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竞争
-
“佩尔优”商标案一审有果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对原告佩尔优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佩尔优公司)与被告河北佩尔优智慧节能环??萍加邢薰荆ㄏ鲁坪颖迸宥殴荆┣址干瘫耆安徽?em>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河北佩尔优公司未经佩尔优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中,突出使用“佩尔优”字样,侵犯了佩尔优公司的注册商标权;河北佩尔优公司将“佩尔优”作为企业字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二者
发布时间:2019.09.26 -
湖南启动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
日前,省政府同意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发改委、司法厅、财政厅、商务厅转发《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启动在全省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 《通知》明确了清理范围和重点、清理责任落实、清理工作的具体要求、清理结果报送及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
发布时间:2020.03.20 -
人民日报海外版:互联网企业竞争不能忘初心
据媒体报道,近日,某社交平台运营合伙人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被批捕。该合伙人故意在竞争对手的手机客户端上散布有害违规信息,“设局”进行恶意举报,造成对方手机客户端被下架3个月、业务一度停滞。 近年来,在风起云涌的互联网行业,类似通过“设局”、蓄意栽赃、恶意举报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打击竞争对手的现象和案件不断出现。恶意竞争、不正当竞争已成为互联网行业一大痼疾。 互联网企业直接面向市场,处在创新
发布时间:2020.03.25 -
称浏览器屏蔽网络广告,优酷分诉四家网站不正当竞争
因认为双核、极速、小白、星辰浏览器向用户推荐提供去除广告插件,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分别将杭州比更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象塔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盛趣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天之歌者科技有限公司四家网站运营商诉至法院,要求四家浏览器运营商立即停止拦截视频播放前及暂停中广告的行为,并赔偿优酷公司相关经济损失50万至155万元不等。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优酷公司诉称
发布时间:2020.04.02 -
北京理工大学诉北京理工源动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
近日,朝阳法院受理北京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原告)诉北京理工源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原告创办于1940年,前身是诞生于延安的“自然科学院”,1988年改名为“北京理工大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历批次重点建设的高校,首批进入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建设行列的全国知名高校。“大学”指代的是原告的单位类型和性质,“北京理工”才是原告名称中最能起到区分
发布时间:2020.03.03 -
两个“天娱”对薄公堂,怎么回事?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于是一纸诉状将后者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上海天娱公司起诉中视天娱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中视天娱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即判令中视天娱公司停止侵犯涉案商标权及虚假宣传行为,变更企业名称,赔偿上海天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9.5万元等。 有业内人士指出,该案是企业字号侵犯在先商标权的典型案例,法院结合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正确地认定了被告
发布时间:2020.03.06 -
互联网环境下新类型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认定标准
蒋筱熙 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法官 兰诗文 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法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经营方式、竞争模式的不断推陈出新,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在互联网领域延伸和拓展,也催生了各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此前的法例或者案例中并未出现或尚未得到评价。司法如何认定和评价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展开的新类型竞争行为,有可能会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和未来,以及其背后的消费者或社会公众的利益
发布时间:2020.03.12 -
山寨“便利蜂”门店涉嫌不正当竞争,侵权装潢已拆除
山东菏泽出现“山寨”便利蜂门店一事有了新进展。3月28日,菏泽市东明县市场监管局发布消息称涉事门店涉嫌不正当竞争,目前已对涉嫌侵权的装潢做了拆除,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图源:东明县市场监管局 3月27日,有媒体报道,山东菏泽市东明县出现一家“山寨”便利蜂。根据图片,该门店招牌为“便利蜂”,滚动字幕显示为“便利蜂连锁店”。当天,记者就此向便利蜂方面求证,其相关负责人回应称,便利蜂确实在布局山东
发布时间:2020.04.01 -
《傅雷家书》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汇编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或作品片段,即使存在删节,但未对作品或其片段中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或文字、用语的修正,属于合理行使汇编权,不应认定侵害原作品作者的修改权。 图书的书名如果仅是对图书内容的有限表达,缺乏显著性,且并未通过使用成为识别图书商品来源的标识,不应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从而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案件信息】 一审:宿迁中院(2018)苏13民初291号
发布时间:2020.06.04 -
美国FTC针对高通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方法的起诉书(译文)
译者声明:本译文仅供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参考。除原文中为保护商业秘密删除的部分内容以及个别无关紧要的案件信息(如案件号、代理人和代表人姓名等),本译文基本展现了原文的全貌。为方便读者查阅,原文中的段落序号,我们也予以保留。在翻译过程中,我们力求客观、准确,但错漏在所难免,敬请指正。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针对高通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方法的起诉书 翻译:吴 韬 张 雅 盖 雪 王偲靓 孙全富 阎楠楠
发布时间:2017.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