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竞争
-
“东北大板”维权记
商标及产品的使用和知名度证据;法院在先判决等材料,用以证明红宝石公司的“东北大板”系列产品维权及?;で榭觯缓毂κ镜摹岸贝蟀濉辈钒凹八炒锢湟У牟钒暗炔牧?,用以证明顺达冷饮厂的恶意。 孰是孰非得以厘清 记者了解到,红宝石公司曾在多地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展开维权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在红宝石公司诉他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相关纠纷案件中,法院在生效判决中认定将“东北大板”这一
发布时间:2019.05.21 -
称《不良人》手游遭抄袭,北京掌趣公司索赔500万
称《断刀客》手游照搬《不良人》手游所有主要游戏元素,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不良人》开发者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断刀客》开发者天津恒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唯一股东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提供涉案作品,天津恒成公司、刘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北京掌趣公司诉称,其根据超人气动画“画江湖之不良人”改编并斥巨资打造了精品3D角色的扮演手游《不良人》游戏
发布时间:2019.02.12 -
娱乐节目《爱奇艺早班机》引纷争
原标题:娱乐节目引纠纷一审判赔一百万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奇艺公司)诉被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华数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华数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余元。截至发稿时,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爱奇艺公司诉称,其系娱乐评论品牌节目《爱奇艺早班机》的制作人和著作权人?;驹谄涑銎返?/p>
发布时间:2019.03.29 -
腾讯公司起诉“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运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原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诉“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运营者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腾讯科技公司与腾讯计算机公司共同诉称:“微信红包”最具趣味的关键点是“抢”?!扒篮彀北旧砘岽次⑿湃旱乃布浠钤静⒓し⒋ビ?。正因“微信红包”具备“钱+游戏+社交”的多重功能,故一经推出便在市场蹿红?!拔⑿拧比砑啊拔⑿藕彀惫δ芑竦玫氖谐?em>竞争优势和商业价值,应依法受到保护。 “微信
发布时间:2019.04.18 -
江苏盐城现真假“国美电器”之争
有限公司诉东台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加盟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东台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加盟店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变更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国美”字样,赔偿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据了解,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1987年在北京创立,是国内较大的全国性家电零售连锁企业。北京国美电器
发布时间:2019.05.22 -
比例原则在“老字号”同源使用者权利冲突中的适用及展开
荣誉,并于2011年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南京吴良材于上世纪90年代后在南京市以外地区设立数十家冠名“吴良材”的分支机构,又于2004年至2015年在全国范围内大量发展特许加盟,并授权被特许人在经营中突出使用“吴良材”文字标识,南京吴良材及其分公司、加盟商还在其实体店、网站宣称其是“百年老店,始于1719年”,并在大众点评网开展团购活动。故两原告起诉认为,作为同业竞争者,南京吴良材的行为构成
发布时间:2019.10.24 -
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制成商品出售是否侵权?
华东政法大学 黄武双 市场上经常出现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制作为钥匙扣吊坠、项链吊坠、小背包等现象,这种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制作成商品并出售的行为,是否侵犯他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由于并未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用作商标,而是制作成了商品,因而很难归入已经达成共识的两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混淆和淡化。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制作
发布时间:2019.11.05 -
因商品外包装图案,中日“模范堂”对薄公堂!
原标题:近日,法院对止痒液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两个“无比滴”,孰是孰非?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下称池田模范堂)诉广州模范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广州模范堂)、广州萝薇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萝薇公司)、万宁连锁商业(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万宁北京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广州模范堂、萝薇公司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止痒液产品包装上使用池田模范
发布时间:2020.01.19 -
一文搞懂《野狼Disco》侵权“罗生门”
。 3、宝石方可否就玛西玛公司的行为提起不正当竞争或名誉权侵权之诉? 玛西玛公司作为在后刚刚获得涉案伴奏独占被许可权利的一方,在发出律师警告函前已经联系过宝石方,应该已经知道宝石方持有无限版许可的事实。而且,伴奏的作者Ihaksi也声明,独占许可协议中特别明确告知了被许可方,已经售出的各类许可仍然继续有效,玛西玛无权就之前购买人在许可范围内的合法行为主张权利。因此,如果玛西玛公司在明知宝石GEM及其
发布时间:2020.02.11 -
商业诋毁与正当商业评论的界限及裁判规则
聚焦司法案例,解读商业诋毁的构成和裁判规则,明晰商业评论和商业诋毁的界限,为企业宣传活动提供法律保障。 商业诋毁的构成及裁判规则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6]将商业诋毁界定为:经营者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贬低和诋毁,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为自己谋取竞争优势地位
发布时间:2019.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