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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直播平台打击“虚假实名认证”服务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二审庭询前已经对涉案店铺采取限制功能(禁止上新、禁止上架),涉案店铺前端已无商品在售且不能上架销售商品,即涉案店铺已停止销售商品、终止交易及售前售后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权采取终止交易和服务的措施,可见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权利,而非义务。再次,现行法律并无对关闭店铺作出明确规定,某某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仅提供虚拟
发布时间:2023.09.08 -
斯凯奇诉骆驼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1年11月被认定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2020年度第二批总部企业名单。关联公司斯凯杰美国公司是一家创立于上世纪90年代的美国公司,主要从事服饰商品的设计、生产和销售业务?!八箍妗本て谑褂煤凸惴盒?,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发展成为全球最受欢迎鞋类产品的品牌之一。 二、被告未经许可实施了涉案专利,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骆驼服饰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加工、制造和销售服饰、皮具、鞋的公司。骆驼家居公司在
发布时间:2023.11.09 -
新浪诉抖音不正当竞争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01.12 -
“小黄人”卡通形象著作权纠纷案二审出炉
作品/类电作品、软件作品等,在国内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案件判赔金额往往不太高。510万系迄今为止公开渠道检索到的美术作品案件在国内获得的最高判赔额。 在权利人积极举证的基础上,两审法院依据下列方法确定本案判赔额,第一,由于现有证据表明被告的违法所得数额已经超出本案原告诉请的510万元;第二,在判赔时考虑权利人 “小黄人”卡通形象在许可时收取的合理使用费及作品知名度和影响力。第三
发布时间:2021.08.26 -
戴某与国知局“绿脓杆菌”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定的微生物保藏,已经足以证明本专利的发明人通过该方法获得了实质性的菌株,并且通过保藏信息的记载,公众能够通过保藏渠道获取该特定菌株,本专利对现有技术做出了有益的贡献。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戴锦良的相关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戴锦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戴锦良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
发布时间:2020.01.23 -
网络游戏运营商“恶意拉人”推广游戏不正当竞争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飞弘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281号民初709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七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七龙公司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飞弘公司为实施所被诉行为的主体错误,飞弘公司并未实施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飞弘公司从未主动前往七龙公司的游戏实施
发布时间:2024.04.22 -
浙江某汽车公司等与上海某公司、张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二审判决书
加热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权(以下简称诉争专利)归某控股集团、某研究院公司、成都某工业公司所有;2.判令某科技股份公司、张某甲赔偿某控股集团、某研究院公司、成都某工业公司支付的合理开支4万元;3.判令由某科技股份公司负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关于“蓄电池不是动力电池,因为蓄电池是低压不是高压,而动力电池是高压”的认定错误。首先,传统能源汽车的动力系统主要是燃油发动机
发布时间:2024.06.27 -
VMI荷兰公司与萨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VMI荷兰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VMI荷兰公司负担。 二审中,VMI公司、萨驰公司为证明各自的主张均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双方的举证情况、质证意见及本院的认证意见具体如下: (一)关于VMI公司二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VMI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共提交了如下27份证据: 第一组证据包括证据1-6,整体用以证明VMI公司投入巨额资金研发
发布时间:2024.03.12 -
某机械制造公司与李某“高分子复合波纹膨胀节”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涉案专利权归绿原公司所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李敏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李敏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2019年10月16日绿原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2.绿原公司的起诉状;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5民初4579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证明目的:绿原公司、刘某于2019年9月30日
发布时间:2021.09.15 -
春风动力公司与赛格威公司等专利权属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被告陈忠良、隆永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任可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春风动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春风动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春风动力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于陈忠良、隆永波的本职工作范围认定存在错误。一审法院认为“陈忠良与隆永波在春风动力公司工作期间负责或参与了全地形车空气滤清器的相关研发工作,但春风动力公司提供的技术方案未
发布时间:202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