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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环境下“一定影响”商品认定标准
%,庞大网络用户基数奠定了中国互联网消费市场的基石。报告同时显示,2019年,中美两国所拥有的数字平台企业占全球70个最大数字平台市值的90%,包括阿里巴巴和腾讯在内的7个超级平台,占据全球数字经济总市值的2/3。 企业借助互联网可以更快、更清楚地了解客户、产品和市场,这也使得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更加自由与激烈。同传统线下竞争市场一样,互联网领域也存有大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规制的仿冒混淆行为
发布时间:2020.11.10 -
当“SIEMENS”遇见“SIEIVIENS”,西门子公司闹到了法院!
深圳欧帝公司)、福州中山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下称福州中山西门子公司)、湛江市赤坎区海田永明照明电器经销部(下称海田电器经销部)、张某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上述被告生产、销售带有“SIEIVIENS”标识的商品等行为侵犯了西门子公司就“SIEMENS”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需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其中,深圳欧帝公司及张某共同赔偿130万元,海田电器经销部赔偿6万元。 在业
发布时间:2020.10.19 -
当“SIEMENS”遇见“SIEIVIENS”,西门子公司闹到了法院!
深圳欧帝公司)、福州中山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下称福州中山西门子公司)、湛江市赤坎区海田永明照明电器经销部(下称海田电器经销部)、张某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上述被告生产、销售带有“SIEIVIENS”标识的商品等行为侵犯了西门子公司就“SIEMENS”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需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其中,深圳欧帝公司及张某共同赔偿130万元,海田电器经销部赔偿6万元。 在业
发布时间:2020.10.19 -
当“SIEMENS”遇见“SIEIVIENS”,西门子公司闹到了法院!
深圳欧帝公司)、福州中山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下称福州中山西门子公司)、湛江市赤坎区海田永明照明电器经销部(下称海田电器经销部)、张某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上述被告生产、销售带有“SIEIVIENS”标识的商品等行为侵犯了西门子公司就“SIEMENS”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需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其中,深圳欧帝公司及张某共同赔偿130万元,海田电器经销部赔偿6万元。 在业
发布时间:2020.10.19 -
当“SIEMENS”遇见“SIEIVIENS”,西门子公司闹到了法院!
深圳欧帝公司)、福州中山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下称福州中山西门子公司)、湛江市赤坎区海田永明照明电器经销部(下称海田电器经销部)、张某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上述被告生产、销售带有“SIEIVIENS”标识的商品等行为侵犯了西门子公司就“SIEMENS”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需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其中,深圳欧帝公司及张某共同赔偿130万元,海田电器经销部赔偿6万元。 在业
发布时间:2020.10.19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修订:健全数字经济公平竞争规则
2022年1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总局”)发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集立法意见。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五年里迎来了第三次修订。如果说2017年第一次修订的重点之一在于删除与《反垄断法》竞合的条款,2019年第二次修正侧重于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规则,那么此次第三次修订则是侧重于健全数字经济公平竞争规则。 在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
发布时间:2022.12.23 -
商业性游戏代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判决书
因素,攫取市场竞争优势,获取了非法利益,扰乱了游戏市场正常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游戏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加剧未成年人沉迷游戏,引发诸多法律、道德风险及不稳定因素等社会问题,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1民初555号 二审法院/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民终280号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
发布时间:2023.06.16 -
搜索关键词“隐性使用”行为的不正当性分析
互联网经济是注意力经济,这就意味着,消费者注意力不在于现实世界,而在于终端屏幕。不管是手机、平板、还是电脑、电视,终端屏幕信息对消费者注意力产生直接影响,这导致“同屏竞争”成为互联网经营者关注对象,也就引发不同形式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谓“同屏竞争”即是指,在同一终端屏幕中,经营者通过竞争手段增加信息展示,以达到吸引用户关注的竞争效果。比如“搜索下拉提示词屏蔽”[1]、“搜索关键词隐性使用
发布时间:2023.06.13 -
北京五八公司与安又心公司、慧贤公司、安加心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加心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9月17日、2020年12月16日、2021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八公司向本院
发布时间:2022.03.14 -
避风港规则在网络账号买卖中的适用分析
判决要点 经营者之间是否属于同业竞争关系,并非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或认定不正当竞争的必要前提。重点应审查被诉行为基于互联网商业伦理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同时,超出许可范围虽不影响平台经营者身份的认定,但如果网络服务者并未将其盈利能力与网络技术服务挂钩,而是与侵权者绑定,谋取侵权利益,避风港规规则此时没有适用的空间。 案例来源 一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1知民初1647号 二审
发布时间:202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