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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00476A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争议商标由北京逢唐体育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上。派乐通互动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20年04月21日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三、典型意义 关于著作权
发布时间:2022.09.07 -
“歌单”系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一审案号:(2020)京73行初1425/1433/1435/1436/1437/1438号 二审案号:(2021)京行终4868/4869/4870/4871/4872/4873号 裁判要旨 法院结合商品的属性和相关公众的认知,分析和论证了涉案标记的可注册性,并分别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有关欺骗性的规定,以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显著性的规定,无效了涉案争议商标在
发布时间:2023.08.22 -
“大福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损害了第三人的在先企业字号权,以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为由,对诉争商标“大福来”予以无效宣告。 大福来酒店不服上述无效宣告裁定,诉至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 首先,第三人大福来公司在异议复审程序与无效宣告程序中,均主张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但其在无效宣告阶段新提交的证据,不属于在异议复审裁定做出后
发布时间:2023.08.24 -
“滕佳”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对上述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认定:诉争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予以维持注册。滕佳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文字“滕佳”,属于相同商标。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鱼(非活
发布时间:2023.08.24 -
将公共资源名称申请注册商标并占为己有的行为不可取
、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 百度百科关于镇罗营镇的介绍; 2. 网络媒体上关于镇罗营镇举办活动的宣传报道材料; 3.“镇罗营”品牌农副产品的使用材料; 4. 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注册列表。 02 案件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一为,被申请人将镇名“镇罗营”注册使用在第31 类新鲜
发布时间:2023.09.18 -
第27754427 号“LiKATO”商标无效宣告案
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一贯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有囤积商标、售卖商标之嫌。且被申请人作为“广东中世知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前述行为应视为商标代理机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 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案情解析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的商标代理机构为广东中世知汇
发布时间:2023.10.13 -
第31838676 号“HUSER”商标无效宣告案
引言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惫赜谌绾伟盐崭每钏浮疤囟ü叵怠薄霸谙仁褂谩焙欠段?,本文结合第31838676 号“HUSER”商标无效宣告案进行分析阐释。 01 基本案情 争议商标: 第
发布时间:2023.09.20 -
第36089128 号“PETIT BATEAU”商标无效宣告案
,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综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称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二)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商标局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三)商标局的裁定 申请人
发布时间:2023.10.19 -
第44714668 号“叁零叁”商标无效宣告案
近似的争议商标,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且争议商标的使用易使公众误认,并易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本案53件引证商标由申请人分别在第1类、第2类、第19类相关商品上,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被核准注册;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于2013年5月至
发布时间:2023.11.13 -
“KKW”商标无效纠纷案
,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9月20日。金莎公主公司(KIMSAPRINCESS INC.)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应予无效宣告。 金莎公主公司诉称:我公司“KKW”品牌的化妆品、香水等商品在中国市场已具有了一定影响力,你为啥注册了
发布时间:2023.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