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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节起诉腾讯商业诋毁案二审维持原判
提供的证据,涉案文章仅仅“提及”腾讯,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内容来源于腾讯,不足以证明侵权行为由腾讯公司实施。 一审裁定宣布后,字节提出上诉,二审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过2年多的法庭程序,前不久二审法院裁决,字节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一审原判。
发布时间:2023.12.07 -
某技术服务公司与国知局“克氏针折弯装置”发明专利授权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100元,由郑州泽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泽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主要事实和理由同一审起诉理由,在此不再赘述。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坚持被诉决定的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泽正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本案二审期间,泽正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新证据:1.国家标准《夹扭钳和剪切
发布时间:2024.02.28 -
重庆某公司诉重庆市监局“垄断协议”行政处罚案二审判决书
提供部分证据材料,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内部集体讨论后认为其并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且由于其销毁、隐匿证据导致无法对其采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方式,故对其适用5%的??畈昧炕己侠硎实?。综上,重庆某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得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期间,重庆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11份
发布时间:2024.02.08 -
某药业公司与国知局 “药品的自动分装与计量装置”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感谢信、荣誉证书、捐赠证书、通行证及其他资料,用以证明本专利的社会贡献及商业价值。 二审期间,新绿色药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老年人生活难题1000解》(周亚勋主编,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年8月),用于说明硝酸甘油的使用场景。 国家知识产权局、一方制药公司的质证意见为:新绿色药业公司在一、二审诉讼期间提交的证据均不是被诉决定作出的依据,不应予以采信。 本院
发布时间:2024.03.04 -
深圳智某服务公司与深圳前海融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融某公司是提起本案诉讼的适格主体。捷某深圳公司作为融某公司的全资控股母公司,系捷某(Android版)的著作权人,基于手机应用生态系统的不同,同时开发了捷某(Android版)以及捷某(IOS版),二者在内容、功能、可提供服务等方面均无差异。苹果APP Store显示捷某(IOS版)的开发者、该APP指向
发布时间:2024.03.11 -
某种业公司与农业农村部“农麦168”小麦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作出决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负担?!?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种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种业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品种?;ぐ旃以诙浴芭┞?68”品种进行DUS测试前,综合考虑申请品种类型、适宜生长区域、培育地点等因素,依据DUS测试有关要求以及开展测试工作就近、集中、平衡原则,选择
发布时间:2024.03.05 -
某医疗器械公司与国知局、某医疗科技公司“揿针”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作用完全相同。(三)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某医疗器械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无误,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某医疗科技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外,与本专利技术方案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已在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获得专利授权,可进一步印证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
发布时间:2024.03.05 -
某磁共振公司与国知局“磁共振成像方法”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权利要求的创造性问题进行评述。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被诉决定有关本专利新颖性的认定有误,依法应予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371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专利号为201310072198.X、名称为“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图像的重建方法”发明专利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
发布时间:2024.03.01 -
涉电动平衡车产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若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一审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向纳恩博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新飞远公司、银立新公司、惜雪公司、锂驰公司、益裕公司负担。 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本案二审
发布时间:2024.04.19 -
某电子公司与国知局“石墨放电隙装置”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f为雷电波频率,V为π形连接电容组中电容上的额定电压,K为安全系数,K≥1。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确定本专利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明确选用的放电电极材料、组装方式以及极片形状,以满足承载雷电流的放电隙装置的各项控制指标,根据特定公式能够操作性强地计算出承载雷电流的放电隙装置中的电容值。现有技术没有给出本专利中电容确定公式的启示。 本院二审期间,深圳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2020
发布时间:2024.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