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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多年,中日“无印良品”商标案终审判决出炉
“無印良品”,且为其首创,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无印良品MUJI”与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的涉案商标“无印良品”相比,仅存在“无”和“無”的差异以及有无“MUJI”的差异,故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此外,二者同时使用在浴巾、面巾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另查明,良品计画在第20、21
发布时间:2019.12.11 -
注册商标被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时的权利行使
1、侵权形式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侵权认定考量因素 针对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该种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可以基于商标法予以规制。而该条款规制的是在商品上使用字号时应当规范使用,而不得突出使用的问题。突出使用主要是指,在商品上标识企业名称时字号部分的字体、大小、色彩、排列相较于企业名称中的其他部分
发布时间:2019.09.04 -
非规范性对应翻译是否构成商标近似?
指定使用在担保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原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不相同,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被诉决定对商标近似的认定有误,应当予以纠正。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一审法院对于商标不近似的认定予以确认。 【法律分析】 在实践中
发布时间:2020.06.05 -
“君之蓝”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而言,诉争商标的文字和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方式相近,都不是我国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悉的固定用法,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已经将“之蓝”作为一系列商标的一部分与洋河酒厂公司相联系,这种情况下,相关公众可能会将含有“之蓝”的商标认为各引证商标等系列商标,故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
发布时间:2020.11.03 -
“广州酒家”vs“广洲人家”,法院依法?;ぴ卤谢献趾?/h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B公司在同类商品上将被诉侵权标识作为商标性使用,占比大且辨识度高,足以引致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关注误认为产品来源于A公司或与A公司有关联,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近似的商标,构成侵权。 本案是对
发布时间:2025.06.24 -
食品商品与餐饮服务“混淆可能性”的判断
摘 要:认定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关键在于“混淆可能性”的判断,食品商品与餐饮服务之间可能构成类似进而产生混淆可能性。被诉侵权行为系提供餐饮服务,权利商标系食品类商标,且前者使用的标识与后者已可认定构成近似的情况下,应比对服务提供者实际销售的食品与权利商标核准使用的食品是否构成类似,并审查二者的经营模式、销售渠道等因素是否存有较为明显的差别。如食品之间不类似且经营模式、销售渠道之间差别较大,则
发布时间:2025.08.14 -
利用合法注册商标攀附他人商誉被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云南某经贸公司将“云南”“白药杀”和“虫剂”作为一个整体在商品上使用,与“云南白药”构成近似的组合,极易误导消费者将该商品认为系“云南白药”杀虫剂。“云南?白药杀虫剂”产品侵犯了“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苍南县某药房有限公司明知该产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仍予以销售,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苍南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诉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并无不当,该
发布时间:2018.01.26 -
长城红酒遭山寨 商标维权获赔偿
涉案销售商诉至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在受理该批系列案后,在庭前、庭后积极组织当事人调解,最终成功调解了63起案件,但仍有18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第70855号、第3235580号、第8136217号“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控侵权产品瓶身与外包装上标注长城图形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近似,且使用在葡萄酒这一
发布时间:2018.05.31 -
“美而浦”净水器缺失商标“芯”
《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与他人在先注册的“Multibore”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决定初步审定在第11类气体打火机、暖足器(电或非电的)、聚合反应设备、便携式一次性消毒小袋上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予以公告,驳回在第11类净水器、滤水器等其他商品(下称复审商品)上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据了解,引证商标为第G808565号“Multibore
发布时间:2016.04.15 -
少林寺在米酒上申请“南少林”商标因“可能伤害佛教徒的宗教感情”被驳回
第15647929号“南少林”商标驳回复审案 一、基本案情 第15647929号“南少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由中国嵩山少林寺(即本案申请人)于2014年11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上。后商标局以该商标与河南省卧龙酒厂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20989号“少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15年11月25日,申请人
发布时间:2018.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