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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利人不能仅以标识近似阻止他人正当使用
裁判要旨 商标法所?;さ牟⒉皇枪钩缮瘫瓯晔兜奈淖?、图形等元素本身,而是商标与商标权利人之间的联系,以及在真实使用意图指引下的实际使用行为。在先使用人虽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标识的知名度影响力系经在先使用人的使用、推广、宣传而获得,在后注册商标权利人不得仅以标识与注册商标构图近似为由阻止在先使用人对标识的正当使用。 案号 一审:(2022)豫01知民初921号 二审:(2022)豫知民终657号
发布时间:2024.06.12 -
外文商标与中文标识的近似判断,以“CHATEAU D’AUSSIERES”商标案为例
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故对该行为不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重复评价。一审法院适用法律虽有不当,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妥,遂予以维持。 评 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奥希耶”中文标识是否构成对“CHATEAU D’AUSSIERES”外文商标的侵害。虽然本案一二审在处理结果上并无差异,但对该近似判断则存在不同结论。关于外文商标与中文标识的近似判断,其标准及要件区别于普通商标的近似比对。商标
发布时间:2025.07.21 -
“禧茶”侵权“喜茶”,商标碰瓷何解?
近日,福州中院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纠纷,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法院如何对商标近似性、商品和服务类似性、商标地域性作出判断。 案例详情 深圳A公司于2016年推出“喜茶HEYTEA”品牌,2016年、2017年先后在中国内地获得“”“”注册商标,截止2022年初,已在全球近70个城市开设约800家门店,通过官网、“HEYTEA喜茶”微信公众号、微博等以及各线上媒体对“喜茶”商标进行了持续且广泛的使用和推广
发布时间:2025.07.28 -
Levi’s商标维权,缘何接连“败北”?
误认为是Levi’s公司产品的明显特征,不存在侵权行为。 二审维持原判 汕尾中院经审理认为,就双方商标标识的组合要素、构图、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看,均存在不同,故两者不构成近似,且一般消费者在购买Levi’s公司产品时对其驰名商标Levi’s商标和双马图商标更为熟知,而Levi’s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弧线”商标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消费者通常不会以牛仔裤后裤袋上的线条来判断商品来源,而文时特公
发布时间:2018.07.18 -
“李维氏”与“里威士”“撞衫”起纷争
’SHI”商标的注册申请,2011年9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子、鞋(脚上的穿着物)、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 2015年5月,利惠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撤销注册请求,请求撤销诉争商标的注册,其主要理由为,诉争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LEVI’S”“李维斯”“李维氏”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系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而且还侵犯了其对
发布时间:2016.03.21 -
驰名商标反淡化构成要件的分析与检讨(一)
(作者:黄汇,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后,重庆市地方立法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刘丽飞,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13级研究生) 内容提要: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问题是商标法中的核心问题。反淡化究竟是否需要“商标近似”、是否需要以“间接混淆”为前提以及反淡化的标准究竟是“实际的淡化”还是“淡化的可能”,是驰名商标反淡化?;ぶ衅木哒榈哪训阄侍狻4臃ɡ砩锨逦仄饰銮笆鑫侍?/p>
发布时间:2016.03.30 -
一件商标招致两家企业争夺,历时4年终见分晓
(下称诉争商标),与香港六福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六福公司)在先确权的“六福及图”与“六福珠宝LUK FOOK JEWELLERY福及图”商标,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对诉争商标在钟、表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的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纷争溯源 据了解,诉
发布时间:2017.03.13 -
历时7年商标权属争夺终有果
系争商标与在先核准注册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另外2件引证商标(第1753858号“罗思柴尔德木桐小木桐”商标、第1753860号“罗思柴尔德木桐堡”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系争商标系恶意抢注,其申请注册具有不良影响。 经审查,商标局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裁定,认为罗思柴尔德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对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罗思柴尔德公司不服商标局作出的裁定,于
发布时间:2017.09.30 -
商标侵权案中如何判断相同或近似
裁判要旨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在认定商标相同或者相近时,应当坚持以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同时要比对商标的主要部分,并将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隔离比对,综合判断是否侵权。 案情 何东海于2004年6月14日取得“伊芳+图形”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424380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即豆奶、酸豆奶、乳酸饮料(果制品
发布时间:2008.07.11 -
“比例原则”在商标司法保护中的实际作用
的近似不是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决定性因素,如果使用行为并未损害涉案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功能,亦未因此而导致市场混淆的后果,该种使用行为即不在商标法所禁止的范围之中。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奥普卫厨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新能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凌普公司) 一审
发布时间:2017.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