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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判断中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认定规则
摘要:《专利审查指南》确定了创造性判断的“三步法”,其中第二步为“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实践中,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认定经常成为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本文将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情形,对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需要符合的条件逐一予以梳理。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对应的技术效果:(1)应与区别技术特征有对应关系;(2)应是说明书中记载的,或者虽未记载在说明书中,但本领域人员可以确认的
发布时间:2023.05.04 -
技术方案中具有协同作用的技术特征在创造性判断中的考虑
技术方案中具有协同作用的技术特征 在创造性判断中的考虑 ——(2020)最高法知行终155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卡西欧株式会社)与被上诉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峰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对技术方案中具有协同作用的技术特征在创造性判断中的考虑给出了明确指引。 卡西欧株式会社是名称为“光源装置、投影装置及投影方法
发布时间:2021.12.15 -
外观设计专利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新创性评价中的角色
在专利类型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疑是创新的代表,而外观设计专利似乎只是装饰性、美感的补充。但事实上,外观设计专利在评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扮演着一个不可忽视的角色。本文将探讨外观设计专利在这一过程中的具体角色,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PART 01 外观设计专利作为对比文件的可能性 外观设计专利通常涵盖产品的外观设计,包括形状、图案或者其组合,以及颜色与形状、图案的组合
发布时间:2024.06.17 -
应用相同物理学原理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判断应特别注意具体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的差异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该案判决认为,在涉及物理学原理发明的专利授权案件中,确定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时应当正确对待物理学原理与该原理的技术应用之间的联系与区别,避免无视具体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的差异而简单以物理学原理一致为由否定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该案涉及专利申请人为郭某某和姜某、名称为“一种获取转子的不平衡量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案涉
发布时间:2024.03.20 -
“计算装置中的活动的卡隐喻”发明专利确权案
提升用户体验度为核心研发目标的GUI(图形用户界面)人机交互技术领域,由于基础技术手段较为成熟,其创造性往往体现在由应用场景、操控对象、操作手段组合形成的整体对交互体验的影响。如果人机交互技术方案中的若干技术特征相互依存并具有协同作用,能够依赖整体实现某一功能并产生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则在创造性评价中应当考虑该协同作用。本案虽然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公开了拖拽移动对象的视觉显示方式,但并未公开涉案专利
发布时间:2024.07.30 -
技术启示判断中对相同基础科学原理的考量
弁言小序 在专利创造性审查中,通常遵循“三步法”来判断要求?;さ姆⒚飨喽杂谙钟屑际跏欠裣远准?。其核心在于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技术启示,使得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对于涉及基础科学原理的发明创造,审查实践中需特别注意“基础科学原理的公知性”对技术启示判断的双重影响:一方面,基础科学原理本身可能带来技术启示;另一方面,其公知性和普适性也容易导致技术启示的泛化推定,影响对创造
发布时间:2025.12.24 -
浅议有机分子复合物发明的创造性评判
权利要求中比较小众且独特的类型,虽然其结构形式上与药物盐较为接近,都是通过多种分子基于非共价作用力而形成,但由于作用力的强弱不同,药物成盐的可预期性更强,化合物能否与所述助溶剂分子形成稳定的有机复合物可预期性则较低。 02【理念阐述】 有机分子复合物创造性评价中容易引发的争议点主要在于现有技术是否存在形成有机复合物的技术启示、专利申请形成的有机复合物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通常
发布时间:2025.11.18 -
深圳市某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裁判要点】 本案系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涉及“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及设备”专利(本专利)的创造性争议。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造粒塔塔高(本专利80-125米 vs 证据1低塔15-45米),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另一种生产尿基颗粒复合肥的技术方案”。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12’等,现有技术已公开造粒塔高度选择及高塔造粒复合肥的
发布时间:2026.03.26 -
爱拼与学而思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数据,也不在其数据编辑的结果上。首先,爱拼公司花费巨大人力和物力对巨量的数据进行收集和编辑,如仅仅是从数据中发现事实并表达,若无独创性显然是无法取得著作权保护的;其次,如果爱拼公司仅仅是对采集的不同格式的数据转换成统一的格式再外化为图表,设计这种格式或图表的行为在法律上并不属于创造性行为,则相应的图表也应当属于不具备独创性的通用图表。一审法院认为,爱拼公司编辑的图表所表达的内容和使用功能,包含爱拼公司
发布时间:2018.09.11 -
从显系模仿谈创造性的判断
作者:杜衡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协江苏中心副研究员 一、问题的引出 美籍历史学家黄仁宇说:“macro-history(大历史)这名词纵是新颖,已乏创意,因为‘宏观经济学’(macroeconomics),由来已久……(将宏观微观)改称大小,转用于历史,显系模仿而非发明”?!?】此番自谦中所涉及的概念,虽不是专利法中的术语,却也能与之高度对应,在不经意间提供了一种判断发明创造性的直观思路——是否显系
发布时间:2018.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