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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神似,神难仿。当酒瓶成为商标,模仿便不仅是审美问题,更是法律问题。近日,四川数家老牌名优白酒企业将竞争对手诉至本院,主张其独创设计的经典酒瓶注册了立体商标,该酒瓶经数十年使用已成为其品牌象征,被告酒厂生产销售的白酒则采用了与原告高度近似的酒瓶造型,仅调整了标签文字。原告对此主张被告使用近似酒瓶的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则辩称其使用的酒瓶存在差异,且已标注自身商标,不会造成混淆。
裁判要旨
立体商标作为视觉时代的品牌新语言,与传统文字商标不同,立体商标构建了全新的品牌识别体系。法律保护的并非“美观”本身,而是容器作为来源识别标志的功能,被诉侵权产品的整体外形及各要素组合方式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酒瓶立体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二者构成近似,侵犯了原告商标的专用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白酒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三重标准解构“混淆”谜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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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识别商品来源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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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别于文字商标通过语言文字系统传递信息,需要消费者“读”懂。立体商标通过容器形状、比例、色彩等立体要素识别商品来源。通过三维形态、比例关系、质感色彩产生视觉记忆,让人“看”即识品牌。正如可乐弧线瓶无需标注商标即可辨认,优质酒瓶的造型本身就是最直接的商业符号。这种符号价值源于长期使用积累的商业声誉,法律予以?;ふ焙侠怼?br />?
02商标显著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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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独特性与知名度直接影响?;し段?#xff0c;通过长期使用获得第二含义的容器造型,其?;で慷认灾哂谛掠钡唇⑹谐∪现纳杓?。
03整体视觉效果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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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产品与原商品使用领域的关联度越密切,混淆可能性越高。同时对侵权比对无需采用精密仪器测量尺寸,而是还原普通消费者购物场景进行观察,两个酒瓶在形状、比例、材质、色彩等方面的整体相似度越高,混淆可能性越大。反而单独对比的局部差异(如瓶盖、花纹等)不足以排除侵权认定。
法官说法
被告主张的“已标注自身商标”不能当然排除侵权认定,使用他人具有显著性的立体商标,即使添加自有标识,若不能消除相关公众的混淆可能性,仍构成侵权。
普法意义
在视觉营销日益重要的今天,产品容器本身已成为品牌传播的核心媒介。企业经营应建立立体商标风险防控机制,新产品开发阶段应进行商标检索,避免模仿他人具有显著性的容器造型。对拟采用的产品容器,应咨询专业人士评估侵权风险。即使进入同类市场,也应通过造型差异化、明显标识等方式避免混淆。
温馨提示
立体商标?;さ谋局适欠乐股桃祷煜?#xff0c;而非垄断美学设计。法律鼓励公平竞争基础上的创新设计,但禁止搭便车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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