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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中院:恶意侵害"宝马"商标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标准
某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襄阳某某会所、襄阳某某会所立业路店侵犯了某某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且侵害了某某公司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侵权持续时间较长,侵权获利较大,在收到权利人警告函后并未停止侵权,直至行政执法机关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也未彻底整改,至某某公司再次进行调查取证,其仍然继续使用侵权标识,侵权情节严重,可依据某某公司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关于惩罚性
发布时间:2025.06.16 -
“燕之窝”侵犯“燕之屋”商标权案二审判决书
未查明被上诉人涉案商标许可费用的情况下,以另案调解金额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酌定赔偿数额,判赔金额过高,属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
发布时间:2024.05.14 -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或成常态
9月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索赔300万元的诉讼请求。据悉,这是上海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 因认为对方生产、销售的同款健身器材侵犯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某外国企业将国内某运动器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在内的经济损失300万元。经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定此案中被告侵权获利逾100万元,且
发布时间:2019.09.27 -
约定赔偿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基数研究
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的困境之一在于赔偿数额计算基数难确定,约定赔偿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基数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约定赔偿的法律定位是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基数的基础。约定赔偿的性质是对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侵权获利的变通确定方式,范围不包含维权的合理开支,内容是对侵权损害赔偿的“一揽子约定”。约定赔偿协议原则上具有证据效力,事前约定赔偿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客观
发布时间:2022.11.15 -
最高院:侵权和解后重复侵权的,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判决要点】 1.在本案之前,金民海曾因百佳经营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向原审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百佳经营部承诺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百佳经营部在经历前案诉讼后,已明知金民海系涉案专利权人,也明知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涉案专利权,但在前案中作出停止侵权承诺并支付赔偿款后,仍然再次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侵权的故意,构成重复侵权,属于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四条
发布时间:2023.02.15 -
索赔1.16亿美元!Tik Tok在美被诉商标侵权
美国东部时间3月1日消息,视频编辑公司Stitch Editing本周三对加州联邦陪审团表示,TikTok侵犯了其商标权,需支付1.16亿美元的损失作为补偿性赔偿,外加惩罚性赔偿。 Stitch Editing是一家总部位于伦敦的视频编辑公司,在美国洛杉矶设有办事处。Stitch Editing于2015在美国取得“Stitch Editing”商标权。该商标的注册范围包括编辑“音乐、电视节目
发布时间:2023.03.07 -
精细化判赔和惩罚性赔偿的探索应当立足产业现实
充分说明为何选取这一明显偏高并且并未扣除相关成本的标准,则更有利于实现“精准”和“精细”的目标。将侵权视频内容对于均摊营销收入的贡献率确定为100%,也同样存在说理不够充分的情况,按照常理,营销收入的产生也可能基于所营销商品或服务本身在质量、价格等方面的吸引力等,有必要对此展开分析和交代。 二、惩罚性赔偿应严格符合适用要件 基于精细化判赔的基础而进行惩罚性赔偿,一方面应该能够尽量保证基数的“精准
发布时间:2024.09.04 -
剧本杀企业恶意盗用他人剧本杀营利判赔36万余元
近日,原告嘉兴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朝阳法院一审认定二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且侵权恶意明显、情节严重,判决二被告消除影响的同时,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6万余元。 原告系某知名剧本杀发行方,享有该剧本杀文字作品及美术作品著作权。原告诉称,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并通过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4.07.02 -
判决后仍持续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适用惩罚性赔偿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惩罚性赔偿适用,加强产权执法司法?;?。近年来,厦门法院积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地见效,对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案件用足用好惩罚性赔偿,让创新者无忧创新。两年来,厦门市共审结适用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案件13件,个案最高判赔数额500万元。 基本案情 原告某甲电子有限公司系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被告某乙电子有限公司为一家热敏打印机的制造企业。福建高院曾于2019年
发布时间:2025.03.27 -
攀附“乐高”招加盟,法院:恶意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
功能,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此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且因其恶意侵权的情节严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标准。 滕谷公司多次收到南壤公司关于禁止使用乐高商标的提示,依然将其官网备案名称同乐高相关联,自身及其渠道广泛且持续地使用侵权标识,在相关授权到期后仍未停止,其商标侵权行为的恶意突出。 滕谷公司的主营业务高度依赖“乐高”品牌进行招商和运营,侵权行为长达7年以上,加盟网络覆盖全国,规模巨大,按单店12万元
发布时间:2025.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