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扳回一局?德国上诉法院裁定联想暂缓执行禁止令
的是非曲直上站在联想一边,我们相信会在上诉中胜诉?!?该报道称,暂缓执行在德国法庭上很常见,通常在对案件作出最终判决之前一直有效。 据悉,关于诺基亚和联想之间视频编码专利侵权的全球争议仍未定。除了在德国的六起诉讼外,诺基亚在美国、巴西和印度都有针对联想的诉讼。
发布时间:2020.11.04 -
“人人影视字幕组”被查:堵了羊肠小道,更要修好阳关大道!
3日,一家字幕组的命运,让不少网友心情复杂。当日,上海警方通报,“人人影视字幕组”因盗版刊载2万余作品,14人被抓,涉案金额1600余万元。 一天之内,微博话题超8亿人关注,直冲热搜。 10年间,人人影视经历了被举...
发布时间:2021.02.05 -
KTV版权案中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获得的赔偿金额无权再重复获得赔偿。 H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损害赔偿计算有顺位 著作权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包括原告实际损失、被告侵权获利、法定赔偿,并且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有顺位。笔者认为,法官应仔细审查,不能一概适用法定赔偿。 著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
发布时间:2020.07.21 -
专利战“熄火”!长阳科技与日本东丽达成合作协议
科技应在“约定支付日”内向东丽一次性全额支付500万元人民币作为许可费。 另外,长阳科技与东丽确认,在适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30 年10月23日,任何一方在全世界范围内不会再基于各自拥有的与反射膜相关的专利对另一方提起任何关于反射膜产品的专利侵权诉讼或仲裁。 据悉,2019年10月东丽株式会社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长阳科技,称其系案涉第 ZL200780040088.8
发布时间:2020.11.05 -
“难以弥补的损害”如何认定?
颁发禁令将会对其造成或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首先,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的“损害”不包括已经终止的情形。如果申请人因所主张的被控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害已经终止,那么,即便法院最终支持了该临时禁令申请,也无法减少申请人已遭受的利益损害,此时,人民法院通常会以不满足紧迫性的条件为由驳回临时禁令申请。其次,这里的“损害”是指由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权利人权益的实际减损,如果仅仅存在侵权及损害的一般可能性
发布时间:2021.01.19 -
山西杏花村汾酒因专利侵权被判赔100万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
发布时间:2021.01.29 -
“惠氏”商标之争引发3055万元赔偿
围绕“惠氏”“Wyeth”等商标,美国惠氏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美国惠氏)和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广州惠氏)在华展开了多年的知识产权较量。继在广州、北京等地对广州惠氏提起多起商标侵权、行政诉讼后,双方在杭州再次燃起知识产权战火。 因认为广州惠氏等六公司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美国惠氏及其在华关联公司将上述六公司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近日,杭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21.01.21 -
两同行“如期而遇” 侵权者被判改名
两家同行的企业名称中均包含“如期而遇”四字,双方在市场上不期而遇后,一方主张对方突出使用字号侵犯了其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另一方认为系对自身字号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双方由此展开一场激烈的纷争。 近日,这场纠纷有了新的进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公开的判决显示,北京如期而遇餐饮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如期而遇公司)在店内装潢、菜单等处突出使用“如期而遇”字样,被认定侵犯了深圳市如期而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9.27 -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的司法认定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产业蓬勃发展,各大电子商务平台涌现出了大量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然而,入驻电子商务平台的商户绝大多数为侵权产品的销售者的角色,导致权利人在对电子商务平台的商户采取维权措施时,经常面临商户以“不知情”、“产品从第三方进货”等为由拒绝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因此,销售者援引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来进行合法来源抗辩的情形与日俱增。 合法来源制度的法理基础可追溯
发布时间:2021.02.19 -
专利侵权和专利无效审查中“现有技术”认定标准探讨及评述
导读:专利侵权和专利无效复审分别由不同部门主管,前者属于司法问题由法院判断,后者属于行政问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由于司法和行政不同特质,司法的灵活性低于行政,出于司法的目的,需要具有更多的谨慎性,因此两者对于“现有技术”问题的判断并不完全一致。这种不一致经常导致部分律师和专利代理人感到困惑和无奈,对于同一案件产生不同的裁判会引起其认为的不确定。本文分析了“现有技术”认定标准为何在司法和行政领域
发布时间:202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