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商标近似
-
手握“学习帮”“同学帮”,学而思能否注册“家长帮”?
类“教育;教育信息;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上。此后,该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因不服商评字(2019)第203778号关于第31780441号“家长帮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下称被诉决定),学而思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学而思公司认为,诉争商标与第12636948号“家长帮帮圈”商标(下称引证商标,详情见下图)在构成要素、外观视觉效果、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经过
发布时间:2020.11.04 -
认定商标近似应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为判断标准
在认定两件商标是否近似时,应考量哪些因素、采取什么样的判断标准?在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搜房科技公司)与北京搜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搜房经纪公司)、北京道杰士投资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道杰士公司)围绕第17493578A号“房天下搜房网”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展开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终审判决给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
发布时间:2020.09.14 -
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与后注册商标的善意共存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桂佳) 【裁判要旨】 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标可能形成标识近似时,判断两个商标能否善意共存时,法院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注意考察两个近似标识的显著性、知名度等因素。如两个商标能够相互区分,法院可以判定在先未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 【案情介绍】 2001年6月,案外人J公司开始在生产、销售的发电机产品上实际使用被控侵权标识“JINLING
发布时间:2016.09.13 -
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与后注册商标的善意共存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桂佳) 【裁判要旨】 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标可能形成标识近似时,判断两个商标能否善意共存时,法院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注意考察两个近似标识的显著性、知名度等因素。如两个商标能够相互区分,法院可以判定在先未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 【案情介绍】 2001年6月,案外人J公司开始在生产、销售的发电机产品上实际使用被控侵权标识“JINLING
发布时间:2016.09.13 -
2017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な蟀咐?em>商标)
较高的注意力,但在当今信息流通如此丰富快捷的时代,特别是相关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消费者很容易从互联网、电视、纸质媒体等多种途径接触相关注册商标的信息,当侵权人在经营中使用与相关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进行商品房销售时,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两者具有特定的联系,容易误导公众??⑸坦室馐褂么死嗝频模Φ痹鹆钇渫V故褂?。 【基本案情】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于1994年12月起经
发布时间:2018.04.19 -
商品详情“罗生门”,谁是实际生产者?
字母组合“撞脸”知名商标,商品标签标注多家代工厂均为“躺枪”?辩称“名称被冒用”能否脱责?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境外A公司系“CC”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经长期使用在服装领域已形成广泛市场认知度。A公司发现,B公司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多款标注“CO”标识的服装,该标识在字形结构、字母组合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与“CC”商标高度近似。商品详情页面注明品牌方为B公司,部分实物标签
发布时间:2025.09.02 -
苹果公司申请"苹果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长期使用商号,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1205257号“苹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8417号“苹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7810号“苹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人 的“APPLE”及“苹果”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应该被认定
发布时间:2018.06.06 -
服装行业“鳄鱼”厮杀
母。 双方的商标纠纷已持续数年,早在2000年,拉斯科特公司就曾对新加坡鳄鱼公司在华申请注册在服装等商品上的“CARTELO及图”提出异议申请,理由为:“CARTELO及图”商标中的鳄鱼图形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右向鳄鱼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针对这一案件,商评委认为,即使两件商标中的鳄鱼图形有一定近似性,但“CARTELO”英文字母是“CARTELO及图”商标的主要部分,不足以引起
发布时间:2016.09.14 -
中粮公司与晨辉百盛佳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的“华夏”标识与上诉人请求保护的第1671555号“华夏红”商标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被控侵权商品与上诉人的产品造成误认和混淆。具体理由如下:一、被控侵权商品的瓶贴上使用的是“华夏鼎”字样,但被上诉人在销售小票上使用的名称却为“精品华夏干红”,而非“精品华夏鼎干红”?;谎灾?,被上诉人实际上是以“华夏”的名义对外销售被控侵权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在销售票据上
发布时间:2018.08.03 -
恒大集团 “恒大” 商标复审被驳回
称引证商标一)、第8902798号“恒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与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 三、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待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 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原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相关介绍资料、相关媒体报道资料、部分获奖证明等光盘证据。 经审理
发布时间:2018.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