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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声音商标"确权案一审判决书
公司名下QQ软件在运行过程中,新消息传来时播放的提示音,诉争商标所表现的内容与第38类“提供互联网聊天室、信息传送”等服务之间没有内在的联系,既非“功能性”也不具备描述性,并且诉争商标为六声音响,不冗长也不简单,该声音特点鲜明、简短突出,具有声音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二、QQ软件是中国市场用户数最多的即时通讯工具,用户数量庞大,诉争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已经成为相关公众识别服务来源的标志,腾讯
发布时间:2018.05.03 -
如何理解与适用驰名商标?;ぬ蹩睿?/h4>
“旁氏”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相关商品与联合利华存在特定关联,从而破坏引证商标与面部化妆品等商品形成的固定联系,进而减弱引证商标的显著性,损害联合利华的驰名商标权益。据此,法院终审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的上诉,商评委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复审裁定最终被撤销,而且商评委需重新作出裁定。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由悠尚广告于2009年2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水(饮料
发布时间:2018.09.27 -
迪奥尔公司立体商标国际注册行政纠纷案再审行政判决书
)在第3类全部指定商品上的领土延伸?;ど昵?。迪奥尔公司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为:(一)申请商标系为真我香水专门定制的艺术作品,独创性和显著性较强,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完全具有显著识别作用。(二)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和使用,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其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准许。(三)申请商标已经在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该情形可以成为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参考。 2016年2月22日
发布时间:2019.04.26 -
商品包装类三维标志显著性的司法认定
要旨:判断商品包装类三维标志是否具有固有显著性,应当遵循整体判断原则,并考虑与指定使用商品的关联性强弱、是否属于指定使用商品的包装通用或常用立体形状、是否容易被相关公众认知为商品包装而非商标标志等因素,最终以其是否能够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为判断标准。判断商品包装类三维标志是否经使用获得显著性,应当综合审查商标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以其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已实际发挥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使得
发布时间:2023.07.05 -
“INSOMNIA ENERGY”诉“MONSTER ENERGY”欧盟商标无效案
用了“ENERGY”一词,这导致了一定程度的视觉和语音相似性。尽管“ENERGY”一词的显著性很弱,但它的存在并没有因其大小和颜色而被忽视。此外,商标的结构被认为非常相似,这增加了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 普通法院维持了上诉委员会的评估,即保加利亚公司正在不公平地利用 MONSTER 商标的声誉,理由是申请人没有提出足够的论据来证明其对争议商标的使用是合法的,或者它并没有引起消费者的困惑。最终,普通法院维持
发布时间:2024.11.06 -
欧盟商标争议:“€$ We Think for You”商标注册被驳回
,第9类涉及技术及计算机相关商品,尤其是金融和电子交易领域;第36类包括金融服务,如欧元和美元的转账及交易管理;第45类涵盖安全服务、监控安防系统以及失窃物品搜查等。 然而,EUIPO的审查员和上诉委员会均依据欧盟条例2017/1001第7(1)(b)条驳回了该申请,理由是该标志缺乏显著性,仅被视为一种宣传声明,表明商标提供者以货币和金融事务专家的身份,为客户提供了特别有效或适合的产品和服务
发布时间:2025.01.22 -
美国上诉法院确认“Fireball”威士忌商标有效
”,类似于Atomic Fireball糖果的风味。然而,商标局的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驳回了双方的挑战。本周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这些裁决。 上诉法院最终认定,“Fireball”是一个受商标法?;さ纳瘫?,而不是“特定风味的非显著性术语”。法院还支持USPTO的决定,认为“Fireball”和“Bullshine Firebull”之间的相似性不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
发布时间:2025.03.13 -
“奔跑吧兄弟”商标被宣告请求裁定书
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奔跑吧兄弟”商标来源于申请人的大型真人秀综艺节目《奔跑吧兄弟》,简称《跑男》,具有显著性,并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对“奔跑吧兄弟”商标享有在先权利,且申请人与“奔跑吧兄弟”、“跑男”已形成对应关系。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第15027822号“奔跑吧兄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
发布时间:2018.01.30 -
知识产权战如何打:商标申请在先,专利再先行
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应提早做好商标布局。 首先,商标设计应具有显著性。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且便于识别,商标显著性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相关公众对该商标以及企业印象的深浅。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尽量使用臆造性的标识,并最好与企业字号紧密相连,避免使用地名、产品通用名称等不具有显著性的文字或标识。建议企业在选择设计商标前,充分了解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已注册或正在注册的商标
发布时间:2018.01.08 -
“双十一”商标再燃纷争
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本类别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二、阿里巴巴公司的在先商标既缺乏显著性,在涉案服务类别上又不具备任何知名度,诉争系列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诉争系列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诉裁定关于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源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综上,诉争系列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
发布时间:2018.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