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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象诉华鲁恒升侵犯“三聚氰胺”技术秘密再索赔6亿
5月9日,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涉诉公告,称其被四川金象公司起诉侵犯三聚氰胺生产技术的技术秘密,两起诉讼总计索赔6亿余元。目前该案已由四川高院受理,尚未开庭。 在今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2年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中,华鲁恒升等四公司因侵权四川金象等两公司的专利和技术秘密,已被最高法判赔2.18亿元。最高法表示,这是目前人民法院针对同一工程项目判赔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发布时间:2023.05.10 -
吉利诉威马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06.17 -
“电商小程序”源代码技术秘密侵权案
【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2298号 【基本案情】 深圳某放网络科技公司为“有客多”小程序源代码技术秘密的权利人。其主张浙江某兴科技公司与其签订源代码使用许可合同并依约获取涉案软件源代码后,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在公共网站披露该源代码,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浙江某兴科技公司及其唯一股东浙江某石信息技术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余万元并消除影响。一审法院判决浙江某兴科技公司
发布时间:2024.07.15 -
百度前高管疑似窃取商业秘密自立门户
自动驾驶事业部总经理期间,总体负责百度及其关联公司所属的自动驾驶事业部的各项业务发展和人才管理,与其业务合作伙伴及客户有大量直接和间接的接触,并拥有直接管理百度从事自动驾驶研发和商业化团队的职权。其完全知悉和掌握百度在自动驾驶领域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百度还表示,其和王劲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不招揽百度员工义务及保密义务。2017年3月31日王劲离职,百度一直按时并足额
发布时间:2017.12.22 -
“横机设备”技术秘密许可案二审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3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必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绿色农产品加工基地(崇寿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华东轻纺针织城三期6号楼。 上诉人宁波必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星公司)技术秘密许可
发布时间:2024.10.12 -
重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冉某、罗某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二审判决书
(以下简称康某某公司)、重庆渝某某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童某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的(2021)苏05民初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5月31日询问当事人,于2025年3月17日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发布时间:2025.08.13 -
江苏南通宣判一起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
企业无端遭遇低价竞争 员工窃取机密另起炉灶 技术图纸不翼而飞、同类产品抢夺市场……江苏华宇印涂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经历的一系列变故,经查实,原是“内鬼作乱”。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侵犯技术秘密纠纷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判令被告南通新宇印铁烘房制造有限公司、曹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华宇公司经济损失共计44.3548万元。据了解,该案系江苏省包装行业首例侵犯技术秘密纠纷。 大牌企业遭遇低价
发布时间:2012.04.08 -
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钱某某、上海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二审判决书
编辑按:2025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发布一则案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认定技术秘密的“秘密性” 创新停止侵权方式判令非上市公众公司发布公告。该案在秘密性认定上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最终改判认定被诉侵权人侵害涉案技术秘密,判令各侵权行为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时,该案判决在非上市公众公司停止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等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判后侵权行为人主动履行了相关
发布时间:2025.03.05 -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认定技术秘密的“秘密性” 创新停止侵权方式判令非上市公众公司发布公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上诉人优某公司与被上诉人钱某、某新材料公司、某涂料公司、刘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该案在秘密性认定上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最终改判认定被诉侵权人侵害涉案技术秘密,判令各侵权行为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时,该案判决在非上市公众公司停止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等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判后侵权行为人主动履行了相关义务,为这场历时五年的技术秘密
发布时间:2025.03.05 -
员工离职引发的专利权属问题探析
本职工作过程中,利用原告提供的技术、信息、资金、设备等条件,实际发明了涉案系列专利,据此判决:确认涉案发明专利的实际发明人为史志怀、杨瑞嘉、周干,确认杨东不是该专利的实际发明人;涉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归原告所有。 典型意义 1.因技术研发人员离职造成的企业技术秘密及研发成果流失,给创新主体带来的伤害极大,不仅使其各种研发投入成本失去经济回报的可能,还会影响企业科研创新的热情。且被告企业成立后,直接将
发布时间:2019.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