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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域名纠纷中确认不侵权之诉的两点思考
,有不少当事人将诉讼请求表述为“确认系争域名不侵权…”或“确认系争域名不侵犯被告的商标专用权…”。这类诉讼请求说的都是“确认不侵权”。对于这类“确认不侵权”是否应该予以支持,目前不同法院的观点相去甚远。 在吴某诉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权纠纷案[1]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定“本案是原告提起的确认不侵权诉讼。确认不侵权诉讼的成立条件是:当事人受到了知识产权权利人指控其侵权的警告,而其不认为
发布时间:2019.01.18 -
一季度海关查获侵权货物1654万件
一季度全国海关查获进出口侵权货物4612批,同比增加49%;查获侵权货物1654万件,案值4105万元人民币。 统计显示,1-3月海关查获的侵权货物中,4323批发生在邮递渠道,占93.7%。从货物批次看,郑州、上海、南京海关查获的排前三位,共3061批,占66.4%。按照货物数量看,深圳、宁波海关查获的排前两位,共1463万件,占88.5%。 一季度中国海关推进与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东南亚
发布时间:2019.05.07 -
使用侵权店招销售授权商品的法律责任浅析
对该种行为的几种特殊形式作出分析。 一、案例分析 简单的看,商家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在商标法的规定下,商家的行为很有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并且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当该商家对外销售的是正品商品时,相应的法律责任分析则会变得复杂起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39号判决中,对上述类似情况作出了分析。案例中,原告在第12类轮胎、第35类推销(替他人)、第37类维
发布时间:2019.05.09 -
衢州中院审结“巨化”商标侵权案
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罐装的制冷剂产品使用 “巨化”、“JH”标识的外包装,向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该局现场查获、没收侵权产品40瓶,货值14892元。原告认为,被告已严重侵犯原告的商标注册专用权,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各计3万元。 被告衢州市巨高制冷剂有限公司答辩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第三方客户提供的重复利用的外包装,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被告主观恶意
发布时间:2019.03.12 -
称“周黑鸭”商标被擅用,“湖北周黑鸭”起诉食品店索赔10万
湖北周黑鸭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北京解馋鸭食品店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因认为北京解馋鸭食品店在店铺的招牌、支付方式上使用涉嫌与“周黑鸭”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北京解馋鸭食品店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其是一家专门从事鸭类、鹅类、鸭副产品和素食
发布时间:2019.04.04 -
商标侵权高额赔偿的六要素
企业的信赖,这种信赖通过注册商标的方式具体的表现出来,才产生了购买的内在驱动力。就像看到“飞人乔丹”便想到耐克;看到“天下第一?!北懔氲焦醺谎?获得高额赔偿的第二要素:充分证明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 对于证明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我觉得无需过多强调,只要做过商标侵权诉讼的都应当了解它的重要性。但如何能够做到充分?这就需要当事人和律师对涉案商标具有非常明确、客观的认识。我国现行
发布时间:2019.05.27 -
“UNIQLO”还是“UNLQLO”?嘉兴查获两起涉侵商标权案
雷人的“雷碧”,搞笑的“脉劫”,豪气的“豪?!?.....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企业打起了擦边球,抱起了名牌、大牌的大腿。无论是名字、商标还是外观设计上,都想蹭一蹭名牌的热度。 平湖竟然也有企业做起了违法买卖。...
发布时间:2019.11.22 -
25万判赔额升至300万 上海法院运用证据出示令改判“恋舞”侵权案
两款音乐舞蹈热门手游因为“恋舞”商标权纠纷“闹”到法院…… 11月28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对上诉人上海点点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点乐公司)、上海犀牛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犀牛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畅梦移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犀牛公司、畅梦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点点乐公司的商标侵权。在此案的审理过程
发布时间:2019.12.04 -
“恋舞”商标起纷争,高额判赔引关注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诉人上海点点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点点乐公司)、上海犀牛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犀牛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畅梦移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梦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犀牛公司、畅梦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点点乐公司的商标侵权;法院运用证据出示令并综合确定赔偿额,将一审判决中两公司赔偿点点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万元改判为犀牛公司、畅梦公司
发布时间:2019.12.20 -
因商标被侵权,小米公司起诉西安一数码产品店
认为所销售的电源适配器、同步数据线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将西安市碑林区某数码产品经营部起诉。近日,碑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双方同意调解。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其先后于2011年4月28日、2012年7月7日向中国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8228211号、第891127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均为第9类,包括电源适配器、数据线、手提电话、头戴耳机等。原告享有
发布时间:2019.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