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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团队完成创新成果的权利归属
《离职协议书》,约定,张某应把原任职期间的相关设计文件、项目代码、产品文档和合同文本等资源交还给C公司,张某不得保留任何文件及副本。同日,鲁某与张某签署《离职补偿协议书》,约定在张某遵守以上《离职协议书》的前提下,鲁某给予张某十万元离职补偿。后张某曾任法定代表人的T公司将涉案软件申请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刘某在涉案软件开发中的主要职责在于根据鲁某等人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4.01.19 -
李某与某软件公司“独立站商城平台软件”开发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网站开发余款3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李某军实际付清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 (一)涉案合同明确约定,李某军如未如期履行付款义务,魔某软件公司有权拒绝开展工作,李某军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李某军付完订金后未再付款。 (二)中间人陈某某带着丁某某与李某军来魔某软件公司签订涉案合同,虽然丁某某的证言否认其与李某军的代理关系,但根据魔某软件
发布时间:2024.02.21 -
SVG交互领域全国首例生效判决出炉
“i排版”与“135编辑器”SVG交互排版编辑器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有了新的进展。 据“i排版编辑器”公众号7月18日发布的消息,继去年(2023年)年底一审宣判后,该案原告以及三家被告中的两家均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2024)京民终496号),驳回各方上诉,维持原判,即135编辑器方面停止对i排版旗下“iPaiban Pro”SVG编辑器的侵权行为,并赔偿i排版
发布时间:2024.07.29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 最高院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5.07.04 -
1800万条数据被爬取,有授权等于合法?临时账号的权限范围是什么?
理解“经济损失”的含义。经进一步审查查明,A公司在发现涉案系统数据遭受爬虫窃取后,被迫第一时间关停系统,停止服务,在此期间损失既定服务费9万余元,而这正是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且该数额已达法律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 此外,案发后,虽然杨某非法爬取的数据及相关介质已被扣押封存,但从其爬取至案发,数据始终处于不受权利人控制的境地,且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多份服务协议等书证,能够证实A公司被爬
发布时间:2025.07.17 -
一季度查处侵权盗版案件四百六十余起
解读》等涉嫌侵权盗版出版物3万余册。目前,宋某某等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江苏宿迁查处一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 张某、陈某某、朱某等人合伙或单独成立商贸公司,分别在天猫商城设立网店销售数码产品。2015年以来,为谋取不当利益,张某、陈某某购进“闪迪”U盘,未经授权自行安装多个计算机软件,命名“闪迪电脑重做系统U盘”后,在天猫商城网店里进行销售。朱某购进“金士顿”U盘,未经授权自行
发布时间:2018.04.16 -
计算机软件实质性相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还是“初步证据”证明?
计算机软件具有作品的性质,但它更主要的是一种实用工具。在审理软件著作权案件时,如何在遵循审理著作权案件甚至是一般民事案件的一般规律的同时做到尊重软件的特殊性,是司法实践中亟待总结和研究的一个问题。 与其他类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样,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仍然应当适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提起侵权诉讼的原告承?!敖哟ゼ?/p>
发布时间:2023.07.28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 ——(2020)最高法知民终209号 【裁判要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仍然应当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标准,源代码比对并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的必备条件和必须环节。 【基本案情】 上诉人北京君意东方电泳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意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东方瑞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利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涉及名称为“JY-C系列电泳仪程序
发布时间:2021.11.01 -
合作期间的优惠价格不宜直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一件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以合作期间的优惠价格不宜直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为由,改判全额支持了涉案软件权利人主张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本案基本案情为:广州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是“LIBNET图书馆集群管理系统”软件的著作权人,其与安徽某图书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签订《OEM合作协议》,约定安徽某图书有限公司为广州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内唯一
发布时间:2024.03.27 -
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中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相似。 关键词:软件相似;软件的思想与表达;举证责任与举证妨碍 “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是用于判断是否使用他人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的重要方法,是用于确定被诉行为是否侵害软件著作权的前提和基础,其中实质性相似又是至关重要的一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了对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审判和指导工作,审结了不少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也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案例,研究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问题的司法意见具有重要意义
发布时间:2024.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