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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德尔曼科技有限公司与吴雄、王震“覆膜支架输送器”实用新型专利及软连接“Z”型覆膜人体腔管支架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纠纷案
德尔曼公司停止生产、销售相关覆膜支架输送器产品,并赔偿损失。德尔曼公司遂委托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徐新明律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上述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之后,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徐新明律师代表请求人德尔曼公司进行了相应的意见陈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5日对上述两项专利无效宣告申请进行了口头审理。 关于软连接“Z”型覆膜人体腔管支架
发布时间:2017.12.07 -
北京恒东兴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华德莱斯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一种长效耐磨钻铤”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12.07 -
原告地生公司诉被告国知局、第三人怡丰公司立体停车库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判决书(第二次无效)
发布时间:2022.04.06 -
原告地生公司诉被告国知局、第三人怡丰公司立体停车库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判决书(第一次无效)
发布时间:2022.04.06 -
“小i机器人”专利无效案再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0.06.30 -
戴某与国知局“绿脓杆菌”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3.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专利无效审查决定。事实与理由:一、法律适用方面,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关于“绿脓杆菌甘露糖敏感血凝菌毛株”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审查和判断标准以及方法严重错误,将关于“实用性”的评判标准错误地适用于“创造性”。二、事实认定方面,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关于
发布时间:2020.01.23 -
应用相同物理学原理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判断应特别注意具体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的差异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该案判决认为,在涉及物理学原理发明的专利授权案件中,确定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时应当正确对待物理学原理与该原理的技术应用之间的联系与区别,避免无视具体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的差异而简单以物理学原理一致为由否定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该案涉及专利申请人为郭某某和姜某、名称为“一种获取转子的不平衡量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案涉
发布时间:2024.03.20 -
“计算装置中的活动的卡隐喻”发明专利确权案
【案号】 (2021)最高法知行终1号 【基本案情】 外国某公司系专利号为201310491586.1、名称为“计算装置中的活动的卡隐喻”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未获支持。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于以
发布时间:2024.07.30 -
优先权之“相同发明主题的判断”
系列专利,先后有多家制药企业向上述系列专利发起挑战。本案涉及请求人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8日针对名称为“詹纳斯激酶抑制剂(R)-3-(4-(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H-吡唑-1-基)-3-环戊基丙腈的盐”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880102903.3)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8月30日做出第58017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
发布时间:2025.06.25 -
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某智能驱动(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二审判决书
?;し段?。 4.最终结论: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应重新审查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接受修正后的权利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3)最高法知行终24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某公司。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 代表人:梅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发布时间:202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