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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知产法庭:职务发明认定的前提条件
【裁判要旨】 发明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所称临时工作单位之间存在工作关系,是认定职务发明的前提,其判断标准在于单位是否取得了对发明人包括完成涉案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劳动在内的劳动支配权。单位与发明人之间仅存在一般的合作关系,单位并不掌握对发明人的劳动支配权的,该发明人的有关发明创造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基本案情】 上诉人无锡乐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尔公
发布时间:2021.05.19 -
微生物发明专利的侵权认定
微生物发明专利的侵权认定 ——(2020)最高法知民终1602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侵害食用菌菌种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明确了对于仅用微生物保藏编号进行限定的权利要求的侵权判定规则。 上海丰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科公司)系专利号为201310030601.2、名称为“纯白色真姬菇菌株”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一种纯白色真姬菇
发布时间:2021.10.12 -
Netlist五项专利均被三星无效,痛失3.03亿美元赔偿
4月2日,信息技术巨头韩国三星电子在一起与美国半导体中小企业Netlist的专利纠纷中取得了胜利。 美国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在两起由三星提起的专利无效诉讼案件中做出了有利于三星电子的裁决,PTAB无效了Netlist的8787060和9318160号美国专利。 至此,Netlist起诉三星侵权,并据此获赔3.03亿美元的五项内存半导体???em>专利被全部无效。 三星电子与Netlist的
发布时间:2024.04.15 -
5G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一站式解决背后的经济学逻辑
本文所指的5G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一站式解决,特指Avanci作为一个客观、中立的平台,于2023年8月开始针对汽车制造商推出的一种5G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模式。作为针对汽车制造商进行5G标准必要专利发放许可的一个选项,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一对一进行许可谈判等其他许可模式相比,此种一站式许可模式的具体做法和特点是: 通信技术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将其包含5G在内的通信领域所有标准必要专利放入该
发布时间:2024.02.27 -
某制药公司与国知局“妇科中药栓剂”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行终59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贵州双某制药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贵州长某药业公司。 上诉人贵州双某制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贵州长某药业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贵州长某药业公司、名称为“治疗妇科疾病的栓剂及其制备工艺
发布时间:2024.02.28 -
“计算装置中的活动的卡隐喻”发明专利确权案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行终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88号C区6号楼全幢。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发布时间:2024.10.14 -
涉“Wi-Fi”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二审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204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科苑路399号10幢8层(名义楼层9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某通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2288弄展讯中心1号楼。 上诉人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通信(上海)有限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
发布时间:2024.10.23 -
美国最高法院驳回了Eolas对亚马逊和谷歌的专利诉讼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从路透社获悉,本周一,美国最高法院拒绝听取一家专利控股公司对一项早期互联网专利无效裁决的上诉,亚马逊、谷歌和沃尔玛被控侵犯该专利。 高等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裁决,即Eolas技术公司改进网页浏览的发明不符合申请专利的资格,因为它涵盖了抽象的概念。 沃尔玛发言人表示,该公司对这一决定感到满意。Eolas、亚马逊和谷歌的发言人和律师没有立即回应置评请求。 Eolas要求最高法院
发布时间:2024.10.08 -
SEB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判决书(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启德,总经理。 第三人:中山市金朗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横东村永兴工业区(正信灯饰公司侧)。 法定代表人:欧贤超,总经理。 原告SEB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第315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发布时间:2019.12.27 -
SEB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重审)
金朗宝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曾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京73行初5126号行政判决。SEB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金朗宝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京行终276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遂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
发布时间:2020.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