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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商品链接下销售其他品牌商品构成商标侵权
,损害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导致归属于商标权人的交易机会发生变化,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构成商标侵权。 关键词:网络销售 商品链接 混售 商标性使用 混淆 一、案情介绍 第14151418号“敷尔佳”商标的注册人系华某公司,注册日期为2015年4月21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敷料、外科敷料等2019年1月6日,该商标转让至敷某公司名下。 第14151404号“敷尔佳”商标的注册人系华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9.24 -
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认定标准及举证责任分配
近年来,随着地理标志品牌价值的不断提升,有关地理标志的侵权纠纷日益增多。理论界对于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侵权认定标准及举证责任分配等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不同观点,本文拟对此进行分析。 01 地理标志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我国地理标志商标主要的形式是证明商标。理论界对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的标准存在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商品提供者来源混淆”标准,即以被诉行为是否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来源于原告
发布时间:2025.10.09 -
??“AA同款”电梯营销被判赔25万!法院:攀附名牌构成不正当竞争?
”标签,视频上有“AA同款高性价比电梯”的水印。 A公司认为,B公司擅自使用A公司的商标对外进行宣传,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了A公司的权益,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是,A公司对B公司“AA同款”营销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B公司辩称,涉案视频仅用作宣传,浏览量不大,传播范围也较小,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且视频内容不涉及直接售卖
发布时间:2025.06.24 -
“广州酒家”vs“广洲人家”,法院依法?;ぴ卤谢献趾?/h4>
”“洲家”原有的显著特征。而A公司的涉案商标经过长期宣传推广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及美誉度,相关公众容易对B公司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A公司注册商标的月饼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至于赔偿数额,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B公司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侵权情节严重,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其掌握的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数据,综合月饼行业利润率等因素,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200万元的赔偿数额。 法官说法
发布时间:2025.06.24 -
某家纺专卖店所售“罗莱”产品缺少防伪码构成侵权的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5.06.27 -
“合法进货”遇商标纠纷,如何避免高额赔偿?
“明明正规渠道进货,怎么就成了侵权被告?”这是许多小商家遭遇商标纠纷时产生的困惑。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案件。该案一审判决被告构成商标侵权,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审提交的新证据却使本案得到改判。 基本案情 某卫厨公司是涉案商标的权利人,其商标在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商品上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某卫厨公司诉称,某百货店在抖音平台上销售带有涉案商标的水槽侵犯
发布时间:2025.07.09 -
翻新再售涉及的商标侵权问题分析
裁判要旨 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前提条件应是商品的核心部分未进行实质性的改变,没有使商标标示商品来源、表征商品质量的功能受到影响。如果只是对正品旧货进行普通翻新后转售,由于没有使商标表征商品质量的功能受到影响,也没有阻碍权利商标对商品识别来源功能的发挥,则不构成商标侵权。 案 情 原告:西某中国公司。 被告:某达公司、陈某。 西某中国公司拥有“SIEMENS”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实验室研究用
发布时间:2025.08.08 -
辽宁高院和辽宁省知产局联合发布涉民营经济知识产权?;さ湫桶咐?/h4>
”油漆产品自20世纪起便屡屡填补国内油漆行业的技术空白,为国家发展建设做出重要贡献。而被告圣某涂料公司在明知“H牌”文字及图形组合标识已被原告注册为商标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案涉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客观上容易导致公众混淆和误认。被告圣某涂料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构成对某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法院综合考虑
发布时间:2025.09.09 -
收到律师函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权 市场管理者被认定帮助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审结多起地铁商圈店铺侵害他人商标权纠纷案,并作出判令侵权者立即停止实施侵权行为、分别或共同赔偿商标权人迈可寇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万元至34万不等的判决。 图源网络 涉案商铺屡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迈可寇斯公司系 “MICHAEL KORS”“MK MICHAEL KORS”及 “MICHAEL MICHAEL KORS”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发布时间:2018.07.20 -
透视“阳光超人”商标侵权案中的利益解决法理
近期,“阳光超人”商标侵权案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由北京高院作出判决。该案涉及外文品牌所有者、经销该商品的同时附加使用并注册中文商标的原中国代理商、后续代理商,三者在使用上述中文商标的利益与权利之争。研究该案中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可以帮助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一个商标从商标设计、使用、注册到获得消费者认可各个环节中权益形成的过程,以及在该链条中不同的投入对最终利益的影响。本案判决折射了商标本质的法理
发布时间:2020.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