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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斯利康与国知局“替格瑞洛”药品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斯利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立泰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发布时间:2024.03.01 -
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案件中网络证据审查与现有设计认定的考量因素
涉案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玉汕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包括:证据1.上海市闸北公证处出具的(2013)沪闸证经字第218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详细记录了相关网页的获取过程为:登录互联网,输入http://www.taobao.com网址进入淘宝网,输入用户名“沪玉汕贸易”的账户名及密码,进入卖家
发布时间:2016.11.18 -
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案件中网络证据审查与现有设计认定的考量因素
涉案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玉汕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包括:证据1.上海市闸北公证处出具的(2013)沪闸证经字第218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详细记录了相关网页的获取过程为:登录互联网,输入http://www.taobao.com网址进入淘宝网,输入用户名“沪玉汕贸易”的账户名及密码,进入卖家
发布时间:2016.11.18 -
权利要求?;し段У睦斫舛源丛煨耘卸系挠跋?/h4>
作者:刘斌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权利要求是划分专利权权利边界的标尺,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审理中,对于权利要求中某些技术特征的理解,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在请求人赵*威就专利权人握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的第200510105502.1号发明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争议主要集中在如何对权利要求进行理解并在此基础上对创造性进行判断。本文结合该无效宣告请求案,重点讨论创造性判断
发布时间:2018.06.27 -
金垦公司与国知局、第三人隆基公司“全自动淘洗磁选机”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2.11 -
浅谈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一事不再理” 原则中“一事”之界定标准
【摘要】 “一事不再理”是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但目前《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仅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导致实务中对此原则的适用存在一些困惑。本文从时机、主体、客体三个层面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所涉“一事不再理”原则中“一事”的内涵进行了分析,并着重对客体层面中如何构成“一事”即如何认定“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进行了探讨,以期为该原则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准确适用提供一些参考
发布时间:2021.11.23 -
“从有机氨基硅烷前体制备氧化硅薄膜的方法”发明专利的无效行政纠纷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行终83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金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某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金某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某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某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名称
发布时间:2024.12.11 -
使用公开证据证明力的判断
专利的新颖性。 使用公开证据中销售商品公开时间的判断 在专利无效案件中,当判断使用公开证据涉及的技术方案能否作为现有技术时,需证明该方案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这是认定使用公开成立的核心要件。特别是,对于公开销售类的使用公开证据,由于销售时间久远、商品种类多样等因素,在判断该销售行为的具体发生时间时,往往需要根据相应证据结合众多考量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在本案中,请求人主张的
发布时间:2025.07.29 -
北京专利律师:(瑞士)埃利康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用于机动车水平传送的托架”落入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し段В钩汕秩?,请求法院判决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2009年5月4日,怡锋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09年7月24日,刘某阳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三条
发布时间:2024.03.27 -
福航公司与日本某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编者按:技术问题是否容易发现,意味着技术人员是否具有研发动机。技术问题容易发现,即意味着技术人员具有研发动机;而技术问题不容易发现,则意味着技术人员不具有研发动机,也就不可能获得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即可就此认定涉案专利具有创造性。通常来说,只有极少数类型的发明如开拓性发明,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容易发现,而绝大多数改进性发明,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就本案而言,本专利属于改进性
发布时间:2025.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