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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社会组织授予多种荣誉。2007年12月24日,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认定“凤阳”商标为驰名商标。2020年11月25日,日照市公安局对丁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对销售假冒凤阳床垫的郑某等人进行了传唤讯问。凤阳公司发现郑某等人的侵权行为后,将郑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商标侵权经济损失99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周村法院经审理认为
发布时间:2023.10.25 -
商标侵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社会组织授予多种荣誉。2007年12月24日,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认定“凤阳”商标为驰名商标。2020年11月25日,日照市公安局对丁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对销售假冒凤阳床垫的郑某等人进行了传唤讯问。凤阳公司发现郑某等人的侵权行为后,将郑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商标侵权经济损失99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02 法院审理 法院
发布时间:2023.11.06 -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商标法》中的适用探析
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775万元、不正当竞争经济损失220万元、维权合理支出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熊鹰央网公司的涉案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由于熊鹰央网公司侵权恶意明显,且已经实际取得收益,判决适用惩罚性赔偿,由熊鹰央网公司赔偿央视国际公司经济损失515万元,合理支出5 万元。 熊鹰央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审理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
发布时间:2023.10.08 -
潮州市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商标侵权案宣判
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仍多次生产大量侵权产品,侵害了商标专用权,扰乱了市场秩序,法院对此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 日前,潮安法院审理了一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该案在判决被告黄某杰停止侵权行为的同时,对其重复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0000元。这是全市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的第一案。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原告箭牌
发布时间:2023.11.01 -
好运椰碰瓷五粮液被罚6.1万元
”,居中为“好运椰 五粮椰乳分部”等。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说明函,“五粮液”为五粮液集团公司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当事人销售的“五粮椰乳”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五粮”“五粮液”,并使用了与其第八代五粮液相似的外观,引人误以为“五粮椰乳”为五粮液公司生产,或者该店铺与五粮液公司存在商业联合、商业冠名等特定联系。经对比,五粮液公司第八代五粮液瓶身所附标识及当事人所售“五粮椰
发布时间:2023.12.12 -
“金银花”商标侵权案民事再审判决书
,“金银花”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和作用,不应给予?;ぁ?.诗妍公司对“金银花”的使用未构成商标性使用。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是“清润”注册商标,处于显著位置,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碧丽公司在金银花花露水商品上并无任何知名度和商誉,诗妍公司无需攀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撤销二审判决。 碧丽公司辩称 碧丽公司辩称,碧丽公司已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国知商标审撤字(2022)233号《关于
发布时间:2024.01.12 -
“华为”商标侵权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终-金山法院4729号判决.pdf
发布时间:2024.01.24 -
法官以案说法: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情况下的侵权责任认定
【案号】 (2018)粤03民初761号 【裁判要旨】 在注册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的情况下对合法来源进行审查,除了常规审查标准之外,还应当综合分析销售商对商标权利状态的预判能力、在商标权利状态反复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在商标权利确定后的应对措施。 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应当兼顾“填平原则”和 “公平原则”,既要鼓励和支持商标权人的维权活动,对侵权人起到警告和打击作用,也要摒弃对商标注册效力
发布时间:2020.12.23 -
商标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规则的适用
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杉?,1993年修正的《商标法》将“明知”作为销售侵权商品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而“不知道”有可能不构成侵权。而在2001年及之后修正的《商标法》中,销售“不知道”是侵权的商品仍构成侵权,只是有可能被免除赔偿责任。 1.2构成要件 在评述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之前,法院必须要先对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作出认定
发布时间:2020.07.22 -
最高院再审|“德尔”诉“馨德尔”商标侵权案获赔200万
202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德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伟、许文燕,被申请人博威公司、刘国庚、红仁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腾俊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德尔公司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使用被诉侵权的“馨德尔”标识同时还侵害了德尔公司第1765196号“DER”商标的商标权,二审判决相关认定错误。首先,“DER”本身就是根据《汉语拼音方案》的注音规则
发布时间:2021.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