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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中“象征性使用”的判定
作者 董欣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这一功能只有通过商标的实际使用方能实现。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由此,商标权人在通过申请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同时,还负有对其注册商标进行使用的义务。这样一来,如何把握“商标使用”的构成标准便成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
发布时间:2018.05.10 -
商标局、商评委作出截然不同的决定,“星空”商标是否应被撤销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原告星空华文中国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星空华文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蒋*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诉争商标) 第4357686号“星空”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卫视制作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1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教育和娱乐竞赛等服务上。2011年7月18日,诉争商标由原所有人卫视制作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