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二审
-
国内首例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二审宣判:“中之人”为表演者
内赔偿魔珐公司经济损失(包含魔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20000元; 三、驳回魔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上诉请求和理由、答辩意见以及庭审中的陈述,双方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本案涉及的著作权及邻接权、反不正当竞争等相关权利基础的认定、侵权的判定及侵权责任承担等均没有异议,二审法院审查后予以确认,不再评述。故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魔珐公司是否存在律师费用造假或不合理及一审法院判决的
发布时间:2024.01.08 -
茶颜悦色起诉茶颜观色不正当竞争案胜诉 二审维持原判
11月27日,据媒体报道,茶颜悦色起诉茶颜观色不正当竞争侵权案二审宣判,茶颜观色败诉,维持一审原判。公开报道显示,茶颜悦色是湖南长沙知名网红奶茶店,已经成为长沙的一种特色。 2019年5月,一家与茶颜悦色”仅一字之差的茶颜观色”奶茶店在长沙开业。 2020年8月份,茶颜悦色”奶茶店经营者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将茶颜观色”主体公司广州洛旗餐饮有限公司、广州凯郡昇品餐饮管理
发布时间:2021.11.30 -
恶意抢注商标的“受让人”构成不正当竞争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知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南京元贝公司并不享有在手机应用市场上架运营的软件中使用“元贝”“元贝驾考”字样的在先权利,西安元贝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南京元贝公司在手机应用市场上使用“元贝”“元贝驾考”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本案应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南京元贝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
发布时间:2024.04.30 -
“电动车”专利权属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为201710556586.3、名称为“电池包加热装置及电池包加热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权(以下简称诉争专利)归某控股集团、某研究院公司、成都某工业公司所有;2.判令某科技股份公司、张某甲赔偿某控股集团、某研究院公司、成都某工业公司支付的合理开支4万元;3.判令由某科技股份公司负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关于“蓄电池不是动力电池,因为蓄电池是低压不是高压,而动力电池是高压”的认定错误。首先
发布时间:2024.09.04 -
三星诉西电捷通WAPI标准必要专利管辖权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三星诉西电捷通WAPI标准必要专利管辖权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03.31 -
银汉公司与华汉公司电视剧播出权合同纠纷案二审答辩意见
依法确认,上诉人所谓“被上诉人未提交原件,依法不应予以认证”的说法不成立。 二、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于一审期间提交的证据6湖南广播电视报节目预告,足可证明湖南经济电视台《930剧场》自2002年6月26日至7月14日期间播出了电视剧《斗谎奇缘》。 1.所谓全国《930剧场》,是上诉人运营的每晚大约九点三十分黄金时段在全国120家城市电视台播出的一档电视剧场节目。 众所周知,广播电视报的主要
发布时间:2006.12.21 -
360度(体发光)高光效光致发光二极管发明专利申请行政纠纷案二审律师代理意见
360度(体发光)高光效光致发光二极管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二审 律师代理意见 合议庭: 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徐新明律师,受上诉人陈建伟先生之委托,在陈建伟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二审诉讼中担任其代理人。经对本案材料进行认真研究,并对本案发明创造所涉相关技术予以必要的调研、了解,现出具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审判决及被上诉人所持“360度体发光”的概念是错误的
发布时间:2010.06.21 -
“杜子一”直播账号昵称受反法规制保护案二审判决书
。 三、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对于“杜子一”等相关账号能否均被认定为具有一定影响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相关账号均使用“杜子一”为呼叫和识别核心,且均由雪蜜公司运营,使用相同主播、载有相同视频和售卖相同商品。二审过程中雷苗亦认可在平时直播中会因平台管理等原因而对多个账号交替使用。一审法院将相关账号认定
发布时间:2023.06.19 -
说明书中技术用语特别界定和具体实施方式的区分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检测区”技术特征,不构成直接侵权的情况下,本案中诚科公司、君海公司、兆科公司、峻凌公司以及厦欣公司的相关制造、销售具有专门侵权用途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也应当被认定构成帮助侵权。4.二审中,华欣公司当庭放弃要求诚科公司、君海公司、兆科公司、峻凌公司、厦欣公司销毁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和模具的诉讼请求,但坚持销毁库存被诉侵权产品的主张。5.二审中,华欣公司补充提交了其为本案二审支出的律师费票据
发布时间:2023.08.15 -
优酷诉喜马拉雅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开支1万元,两项合计13万元;二、驳回优酷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2,200元,由优酷公司负担4,860元,喜马拉雅公司负担7,340元。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喜马拉雅APP《隐私信息保护政策》,系喜马拉雅公司与网络用户签署的协议,旨在证明被上诉人公证保全的涉案音频系根据大数据算法的自动推荐结果,上诉人并不
发布时间:2023.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