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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审查实践若干问题探讨
摘要 复审程序中,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对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文本予以认定是首要环节。虽然审查指南已有相关具体规定和审查示例,但审查实践中仍存在忽略或机械适用该条款的现象,导致违背复审救济属性、浪费审查资源、过度限缩权利要求?;し段Щ蜓映ど蟛?em>程序等。本文从修改文本提交时机、文本比较对象、具体适用的一般性与灵活性、同时存在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缺陷时的审查策略等角度,对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
发布时间:2025.12.09 -
基于小程序名称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抢注的情形
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郑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品牌完全相同,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的恶意抢注。 异议人提交的主要证据:1.异议人在支付宝、微信小程序以及网站上的使用情况。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发票等证据。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
发布时间:2025.10.10 -
专利侵权诉讼抗辩程序与策略
一、专利侵权诉讼抗辩程序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一般作为专利权人的原告均是有备而来,其在起诉前已经做了大量的研究和准备工作,而作为被控侵权的被告则毫无准备。根据中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法院转送的起诉状等文件之日起十五天内提交答辩状。专利案件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技术问题,包括技术对比、专利检索分析、专利无效、抗辩证据的收集和抗辩理由的选择等复杂工作,十五天的答辩期对于被告来说
发布时间:2019.11.14 -
准确厘定不侵权确认之诉与行政处理程序的关系
师”商标专用权。 郑州中院经审理认为:鹏得利公司在发出侵权警告后并未提起针对三全公司的纠纷解决程序,导致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鹏得利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处于不明确的法律状态,故三全公司有权提起确认不侵犯商标权之诉。同时,三全公司早在2007年即生产销售“三全凌龙舟粽”一代粽师粽子,其将“一代粽师”作为美誉性宣传用语在其粽子包装袋上不突出地使用具有合理性,且三全公司使用“一代粽师”标识不存在攀附鹏得利公司
发布时间:2016.04.11 -
准确厘定不侵权确认之诉与行政处理程序的关系
师”商标专用权。 郑州中院经审理认为:鹏得利公司在发出侵权警告后并未提起针对三全公司的纠纷解决程序,导致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鹏得利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处于不明确的法律状态,故三全公司有权提起确认不侵犯商标权之诉。同时,三全公司早在2007年即生产销售“三全凌龙舟粽”一代粽师粽子,其将“一代粽师”作为美誉性宣传用语在其粽子包装袋上不突出地使用具有合理性,且三全公司使用“一代粽师”标识不存在攀附鹏得利公司
发布时间:2016.04.11 -
最高法“二次锂离子电池”发明专利无效案
【裁判要旨】 以两组以上不同类型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共同限定?;し段У娜ɡ?,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可以确定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相互对应关系,能够通过有限次实验得到符合发明目的的具体...
发布时间:2021.04.01 -
浅析涉及计算机程序专利创造性缺陷答复
前言 在互联网/软件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中,常见的一类工作任务是面对专利局审查员下发的审查意见通知书,而通知书中最常见拒绝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理由是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也就是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专利申请不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称之为第三类审查意见。实践中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为第三类审查意见的占比非常大,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几种:(1)涉及计算机程序类
发布时间:2019.03.12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10月20日第46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办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 (二
发布时间:2021.10.27 -
专利律师需注意!《中美欧日韩五局复审无效程序用户手册》首次发布
近日,2025年中美欧日韩知识产权五局复审机构高级别会议及系列活动在福州举行。活动期间,五局复审机构首次发布《中美欧日韩知识产权五局复审无效程序用户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受到用户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赞赏。 《手册》是此次五局复审机构高级别会议的重要成果,也是该系列会议的首个汇编性成果和首个面向用户成果,具有里程碑意义。《手册》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起倡议,欧美日韩复审机构
发布时间:2025.10.11 -
仅涉及对计算机软件程序的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た吞?/h4>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涉及“基于计算机视觉技术的智能称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件,二审改判认定: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形式上撰写为产品权利要求,但实质上属于计算机程序??楣辜芾嗟娜ɡ?,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如果权利要求仅涉及对计算机程序本身的改进,一般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本专利权人系北京某科技公司,权利要求1请求?;ひ恢只?/p>
发布时间:2025.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