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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技术构思与创造性判断案析
【案析】如果涉案专利或涉案申请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不同的整体技术构思,且该整体技术构思的获得非显而易见,则通??扇隙ㄉ姘缸ɡ蛏姘干昵刖弑复丛煨?。如果该技术构思的获得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但实现该技术构思的技术手段非显而易见,亦应认定涉案专利或涉案申请具备创造性。 【示例】 示例一:一种彩钢板翻转合板装置案【1】 “1.一种彩钢板翻转合板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机架、输送辊、抬升装置,吸盘组:所述
发布时间:2025.01.23 -
区别技术特征与其他技术特征的协调配合关系对改进动机判断的影响
【裁判要旨】 在创造性判断中,如果要求?;さ?em>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与其他技术特征存在协调配合关系,区别技术特征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及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其他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为前提,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对应的技术特征基于发明目的和发明构思不可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现有技术通常不会产生改进的动机,要求?;さ?em>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 【关键词】 行政
发布时间:2025.02.20 -
产品市场销量大但技术方案实施不具有正向价值引导不应认定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商业成功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手机计步器”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件,明确了基于商业成功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的合理性基础是技术方案的实施能够创造较高的社会经济价值,如果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不具有正向价值引导,不符合主流的社会规范和期待,即使专利产品市场销量大,也不足以认定其获得专利法意义上的商业成功。 该案中,包某系一种名称为“手机计步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
发布时间:2024.11.27 -
杭州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最高法知民终269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杭州某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民。 上诉人杭州某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2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
发布时间:2025.12.10 -
产品及其配套软件组合使用时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确定 附二审判决书原文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明确如果产品制造者将相关配套软件作为所出售产品的附件与该产品一并提供给购买方,由购买方将产品与软件组合使用,因组合后的技术方案实际上是产品制造者所主观明知并整体提供的,故可将产品与软件组合形成的技术方案作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 杭州某技术公司系名称为“热像装置和热像拍摄方法”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上海某
发布时间:2025.12.10 -
国知局:《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工作指引》发布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现将《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区域内TISC的日常管理和支持保障力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5年6月10日
发布时间:2025.06.19 -
《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工作指引》全文
发布时间:2025.06.19 -
不具备勘验条件时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证明责任转移
【裁判要旨】 如果专利权利人已尽力举证并足以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利要求?;し段Ь哂薪洗罂赡苄裕也痪弑缚毖樘跫?,而被诉侵权人有能力举证但不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关键词】 民事 侵害发明专利权 技术方案 勘验条件 证明责任 【基本案情】 江苏某科技公司系专利号为20061004****.4、名称为“管道用耐高压旋转补偿器”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发布时间:2025.09.26 -
艾某诊断有限公司、武汉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 涉案技术信息为“从人体血液中性粒细胞的嗜天青颗粒中分离纯化天然蛋白酶3(PR3)的生产方法”,包含具体步骤及缓冲液参数,构成商业秘密。其秘密性体现在:虽部分步骤或参数为本领域常识,但多步骤及参数组合的整体技术方案不为公众所知悉,他人需付出努力才能获得,且技术秘密保护无需新颖性、创造性;价值性体现在能提高效率、形成市场优势,对产品价值贡献率高;保密措施体现在艾某公司与孙某签订《员工
发布时间:2026.04.16 -
8张技术图纸引千万赔偿!鞍山发某诉新余公司方商业秘密侵权案 二审判决书
(以经济损失500万元为基数,支付5倍惩罚性赔偿);4.向鞍山发某公司支付维权合理费用20万元;5.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新余公司方侵犯了鞍山发某公司名称为“高强度彩涂包装钢带自动化生产技术”与“AT—短流程非调质高强度彩涂包装钢带(CCSS)自动化生产技术”的商业秘密(以下统称涉案商业秘密)。(二)本案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新余公司方销售规模大,时间跨度长,非法获利金额巨大,给鞍山
发布时间:2026.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