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软件著作权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 最高院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5.07.04 -
1800万条数据被爬取,有授权等于合法?临时账号的权限范围是什么?
理解“经济损失”的含义。经进一步审查查明,A公司在发现涉案系统数据遭受爬虫窃取后,被迫第一时间关停系统,停止服务,在此期间损失既定服务费9万余元,而这正是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且该数额已达法律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 此外,案发后,虽然杨某非法爬取的数据及相关介质已被扣押封存,但从其爬取至案发,数据始终处于不受权利人控制的境地,且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多份服务协议等书证,能够证实A公司被爬
发布时间:2025.07.17 -
一季度查处侵权盗版案件四百六十余起
解读》等涉嫌侵权盗版出版物3万余册。目前,宋某某等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江苏宿迁查处一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 张某、陈某某、朱某等人合伙或单独成立商贸公司,分别在天猫商城设立网店销售数码产品。2015年以来,为谋取不当利益,张某、陈某某购进“闪迪”U盘,未经授权自行安装多个计算机软件,命名“闪迪电脑重做系统U盘”后,在天猫商城网店里进行销售。朱某购进“金士顿”U盘,未经授权自行
发布时间:2018.04.16 -
计算机软件实质性相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还是“初步证据”证明?
计算机软件具有作品的性质,但它更主要的是一种实用工具。在审理软件著作权案件时,如何在遵循审理著作权案件甚至是一般民事案件的一般规律的同时做到尊重软件的特殊性,是司法实践中亟待总结和研究的一个问题。 与其他类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样,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仍然应当适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提起侵权诉讼的原告承?!敖哟ゼ?/p>
发布时间:2023.07.28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 ——(2020)最高法知民终209号 【裁判要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仍然应当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标准,源代码比对并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的必备条件和必须环节。 【基本案情】 上诉人北京君意东方电泳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意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东方瑞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利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涉及名称为“JY-C系列电泳仪程序
发布时间:2021.11.01 -
合作期间的优惠价格不宜直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一件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以合作期间的优惠价格不宜直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为由,改判全额支持了涉案软件权利人主张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本案基本案情为:广州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是“LIBNET图书馆集群管理系统”软件的著作权人,其与安徽某图书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签订《OEM合作协议》,约定安徽某图书有限公司为广州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内唯一
发布时间:2024.03.27 -
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中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相似。 关键词:软件相似;软件的思想与表达;举证责任与举证妨碍 “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是用于判断是否使用他人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的重要方法,是用于确定被诉行为是否侵害软件著作权的前提和基础,其中实质性相似又是至关重要的一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了对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审判和指导工作,审结了不少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也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案例,研究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问题的司法意见具有重要意义
发布时间:2024.08.22 -
计算机软件实质性相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还是“初步证据”证明?
计算机软件具有作品的性质,但它更主要的是一种实用工具。在审理软件著作权案件时,如何遵循审理著作权案件甚至是一般民事案件的一般规律的同时,又尊重软件的特殊性,是司法实践中亟待总结和研究的。 与其他类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样,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仍然应当适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提起侵权诉讼的原告承担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24.08.28 -
鞠某等被控涉嫌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2011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な蟀讣?
、华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了“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本案中,涉案文本显示器的价值
发布时间:2017.12.07 -
擅用设计软件CATIA侵权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73民初345号 当事人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索公司)诉被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特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2月24日、2023年4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发布时间:2023.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