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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那亚”的烦恼:是地名还是商标?
提及“阿那亚”,很多人都会想到这是秦皇岛的网红景点。因认为河北昌黎县汐岸海景酒店(下称汐岸酒店)、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趣拿公司)在酒店名称中使用“汐岸阿那亚店”字样,侵犯了“阿那亚”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阿那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阿那亚公司)将二被告诉至法院。10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汐岸酒店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6.5万元。宣判后
发布时间:2020.10.22 -
擅用“金茂”命名地产项目,一审被判侵权
,龙门公司提起上诉。 金茂公司诉称,其经核准获得第1499793号“金茂 JIN MAO”商标(第37类建筑等项)等涉案商标的专用权。浩达公司和龙门公司未经许可,在地产项目“悦城·金茂园”上使用含有“金茂”文字的项目名称,通过搜狐焦点网等网站对涉案地产项目进行宣传,侵害了金茂公司就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浩达公司、龙门公司和搜狐公司停止侵权,浩达公司、龙门公司消除影响并连带
发布时间:2020.06.18 -
食品商品与餐饮服务“混淆可能性”的判断
摘 要:认定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关键在于“混淆可能性”的判断,食品商品与餐饮服务之间可能构成类似进而产生混淆可能性。被诉侵权行为系提供餐饮服务,权利商标系食品类商标,且前者使用的标识与后者已可认定构成近似的情况下,应比对服务提供者实际销售的食品与权利商标核准使用的食品是否构成类似,并审查二者的经营模式、销售渠道等因素是否存有较为明显的差别。如食品之间不类似且经营模式、销售渠道之间差别较大,则
发布时间:2025.08.14 -
从福特野马与四川野马的“野马”商标之争中意识到:品牌“走出去”,商标须先行
提及“野马”汽车,很多人首先想到的大概是美国福特汽车公司旗下的高性能跑车品牌“野马 Mustang”。殊不知,在中国四川也有一匹“野马”,而且早在1986年便获准注册了“野马”商标。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被判令停止侵犯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向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近年来
发布时间:2018.01.24 -
享有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当然豁免商标使用行为的不正当性
进一步进行实体审理做出最终判断。 即便商标已被核准注册,但如果其构成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侵害,亦可能会被宣告无效??杉梢嗖⒉蝗衔?em>商标专用权范围内的任何使用行为均属于合法行为。据此,不能仅因被告一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就当然认定被诉行为不构成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其行为正当性的判定,仍需结合案件其他因素进行。 原告一: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二: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飞毛腿电源
发布时间:2018.01.22 -
亿华公司与济民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被控标识与济民公司享有的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权利商标)专用权是否近似、是否容易混淆存在不同意见,因此不能因为亿华公司知道权利商标的存在就认定其存在恶意。 最后,一审法院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不足,赔偿数额过高。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济民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理由: 首先,本案不属于两个注册商标之间
发布时间:2018.06.08 -
“小而香”商标引纠纷 “洽洽”食品来维权
推出了一系列品牌的产品,本案中“小而香”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市场占有率,深受消费者的支持和认可,“小而香”商标于2015年8月28日被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8月27日。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一某食品公司生产的同类瓜子产品外包装中显著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字样标识,并在被告二某商贸公司在京东、一号店等各大购物平台开设的网店中大量销售。三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发布时间:2018.07.10 -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时, 被告许可加盟商使用其企业名称行为的认定
侵权并无争议,法院认为吴江大润发公司在其经营的店招上标注“吴江大润发超市”,在开设的网站宣传图片中显示“大润发”“吴江大润发”等字样,加盟商在经营的店面店招上突出使用“大润发”等,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犯了康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案在审理中的特殊之处在于,第一,康成公司在该案中认为,“大潤發”“大润发”商标经过十几年的使用和经营,已经在全国范围内享有极高知名度,成为国内零售行业的顶尖品牌
发布时间:2018.05.31 -
这家艺考公司因擅自使用“中影”,被中国电影公司盯上了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下称石景山法院)对一起涉及知名商标“中影”的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北京中宣艺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中宣艺影公司)侵犯了原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电影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判令被告赔偿中国电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2万余元。 中国电影公司起诉称,其从原注册人中影音像出版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影出版发行公司)处受让了“中影”商标,该商标
发布时间:2018.06.27 -
商标遭侵权,欧普获赔偿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四川高院)审结了上诉人成都萤火虫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萤火虫公司)与被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欧普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萤火虫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欧普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欧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5万元。 欧普商标引发纠纷 欧普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型照明企业
发布时间:2020.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