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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之蓝”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而言,诉争商标的文字和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方式相近,都不是我国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悉的固定用法,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已经将“之蓝”作为一系列商标的一部分与洋河酒厂公司相联系,这种情况下,相关公众可能会将含有“之蓝”的商标认为各引证商标等系列商标,故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
发布时间:2020.11.03 -
商品详情“罗生门”,谁是实际生产者?
字母组合“撞脸”知名商标,商品标签标注多家代工厂均为“躺枪”?辩称“名称被冒用”能否脱责?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境外A公司系“CC”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经长期使用在服装领域已形成广泛市场认知度。A公司发现,B公司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多款标注“CO”标识的服装,该标识在字形结构、字母组合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与“CC”商标高度近似。商品详情页面注明品牌方为B公司,部分实物标签
发布时间:2025.09.02 -
“美而浦”净水器缺失商标“芯”
《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与他人在先注册的“Multibore”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决定初步审定在第11类气体打火机、暖足器(电或非电的)、聚合反应设备、便携式一次性消毒小袋上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予以公告,驳回在第11类净水器、滤水器等其他商品(下称复审商品)上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据了解,引证商标为第G808565号“Multibore
发布时间:2016.04.15 -
法院认为不当利用他人商标商誉,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年2月,景田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景田公司的“百岁山”商标为驰名商标,诉争商标构成对景田公司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此外,诉争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良社会影响。据此,景田公司请求商评委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富士集团答辩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
发布时间:2018.08.13 -
“DAY DAY UP”杠上“天天向上”
原标题:“DAY DAY UP”与“天天向上”是近似商标吗? 湖南卫视出品热播娱乐栏目《天天向上》,将“DAY DAY UP”这一“中式英语”搬上了荧幕。而围绕着“DAY DAY UP”与“天天向上”,却产生了一场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纠纷。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一份判决中针对上述问题给出了答案。法院认为北京飞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飞牛公司)的第22683352号“DAY DAY UP”商标
发布时间:2019.03.18 -
“江小白”商标再审案行政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0.01.07 -
“德土高”商标引纠纷
)、防火漆、防水粉(涂料)商品(下统称诉争商品)上,与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德高公司)的第1524749号“德高 DAVCO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如图)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损害了德高公司对“德高”享有的在先商号权益。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麦福胜于2014年10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2月13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诉争商品及天然树脂、天然树脂、印刷油墨、皮革染色剂
发布时间:2019.12.17 -
“3M”与“3LM”之争见分晓
判决显示,江苏省丹阳市天宇五金磨具有限公司(下称丹阳天宇公司)的多件“3LM”商标(下称诉争商标),被认定与3M公司的多件“3M”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所作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被撤销。 一字之差招致纷争 据了解,丹阳天宇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提出多件以“3LM”为标识的诉争商标注册申请,后于2015
发布时间:2020.03.25 -
“VOVO”能与“VOLVO”共存于“市”吗?
作为创建于1927年的瑞典知名汽车品牌,“沃尔沃(VOLVO)”品牌名称中的“VOLVO”一词源自拉丁文,意为“滚滚向前”。因认为深圳一家通讯技术企业的“VOVO”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VOLVO”与“VOLVO及图”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瑞典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沃尔沃公司)与之展开了一场商标权无效宣告纷争。 近日,双方纠纷有了新的进展。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
发布时间:2020.06.02 -
“好药师”商标引纠纷,法院终审判决……
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不同群组,但上述商品和服务均与药品有关,在交易对象等方面亦具有一定关联,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内容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商评委所作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央机构
发布时间: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