技术领域的头部企业,在智能手机、5G通信、Wi-Fi等技术领域均有深度布局。近年来,随着双方在智能终端市场的竞争加剧,围绕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问题逐渐显现。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核心争议在于费率的确定。根据惯例,持有SEP的企业通常需按照FRAND原则向其他实施者授权,以确保技术标准的广泛推广;而被许可方则需以合理对价获取使用权。然而,由于FRAND费率的具体计算涉及技术贡献度、市场规模、交叉许可等多重因素,双方谈判常因立场差异陷入僵局。

小米选择向英国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主要因其在国际专利许可纠纷中具有显著的中立性与专业性。英国高等法院专利法庭长期被视为全球专利诉讼的“优选地”,尤其在处理涉及FRAND费率裁决的案件时,其审判经验与判例法体系被广泛认可。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双方主张的FRAND费率是否符合“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据有关媒体报道,小米指出,华硕提出的许可费率显著高于行业内同类交易的平均水平,且未合理考虑小米在通信技术领域的研发投入与专利贡献;而华硕则可能主张其费率已充分反映技术价值,符合市场惯例。法院需结合双方提交的技术评估报告、历史许可数据、行业标准等因素,综合判定费率的合理性。

根据以往判例,英国法院在类似案件中通?;嵋骃EP持有方证明其费率符合“无歧视”标准(即对条件相似的被许可方一视同仁),同时要求被许可方证明其已善意谈判(如及时回应许可请求、提供必要财务信息等)。若一方被认定存在“反竞争行为”(如拖延谈判、拒绝合理报价),可能面临不利裁决。

截至新闻报道发布,小米与华硕均未就本案细节公开回应。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6. 公安网安部门处罚迪奥公司未依法履行数据出境申报义务

近日,公安网安部门查处通报我国首起未依法履行数据出境申报义务并因此受到处罚的案件。

今年5月,多家媒体报道法国时尚消费品牌迪奥发生数据泄露事件,中国大陆地区用户陆续收到迪奥官方发送的警示短信。短信称,迪奥在5月7日发现曾有未经授权的外部人员获取了其持有的部分客户数据。这一事件引起了公安网安部门的注意,并随即对迪奥(上海)公司依法开展行政调查。

经查,迪奥(上海)公司主要存在以下三项违法事实:

一、违规向境外传输个人信息。迪奥在未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未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也未通过个人信息?;と现さ那榭鱿?#xff0c;擅自将用户的个人信息传输至法国的迪奥总部。

这意味着迪奥在数据出境的合规路径直接违反了我国关于数据出境的基本规定。

二、未充分告知并取得用户“单独同意”。在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前,迪奥未向用户充分告知其个人信息境外接收方的名称、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用户如何行使自身权利等事项,并因此未能取得用户的“单独同意”。

三、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迪奥未对收集的个人信息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这些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基本技术手段,它们的缺失增加了信息泄露、篡改或丢失的风险。

迪奥后续回应已聘请网络安全专家调查事件,加强系统监控,并协助受影响用户防范风险。

该行政处罚案件为所有在华经营的外企敲响了警钟。它清晰地表明,中国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监管加强。对于企业,数据出境的合规不再是“可选项”,而是一项必须立即付诸行动、严格履行的法定义务。

7. “千禾0+”系列商标被宣告无效

2025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文件,正式宣告第35126959号“千禾0+”注册商标无效。此商标由千禾味业于2018年12月申请,2019年7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0类(包括醋、酱油等商品)上。

近年来,“零添加”概念颇具市场热度。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和健康日益关注,“零添加”成为食品行业的重要卖点,许多企业纷纷以此作为产品宣传点。

千禾味业曾多次尝试申请“零添加”相关商标。该公司申请的4枚“千禾零添加”商标均已被驳回,目前处于无效状态。随后,千禾味业注册了“千禾0”、“千禾0+”等商标,并用于其酱油等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

许多消费者看到产品包装上醒目的“千禾0”字样,会自然将其理解为代表“零添加”酱油。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千禾0+”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酱油、醋等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根据《商标法》,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是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即使商标已注册成功,如果其后被发现违反法律规定,任何涉及公众利益的相关方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宣告无效的申请。

“千禾0+”商标被宣告无效,应当对所有企业起到警示,在品牌营销和商标注册中必须坚守诚信原则。商标应是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而不应成为营销误导的工具。

8. “刷单”获取的客户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电商商业秘密纠纷案,法院明确指出,通过“好评返现”“有偿刷单”等违法方式收集、使用的客户信息,即使投入成本并能带来竞争优势,因其获得信息的手段非法,不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微某公司与小某公司均为某电商平台家电产品经营者,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微某公司主张其通过“延保服务”吸引消费者注册账户,以“好评返现”为诱饵收集消费者姓名、邮箱及订单信息,并存储于ERP系统(企业资源计划系统)中。随后,该公司通过上述信息定向推送“好评返现”或“有偿刷单”邮件,引导消费者虚构评价或配合刷单,以此提升商品销量与好评率。

微某公司称,其前员工郑某某、江某(夫妻)、辛某某、付某某离职后入职竞争对手小某公司,并将涉案信息披露给小某公司用于同类竞品的“好评返现”及刷单操作,导致其竞争优势受损,故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起诉五被告。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客户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价值性”要件。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条、第三条及第八条规定,民事权益的享有与行使必须以合法性为基础,任何因违法行为获得的利益不受?;ぁI桃得孛茏魑睹穹ǖ洹访魅返闹恫吞?#xff0c;其“合法性”虽未被《反不正当竞争法》直接列为要件,但需以合法性为潜在前提。

故法院认为,微某公司收集、使用涉案信息的全链条行为均围绕“规避平台监管”展开,其通过“好评返现”诱导消费者提供信息,本质是为了绕开平台禁止“有偿换取评论”“操纵销售排名”的管理政策(如禁止通过优惠券、免费商品请求好评,禁止虚假订单等)。该行为干扰了平台信息真实性,使未采用此类策略的经营者陷入不公平竞争,既损害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又破坏了市场正常秩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虚假宣传”行为[1]。微某公司为实施不正当竞争而收集的信息,其投入成本与竞争优势因手段非法而不具备合法性,故涉案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价值性”要件,不构成受法律?;さ纳桃得孛?。最终,深圳市龙岗区法院一审驳回微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深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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