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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石化废气无害化处理燃烧器”商业秘密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7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洛阳瑞昌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延光路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明远石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丰华路6号银昆科技园1#楼三层1302。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向锋,男
发布时间:2024.10.11 -
主动提供技术方案诱导他人实施专利并据此起诉构成恶意诉讼
,通过其业务员向中山市某制品厂提供包含涉案专利完整技术方案的图纸,要求其按照图纸生产样品,并购买该样品。随后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对中山市某制品厂及其投资人李某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广东某新材料公司还向中山市某制品厂的客户发送侵权警告函,称中山市某制品厂涉嫌侵犯其专利权,提示客户勿购买侵权产品。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生效判决认为,被诉专利侵权行为系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不属于未经许可的侵权行为,判决驳回广东某
发布时间:2024.10.30 -
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作用案析
【案析】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在三步法中的地位相当于真实研发过程中的研发起点。如果在以该现有技术作为判断起点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产生研发动机,且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涉案技术方案,则可认定涉案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判断方法(1) 【示例】 示例一:泵分配器案【1】 “1.一种用于从容器分配液体产品的泵分配器,所述泵分配器包括:柱塞和室装置:入口阀
发布时间:2024.12.02 -
整体技术构思与创造性判断案析
【案析】如果涉案专利或涉案申请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不同的整体技术构思,且该整体技术构思的获得非显而易见,则通??扇隙ㄉ姘缸ɡ蛏姘干昵刖弑复丛煨浴H绻?em>技术构思的获得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但实现该技术构思的技术手段非显而易见,亦应认定涉案专利或涉案申请具备创造性。 【示例】 示例一:一种彩钢板翻转合板装置案【1】 “1.一种彩钢板翻转合板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机架、输送辊、抬升装置,吸盘组:所述
发布时间:2025.01.23 -
区别技术特征与其他技术特征的协调配合关系对改进动机判断的影响
【裁判要旨】 在创造性判断中,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与其他技术特征存在协调配合关系,区别技术特征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及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其他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为前提,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对应的技术特征基于发明目的和发明构思不可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现有技术通常不会产生改进的动机,要求?;さ?em>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 【关键词】 行政
发布时间:2025.02.20 -
产品市场销量大但技术方案实施不具有正向价值引导不应认定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商业成功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手机计步器”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件,明确了基于商业成功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的合理性基础是技术方案的实施能够创造较高的社会经济价值,如果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不具有正向价值引导,不符合主流的社会规范和期待,即使专利产品市场销量大,也不足以认定其获得专利法意义上的商业成功。 该案中,包某系一种名称为“手机计步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
发布时间:2024.11.27 -
国知局:《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工作指引》发布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现将《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区域内TISC的日常管理和支持保障力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5年6月10日
发布时间:2025.06.19 -
《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工作指引》全文
发布时间:2025.06.19 -
不具备勘验条件时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证明责任转移
【裁判要旨】 如果专利权利人已尽力举证并足以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利要求?;し段Ь哂薪洗罂赡苄裕也痪弑缚毖樘跫?,而被诉侵权人有能力举证但不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关键词】 民事 侵害发明专利权 技术方案 勘验条件 证明责任 【基本案情】 江苏某科技公司系专利号为20061004****.4、名称为“管道用耐高压旋转补偿器”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发布时间:2025.09.26 -
杭州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最高法知民终269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杭州某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民。 上诉人杭州某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2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
发布时间:2025.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