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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药物晶体权利要求新颖性的推定
弁言小序 晶体化合物权利要求是化学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大类型,晶体化合物与普通化合物的区别在于其微观结构,但晶体的微观结构需要借助参数特征进行表达。在现有技术没有公开表征晶体微观结构的参数,或者虽然公开了表征参数,但由于参数类型不同导致无法直接比较以确认要求?;さ木宀酚胂钟屑际豕牟肥欠裣嗤那榭鱿?,往往需要借助其他信息,如晶体的制备方法等来判断。如果晶体的制备方法完全相同或较为相近,使得
发布时间:2025.05.07 -
作品角色名称权在商标权益冲突中的认定与?;?/h4>
角色名称具有高商业价值的情形下,仍于化妆品等商品上抢注相同文字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裁定无效。本案明确了作品角色名称构成在先权益所需的关键要素,为打击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提供了参考,推动了文化产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 关键词:角色名称权 在先权利 恶意注册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商业价值转化 一、基本案情[1] 第16780161号“ 派大星 SATRICK STAR”商标由自然人
发布时间:2025.07.21 -
版权民刑?;な佑蛳伦髌防嘈偷睦斫庥胧视?/h4>
摘 要 作品类型的规范意义在于确定作品的构成要件和保护规则,作品类型的认定是版权民事、刑事?;な滓饩龅奈侍狻!吨魅ǚā贰缎谭ā范宰髌防嘈投档资孪畹墓娑ú煌枰凸劭创椒ㄍ庠诘牟钜煨院湍谠诘娜谕ㄐ?,实质上反映的是版权权利法定原则和刑事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版权权利法定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和前提。版权权利法定原则的相对性决定了民事领域作品类型的认定具有相对开放性,罪刑法定原则的严肃性决定了
发布时间:2025.07.09 -
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的理解与认定
【案情介绍】 本案涉及名称为“用于操纵用户界面元件的装置、方法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专利号:ZL201280055598.3)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纽曼无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85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该案系计算机领域以非本领域通用技术术语表征功能的典型案件,主要涉及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理解。 【审查思路】 根据
发布时间:2025.06.25 -
新浪网被诉侵权对簿公堂
。新浪公司未经其允许且未向其支付任何报酬,在新浪网上对其享有著作权的《“单双号”期间交通指数降幅过半 对PM2.5浓度下降贡献大 机动车污染贡献占比约25%》等30篇文章擅自进行了转载,有的还篡改了标题等内容。 北京青年报社认为,新浪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获得作品收益的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新浪公司立即删除新浪网上涉案侵权文章,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篇和合理支出等费用。 据悉
发布时间:2016.03.09 -
授权、确权和侵权程序中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的异同
(作者:任晓兰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权利要求的解释是专利法领域一个永恒的话题。一直以来,围绕权利要求的解释,争论多集中于具体的解释规则,尤其是如何正确处理利用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与不恰当地将说明书及其附图中的内容引入到权利要求中之间的关系,但是,有一个问题不应忽视,即授权、确权和侵权程序中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是否应当相同,或者如果存在不同的话,不同将体现在
发布时间:2016.09.08 -
聚焦“乔丹”商标争议案件焦点
12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人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进行公开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当庭宣读简略判决书,对乔丹系列案件的案件事实方...
发布时间:2017.01.05 -
姓名权构成在先权利的三个条件
【判决要点】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他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享有的姓名权。最高院提出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的,该特定名称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其一,该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其二,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其三,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再审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标志“乔丹”享有在先的姓名权。乔丹公司的注册商标损害
发布时间:2017.03.20 -
在线教育平台:版权风险不容小觑
清华大学主导的学堂在线为代表。在线教育平台发挥互联网优势提升了知识传播的效率,但不管是提供收费课程还是免费课程,都会涉及著作权的权属认定与?;の侍狻D壳笆辗芽纬唐教ㄒ烟崞鹆硕嗥鹬魅ㄇ秩ㄋ咚?,慕课平台虽然还没有发生直接的诉讼,但是其隐藏的著作权风险也不容忽视。 收费平台面临多类纠纷 目前以提供收费课程为主的在线教育平台已出现了多类著作权纠纷,主要涉及3方面问题:第一,在线教育课程教学视频和讲义的权利归属
发布时间:2017.12.28 -
恶意注册的概念、类型化及其应用
模糊不清,有必要通过类型化的方式确定其外延的边界。从“恶意注册”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来看,可将其区分为两种类型:不正当竞争型和权利滥用型。 不正当竞争型注册,顾名思义,系指申请人出于不正当竞争之目的所为的注册行为。该类型的恶意注册侧重于申请人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根据表现形式又可以分为两种亚类型:1、不当攫取他人声誉的注册,即俗称的“搭便车”;2、意图阻止在先权利人进入市场而进行的注册,这里既包括阻止外国
发布时间:2018.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