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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拜单车专利纠纷,尘起尘又落
技有限公司(下称摩拜公司)的产品摩拜单车涉嫌侵权,涉案专利名称为“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和方法”(专利号:ZL201310630670.7)。随后,摩拜公司以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等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2017年12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430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下称无效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专利纠纷因何而起 涉案专利
发布时间:2018.06.11 -
深圳怡丰公司与湖南地生公司立体停车库发明专利第二轮无效行政纠纷案
提要: 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丰公司)拥有一项专利号为200710124309.1、名称为“垂直移动类仓储式机械立体停车库”的发明专利(即本专利)。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地生公司)分别于2014年12月17日、2015年5月21日先后两次针对本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第一次无效
发布时间:2022.06.16 -
刘某阳、怡锋公司与埃利康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埃利康亚洲股份公司(简称埃利康公司)不服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876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国家部委调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继续行使由原专利复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并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刘夏阳、怡锋工业设备(深圳)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3.19 -
刘某阳、怡锋公司与埃利康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行终60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埃利康亚洲股份公司(EleconAsiaSA)。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刘某阳。 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怡锋工业设备
发布时间:2024.03.19 -
“光源装置”发明专利确权案
【案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155号 【基本案情】 日本某计算机株式会社系专利号为201010293730.7、名称为“光源装置、投影装置及投影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深圳某科技公司以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深圳某科技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一审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故
发布时间:2024.08.01 -
涉“多元置信度适配系统”发明专利确权案
【案号】 (2021)最高法知行终119号 【基本案情】 外国某公司系专利号为97121280.5、名称为“一种多元置信度适配系统及其相关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浙江某网络公司、某电子产品商贸(北京)公司、某银行公司分别针对涉案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涉案专利缺乏创造性,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外国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未获支持。外国某公司不服,提起
发布时间:2024.07.31 -
二审改判!淮安某公司“在线式烟支轴向槽孔成型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维持无效?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3)最高法知行终99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瑞。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云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兵。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淮安某设备制造
发布时间:2025.07.15 -
“扫一扫”发明人徐蔚的专利困局
从过往的专利诉讼以及专利检索中可以发现,徐蔚的二维码专利池呈现显著价值分化。在有效性层面,部分核心专利(如ZL201210113851.8)经多轮无效挑战仍维持有效,而关联专利(如ZL201310284352.X)因创造性不足已被宣告无效。 在司法实践层面,其发起的系列侵权诉讼屡遭挫败。例如,法院在荣泰健康案中未支持其诉求,核心障碍在于,发码行需证明被诉技术完全覆盖专利全部特征,但公证书仅能
发布时间:2025.06.30 -
历时八年:徐新明律师代理的埃利康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胜诉
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主要理由包括:本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修正,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2010年3月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分别作出第14538号、第14542号、第1454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3、权利要求5和6直接或间接
发布时间:2024.03.18 -
修改专利权利要求未及时报告人民法院,酌情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驳回专利权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对专利权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行为作出??罹龆ㄊ?。该案中,专利权人在专利无效行政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且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专利权人无合理理由未将权利要求书已经修改的情形及时告知一审法院,致使一审法院错误地依据修改前的权利要求书作出一审判决,最终导致一审判决被二审法院改判撤销。据此,二审法院对
发布时间:202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