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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数字人形象遭侵权?法院:具有独创性的虚拟数字人形象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基本案情 虚拟数字人甲、乙由原告聚某公司、原告元某公司等四家单位联合制作,其中原告聚某公司为著作权人,原告元某公司负责运营。虚拟数字人甲在各平台拥有超440万粉丝,曾获评2022年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年度八大热点事件。二原告主张,虚拟数字人甲、乙形象构成美术作品,虚拟数字人甲形象首次发表于某短剧,虚拟数字人乙形象首次发表于某微博账号。被告某联合创作单位员工孙某某离职后,在被告西某公司运营的CG模型
发布时间:2025.08.20 -
起诉他人著作权侵权,却被法院查出原告可能也不是作者……
高某以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将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然而,其据以发起诉讼的权利基础却被查出存在重大瑕疵,不仅未能提供其为涉案美术作品创作者的有力证据,法院还通过“版权AI智审”系统辅助查明网络上存在多件与该作品雷同的在先作品,且高某行为存在不合常理之处。日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下称龙华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高某是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主张缺乏权利
发布时间:2025.08.15 -
将网络游戏认定为影视作品需要考虑哪些问题?
节选自《对网络游戏整体画面认定为影视作品的思考》 (作者:曹丽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尽管将网络游戏认定为影视作品在理论上可接受,也确实存在现实益处,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考虑。 第一,不同类型的网络游戏画面都适合认定为影视作品吗?如果仅从法定形式要件来判断,不同类型的网络游戏画面都符合影视作品构成要件。即使是最常见的"三消类"游戏,玩家操作时的游戏画面也都是有动画、声音特效的连续
发布时间:2017.06.12 -
影视作品证明抄袭的必要条件
相似。而且《佩姬苏要出嫁》的电影剧本很早就在网络上全文发表过,甚至在2011年网络上还可以买到《佩姬苏要出嫁》这部片子。所以涉案文章是谨慎合理的,不是无端的猜测?!?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而本案涉及到一个问题,即要证明影视文学作品侵权需要满足如下必要条件:接触+实质相似—公有领域内容=构成侵权。 条件一:接触 其实,影视文学作品被诉侵权的案件并不鲜见。电影《阿凡达》热映之后,有关卡梅隆抄袭的质疑声
发布时间:2016.07.19 -
央视元宵节联欢晚会转播侵权案
央视的元宵节联欢晚会和春节联欢晚会一样精彩,因此其转播权也就具有了很高的价值。有价值的就有产生纠纷的可能,某公司由于未经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授权,转播了“2015年中央电视台元宵节联欢晚会”而被后者诉至法院。 以下判决原文摘自“(2015)海民(知)初字第24988号”判决书 判决原文: 本院认为,元宵晚会由若干文艺节目组成,对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汇编作品。中央电视台作为元宵
发布时间:2017.02.13 -
将网络游戏认定为影视作品需要考虑哪些问题?
节选自《对网络游戏整体画面认定为影视作品的思考》 (作者:曹丽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尽管将网络游戏认定为影视作品在理论上可接受,也确实存在现实益处,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考虑。 第一,不同类型的网络游戏画面都适合认定为影视作品吗?如果仅从法定形式要件来判断,不同类型的网络游戏画面都符合影视作品构成要件。即使是最常见的"三消类"游戏,玩家操作时的游戏画面也都是有动画、声音特效的连续
发布时间:2017.06.12 -
全国首例网络电影涉嫌侵犯原作品著作权案一审宣判
因认为自己的作品《诡案组》的网络电影的改编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诡案组》作者、网络悬疑作家王某(笔名:求无欲)将中文在线、海润影业公司、爱奇艺起诉至法院。2017年5月11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据悉,这也是全国首例有关网络电影涉嫌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的案件。12月26日上午,东城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认为小说网络电影改编权遭侵犯 作者索赔
发布时间:2017.12.28 -
海淀法院审理并宣判首例涉VR全景摄影作品著作权案
因认为同创蓝天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主办的网站上传了其享有著作权的VR全景摄影作品,北京全景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4月18日,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进行当庭宣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2000元及合理开支32500元。本案是海淀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及VR全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全景客公司诉称 我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移动互联网和虚拟现实技术的研发公司
发布时间:2018.04.19 -
美国专家探讨娱乐行业中区块链的版权管理与执法问题
娱乐领域中的区块链 在众多娱乐产业中,音乐行业应该是第一个利用区块链来开展版权管理的产业,而人们对此并未感到意外。按照惯例,艺人是不会直接将音乐作品交给客户的,而是会先交给中介机构并最终由该中介机构交付用户。因此,这些音乐作品大部分的货币价值往往都是被这些中介机构赚走的。而区块链却可以让艺人们能够直接将其音乐作品交付到客户手中,同时这项技术在完成每笔交易时还可以自动签订许可协议并完成版权
发布时间:2018.03.06 -
米高梅片头“雄狮标识”在先著作权再审判决书
公司雄狮图形从1924年起开始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米高梅公司“雄狮标识”作品的著作权已超过了?;て?。 3.涉案图形虽然都有狮子,但埃索公司已举证证明被异议商标系独立完成并且具有独创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中的图形具有独立著作权。 (三)二审法院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程序违法
发布时间:2018.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