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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划分
【裁判要旨】 方法专利权利要求的侵权判断中,划分方法权利要求特别是涉及计算机系统操作步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需要考虑完成相对独立功能的最小独立步骤以及各步骤之间可能存在的关联性及时序性。对于该方法权利要求中一个流程及其引发的后续操作步骤,一般可以整体划分为一个技术特征,而不宜细分为多个技术特征进行侵权比对。 【关键词】 民事 侵害发明专利权 方法权利要求 技术特征划分 操作步骤 【基本
发布时间:2025.08.14 -
给药特征对医药用途权利要求不具有限定作用
【判决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知行字第75号行政裁定书中认定:体现于用药行为中的特征不是制药用途的技术特征,对制药用途权利要求不具有限定作用。本案中,权利要求9中的用药禁忌特征“包装插页上有避免使用蒽环类抗生素类化疗剂与所述组合物组合使用的说明”作为药品包装的撰写内容,其作用在于指导医生在用药过程中不能联合使用蒽环类抗生素类化疗剂,并未对制备药物的过程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参照
发布时间:2017.05.15 -
权利要求的理解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张娴 许艳 【弁言小序】 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往往贯穿着权利要求?;し段У睦斫夂腿范?,而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由多个技术特征的集合构成,技术特征又是由相应的技术术语或用语表达。因此,实践中,确定权利要求的?;し段В侨绾稳范?em>权利要求中具体技术术语或用语的技术含义。 本文通过一个典型的无效案例来说明在创造性判断与现有技术的比对中,准确理解权利要求
发布时间:2020.02.10 -
中欧美日的医药用途权利要求撰写形式
疾病具有预防、治疗效果的发现,或者已知物质对其已知适应症以外的新适用症具有预防、治疗效果的发现,均需要相当的研发成本,无疑应当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但是对于这样的医药用途发明,将其撰写为何种权利要求却颇值得考量。尤其是发现已知物质的新适用症的医药用途发明,如果将其撰写成产品权利要求,则会由于产品本身已知而新颖性存疑,如果将其撰写成治疗某种疾病的用途权利要求,则无法满足目前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施行的将
发布时间:2020.02.21 -
某机械公司与国知局“一种高压自紧式法兰”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11月1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杨静和被上诉人植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俊强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申请系名称为“一种高压自紧式法兰”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植源公司,申请号为20161104****.8,申请日为2016年11月24日,公开日为2017年1月18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发布时间:2023.07.24 -
平行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影响
平行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影响 ——(2020)最高法知行终93号 【裁判要旨】 同一专利权的多个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在其中一个程序中修改了权利要求且该修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的,以修改前的权利要求为审查基础的在后被诉决定引发的专利确权行政案件,因审查基础已不复存在而无继续审理之必要。 此时,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有关在后被诉决定,但无需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基本
发布时间:2021.09.06 -
“无创肝病诊断仪”发明专利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 (一)原审法院对权利要求?;し段У娜隙ù砦?。 原审法院错误解读专利号ZL00805083.X、名称“使用切变波的成像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认定错误。 1.原审法院错误认定争议特征1-2“在此期间同时观察切变波在被观察介质中多点的传播”、争议特征16-2“捕获装置(CPU、Ti、Ei、Mi)适于同时观察切变波在被观察介质中多点的传播”中的“同时观察
发布时间:2024.10.18 -
权利要求?;し段У娜隙ò肝?/h4>
【案析】在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专利权的?;し段б?em>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为准,但并非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内容均具有限定作用。如果相关文字记载对于产品或方法本身不会产生影响,则尽管其被记载在权利要求中,该部分内容亦不具有限定作用,在确定权利要求的?;し段蓖ǔN扌杩悸?。 【审杏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1.1权利要求的类型/第三章3.2.5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者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示例
发布时间:2024.11.19 -
“参数限定”专利权利要求中实验数据对公开充分的影响
最近,“参数限定”专利权利要求的充分公开问题频频引起热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今年公布的“2023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例”中即有三个案例均涉及这一法律问题,其中一个案例系“一种安全锂离子电池单元及安全锂离子电池组”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1]。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在“通过无误差函数压缩应力曲线的离子交换玻璃”发明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二审判决[2]中也涉及对参数限定的权利要求是否充分公开
发布时间:2024.12.02 -
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某智能驱动(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二审判决书
本案系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核心争议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是否属于“对明显错误的修正”。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如下: 1.明显错误的判断标准:判断权利要求修改是否属于对明显错误的修正,应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整体内容,识别出权利要求中存在的错误或歧义,并得出唯一正确的理解。对明显错误的修正旨在还原权利要求的应有之意,不构成对原专利?;し段У睦┐螅虼瞬晃シ?/p>
发布时间:202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