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雀巢化解“启赋”商标困局
“启赋”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嘉纯公司的上诉请求,认定嘉纯公司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诉争商标的注册,应予无效宣告。至此,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得以维持。 遭遇在先注册商标 据雀巢公司官网宣称,该公司始创于18世纪60年代,上世纪70年代开始进军日化用品市场。2012年11月
发布时间:2019.12.30 -
好莱坞“老字号”来华起诉,两个300万顶格判赔彰显平等?;?/h4>
,而且注册、使用相关域名,涉嫌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遂将其诉至上海浦东法院。 诉讼过程中,两原告还向法院申请诉中行为保全,请求裁定被告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为此还提供了相应担保,获得法院准许。 近日,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深圳米高梅公司不仅应立即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将域名mgmchn.cn及mgmchn.com移转至原告名下由原告注册使用
发布时间:2019.12.31 -
惩罚性赔偿!使用自己的“小米生活”商标竟被判赔5000万?
“小米生活,帮你买得值?!弊?010年3月成立以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小米科技公司)从智能硬件和电子产品研发领域起步,业务范围的触角不断延伸至各个领域,发展成为集手机、智能硬件、生活消费用品、教育、游戏、社交网络、文化娱乐等业务于一身的科技企业。作为小米科技公司旗下生态链上的一环,“米粉”们对于导购网站“小米生活”并不陌生。 近日,围绕着“小米生活”而起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纠纷一案终审有果
发布时间:2020.01.09 -
萧如瑟诉潇湘冬儿《楚乔传》抄袭案 朝阳法院一审判被告部分内容构成抄袭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原告黄珊珊(笔名:萧如瑟)与被告赵娜(笔名:潇湘冬儿)、被告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文艺出版社)、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卓越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赵娜立即删除《11处特工皇妃》《特工皇妃楚乔传》中的侵犯《九州·斛珠夫人》著作权的内容,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黄珊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
发布时间:2019.07.03 -
蚂蚁金服与企查查对簿公堂—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出“诉前禁令”
据后,经过自行筛选、整合、关联所形成的。随后,蚂蚁金服以涉嫌不正当竞争将朗动公司告上了法庭,并提出了民事诉讼以及诉前行为保全的申请。 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出首个“诉前禁令” 针对蚂蚁金服和企查查“互怼”的事实,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进行听证,最终作出该院首个诉前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 杭州互联网法院最终裁定,朗动公司应立即停止以任何形式散布与蚂蚁微贷有关的清算程序的信息;朗动公司应立即撤回
发布时间:2019.07.05 -
使用他人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被判侵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就原告上海默邦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默邦公司)与被告廊坊莫特森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莫特森公司)、百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莫特森公司赔偿默邦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百度公司对其中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默邦公司诉称,莫特森公司使用默邦公司企业名称全称及其字号“默邦”作为关键词在百度网中进行商业推广,在百度网中使用默邦
发布时间:2019.07.15 -
直播平台“搭便车”一审被判不正当竞争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央视国际)认为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新传在线)、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盛力世家)采用主播“陪伴式”直播形式,未经许可擅自直播奥运赛事节目的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下称东城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认定二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共500万元。据悉,两被告不服均已
发布时间:2019.07.25 -
广东首例涉AI“作品”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在深受理
未经授权转发了人工智能自动撰写的稿子算不算侵权,如果是侵权行为,又是侵犯了谁的著作权?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全省首例涉及人工智能“作品”的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称,Dreamwriter计算机软件系由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主开发的一套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9.11 -
片面公开未生效法院判决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案号】 (2017)沪0101民初5053号 (2017)沪73民终315号 【裁判要旨】 法院未生效的判决属于司法未决事实的范畴,网络环境下经营者将司法未决事实片面公开,并做误导性陈述,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其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商业诋毁案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及时受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依法制裁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利于为企业
发布时间:2019.08.14 -
虚拟角色的反不正当竞争法?;ね揪短轿?/h4>
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保护途径 涉及第三人利用商品化权益人所创造的虚拟角色形象、角色名称、作品名称进行市场经营行为,其虽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但搭乘商品化权益人的便车、导致权益人的利益受损,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最优的规制途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条款一般可归纳为如下三类:营销、?;ぞ赫呙馐?em>不正当交易行为、使消费者免受不正当
发布时间:2019.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