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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海路公司诉被告龙华医院、金洹公司、拱东公司侵害“改进型多功能标本盒”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 情 原告苏州海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系一家专门生产销售医疗仪器的公司,涉案专利是名称为“改进型多功能标本盒”的实用新型专利。江西金盛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公司)曾系涉案专利原权利人上海吉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鸿公司)的全国总代理。 2010年10月10日,金盛公司与吉鸿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被告金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金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上签字。2014年12月,原告代理商在
发布时间:2017.01.13 -
滴眼液瓶专利被宣布无效 莎普爱思拟提起诉讼
审查决定书内容:2014年11月4日,公司申请了发明名称为“一次性单剂量药用低密度聚乙烯滴眼剂瓶”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420651984.5,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3月18日,本专利的专利权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2017年5月27日,无效宣告请求人李春成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单剂量药用低密度聚乙烯滴眼剂瓶”无效的请求,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不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
发布时间:2018.01.19 -
巴黎公约or PCT, how to choose?
前不久中美贸易战如火如荼,成为普通老百姓茶余饭后谈资的同时也使得知识产权更多地受到普罗大众的侧目,越来越多的人关注了知识产权,越来越多的中国申请人让自己的专利走出去。 中国申请人到国外申请专利主要有两条途径:PCT国际申请途径和巴黎公约专利申请途径。 巴黎公约途径是指申请人依据外国专利法,按照巴黎公约作出的专门规定,在首次提出本国国家专利申请后12个月(发明和实用新型)或者6个月(外观设计)内向
发布时间:2018.08.13 -
从专利角度看俄罗斯世界杯中国7家赞助商
”,而非山东东营的“中国万达集团”。万达集团下辖商管、文化、地产、金融四大产业集团,拥有多家下属公司。以“大连万达集团”为关键词进行申请人或受让人检索,获得信息如下:中国专利申请282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37件,发明专利授权量15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量88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量142件。 1. 申请趋势分析 大连万达集团从1999年开始提交专利申请,直到2011年后专利申请量开始逐渐增加,到最近几年
发布时间:2018.07.05 -
济南德尔曼科技有限公司与吴雄、王震“覆膜支架输送器”实用新型专利及软连接“Z”型覆膜人体腔管支架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纠纷案
济南德尔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尔曼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医疗器械——食管支架输送器、人体腔管支架的企业,其产品遍布全国各地,拥有较大的市场份额。2009年8月,覆膜支架输送器实用新型专利、软连接“Z”型覆膜人体腔管支架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授权淮安市西格玛医用实业有限公司,以侵犯其覆膜支架输送器实用新型专利权、软连接“Z”型覆膜人体腔管支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发布时间:2017.12.07 -
北京恒东兴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华德莱斯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一种长效耐磨钻铤”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12.07 -
专利权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是否错误的判定标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上诉人浙江动一新能源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一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朗辉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辉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对如何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予以阐释,首次明确了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诉讼中专利权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是否错误的判断方法及判定标准。 动一公司系名称为“用于园林工具的动力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于2017年1月向
发布时间:2021.04.13 -
平行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影响
案情】 上诉人盖组织管理及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盖组织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深圳纳斯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斯威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涉及申请号为201390000237.9、名称为“头发矫直刷”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 专利权人为盖组织公司。纳斯威公司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033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
发布时间:2021.09.06 -
外观设计专利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新创性评价中的角色
在专利类型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疑是创新的代表,而外观设计专利似乎只是装饰性、美感的补充。但事实上,外观设计专利在评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扮演着一个不可忽视的角色。本文将探讨外观设计专利在这一过程中的具体角色,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PART 01 外观设计专利作为对比文件的可能性 外观设计专利通常涵盖产品的外观设计,包括形状、图案或者其组合,以及颜色与形状、图案的组合
发布时间:2024.06.17 -
“高温微波膨化炉”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案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宋军礼在本职工作范围内,主要利用新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新材公司所有。(一)专利号为ZL20182187****.X、名称为“一种圆环形高温微波膨化炉”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是宋军礼在本职工作过程中完成的发明创造。1.新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