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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V搬运机器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提要:东莞松山湖国际机器人研究院有限公司拥有的一项专利号为201720646860.1、名称为“AGV搬运机器人”的实用新型专利,共计8项权利要求,于2018年2月6日获得公告授权。徐新明律师团队接受李某委托,于2019年1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未对请求人的书面意见进行答复,亦未参加口头审理。2019年5月29日,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第
发布时间:2020.02.23 -
搜狗与百度输入法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荫,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搜狗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
发布时间:2020.12.09 -
京东方等对三星显示OLED面板发起专利无效宣告
6 月 19 日消息,京东方、TCL 华星、维信诺、天马微等四家中国面板企业在美国对三星显示提起专利无效审判,这被视为中国面板制造商对三星显示以专利侵权为由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停止进口中国产 OLED 面板一事的回应。专利审判员尚未决定是否启动适用无效审判。如果对提出无效审判的专利的多项权利要求中至少有一项承认“接受无效主张的合理可能性”,则将启动无效审判程序。 三星显示去年12月
发布时间:2023.06.20 -
区别技术特征认定中对发明构思的考量
区别技术特征认定中对发明构思的考量 ——(2020)最高法知行终279号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上诉人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以下简称欧瑞康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被上诉人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剑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认为在确定区别技术特征时应考量发明构思,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无效宣告请求人的诉讼请求。 欧瑞康公司是专利号为200810175661.2
发布时间:2021.05.19 -
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溯及力与信赖利益?;?/h4>
角度获得了相应对价。据此,合同在不存在其他法定无效事由时,应当被视为有效合同,不发生因认定为无效合同而返还转让费或许可使用费的问题?!叭绻恍砜煞揭汛?em>专利许可中受益,则不能允许其收回已经支付的任何款项。否则,将会使被许可人既获得专利无效前的专利?;?,又可以通过事后的无效宣告收回所有已支付的专利使用费,这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优势?!?4. 知识产权特殊性说 该观点认为,专利无效宣告之后,不区分具体情形对于
发布时间:2024.10.16 -
化学医药领域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保密证据”的审查
主张为“技术秘密”的内容,当事人应当在证据提交时自行做覆盖或遮挡处理,未做覆盖或遮挡处理的内容默认为当事人公开,由当事人自己承??赡苄姑艿姆缦铡K?、由于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即便是“保密证据”也应当向对方当事人转文并给予答辩机会和期限,并在口头审理时当庭质证。 案例演绎 在名称为“C-MET/HGFR抑制剂的多晶型物”的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的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专利
发布时间:2025.08.26 -
创造性评价中对是否存在反向教导的客观认定
”的判断过程,指导判断者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理解发明的实质贡献,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此基础上整体把握现有技术,客观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对于创造性的评价,就一项区别特征的引入有无技术启示而言,专利权人经?;嶂髡糯嬖诜聪蚪痰迹ɑ蛑髡糯嬖诟好婕际跗羰尽⒓际跽习龋疚耐吵莆聪蚪痰迹?。实践中,出于己方利益的考虑,当事人通常仅会提交和强调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发布时间:2017.06.27 -
国家1.1类新药遭遇专利侵权指控——
详细分析专利权人主张的各种性能和效果,评价该专利所作出的技术贡献,并结合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的宗旨,最终得出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这一审查思路对于药物晶体创造性判断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此外,合议组还指出,当前,药物晶体发明普遍存在着申请文件未记载足以证明发明具备创造性的技术内容,这是导致专利权不稳定的主要原因,值得业界加以重视。 某业内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这起晶体发明专利无效案具有
发布时间:2018.06.08 -
徐新明律师团队代理的AGV搬运机器人专利无效案获胜
提要:东莞松山湖国际机器人研究院有限公司拥有的一项专利号为201720646860.1、名称为“AGV搬运机器人”的实用新型专利,共计8项权利要求,于2018年2月6日获得公告授权。徐新明律师团队接受李某委托,于2019年1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未对请求人的书面意见进行答复,亦未参加口头审理。2019年5月29日,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第
发布时间:2020.02.23 -
辽宁虹迪科技有限公司与闫某“散热器”、“散热器型材”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43号 当事人: 原告:闫振全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 第三人:北京圣劳伦斯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刚。 第三人:辽宁虹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丽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清岩,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闫振全因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17.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