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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勒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画像
第四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专利法第2条明确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此次修改增加了局部外观设计,与欧美日韩等经济活跃的国家和地区的现行制度保持同步。本文笔者从申请阶段和维权阶段保护范围的确定勾勒一下局部外观设计的画像。 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互联网颠覆了距离感、5G
发布时间:2021.06.03 -
喜力停止实施被诉外观设计案
案情简介 原告喜力酿酒厂有限公司在啤酒等商品上拥有“Heineken”“喜力”文字商标及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张增见等被告注册了“海纳啃Hainaken”商标,并将“XILI”“xili”“HEINEKEN”“HAINEKEN”“Hainiken”“HAINIKEN”“喜力”“喜力啤酒”等标识使用在啤酒商品上。被告还将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图案、侵权企业名称等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啤酒包装罐、包装箱上
发布时间:2021.05.12 -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组合设计抗辩分析
体育用品公司拥有一项名称为“运动鞋”的外观设计专利。原告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通过淘宝网店销售的一款鞋子产品的外观与其专利近似,落入专利权的?;し段?,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抗辩称,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与原告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另外,被诉侵权产品系采用现有设计,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属于一项在先的鞋面的外观设计和一项在先的鞋底的
发布时间:2024.06.18 -
包含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策略分析及建议
包含变化状态产品涉及的产品种类中,大型机械及其活动的零部件、变形玩具类有较强的代表性。近年来,随着权利人知识产权?;ひ馐兜牟欢咸岣?,知识产权侵权和维权的案件越来越多,在外观设计领域也出现了一些典型案例。在此基础上,相关学者也给出了针对性的申请策略。 关于包含变化状态产品申请策略的问题提出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5.2.5.2节中提及“变化状态产品,是指在销售和使用时呈现不同状态的产品
发布时间:2024.04.10 -
上海某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某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一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113号民事判决(2016年12月23日) 裁判要旨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在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时,既应考虑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似性,也应考虑其差异性。应分别考察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同设计特征与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进行判定。 关键词 民事
发布时间:2024.05.29 -
外观设计近似判断中对授权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的考量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专利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在对专利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作近似判断时,应确定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并将该类特征作为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更有影响的部分予以考虑;当事人可以通过对现有设计进行举证或说明以明确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在当事人举证或者说明不充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应当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此作出
发布时间:2024.09.25 -
评析“运动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社会大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ば枨笾鸾ピ銮浚虼巳ɡ逋坏奈侍庠嚼丛蕉嗟爻鱿衷诠谑右爸?。尽管不同类型的权利所要求保护的客体不同,但在特殊情况下,这些客体会在同一载体上重合或重叠。以外观设计为例,不同客体的外观设计可以分别受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等知识产权的?;ぃ辈煌魈逶谕辉靥迳戏直鹣碛猩鲜霾煌嘈偷娜ɡ?,就可能发生不同知识产权的并存或竞合的情况,导致不同主体的
发布时间:2024.07.23 -
浅析补强证据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程序中的认定问题
反驳对方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若举证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不足,就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交补强证据进一步补强举证证据,以达到最终的证明目的。 本文通过对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程序中补强证据的提交规则以及具体认定加以探析,以期为当事人针对性地补充证据支持己见提供参考借鉴。 【理念阐述】 补强证据的作用主要是支持主证据,从不同的角度来印证、担保、重复主证据的证明力
发布时间:2024.08.27 -
透明材料对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影响
裁判要旨 如果一项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是由透明材料制成,则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内部的可视部分应当视为该专利?;し段У囊徊糠郑粲谏杓圃刂?。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没有限定使用透明材料,而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是透明材料,一般情况下产品材料的变换不会对侵权判断造成影响。但被诉侵权产品因采用透明材料,内部结构清晰可见,按照“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原则,侵权设计与专利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明显不同的,应当认定
发布时间:2024.10.15 -
外观设计专利单独对比的特殊情形
【弁言小序】 在判断涉案专利是否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时,均应当遵循单独对比原则,即将涉案专利与一项外观设计单独进行比较,不得将涉案专利与多项外观设计组合后进行对比。值得注意的是,单独对比原则要求仅使用一项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但并未限制仅使用一篇对比文件进行对比,因为一项外观设计也可能记载在多篇对比文件中。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对于套件产品外观
发布时间:2024.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