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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玄霆娱乐与杭州阿里科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沪73民终45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阿里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杭州阿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72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
发布时间:2021.12.14 -
新梨视公司与字节跳动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未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导致侵权行为再次发生,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帮助了网络用户“葡萄没有架”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较一般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权利人并未针对涉案侵权视频向传播了侵权视频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删除侵权视频链接的通知,而是基于同一网络用户存在多次侵权行为
发布时间:2021.08.04 -
全国首例利用“AI智能搜索”提供盗版影视作品链接案
【基本案情】 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息技术公司)是某影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有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是一款AI搜索引擎的开发、运营主体。某信息技术公司调查发现,在该AI搜索引擎输入“我要看某影视剧”等提示词后,该AI搜索引擎从海量搜索结果中精心筛选并优先展示六条链接,其中多数直接指向盗版资源网站。某信息技术公司以某科技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为由,诉至
发布时间:2025.01.03 -
两个“贴吧”链接引发7年官司战
公司因侵权的违法所得;且百度公司构成间接侵权对应的侵权时间仅4个月左右,结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等因素,合议庭酌定赔偿金额为10万元。 经过本案合议庭、民三庭专业法官会议多次集体研究,最后形成了一份6.4万字左右的判决书。该判决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思路,对于间接侵权提出了“两阻止一预防”的合理必要措施裁判标准。 至此,此案以严谨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作出了公正判决。有力地平
发布时间:2025.01.22 -
二次创作未获原作者授权,演绎作品是否受法律保护?
在数字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下作品传播方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信息网络成为重要传播渠道。随之而来的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日益增多。当大家的作品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被非法传播时,合法权益可能已受侵害。 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小孟将小说《诟病》中的主角“祁薄言”“纪望”改编成两幅漫画图片,并进行作品登记及发表至其自创的微博账号内。但小孟
发布时间:2025.05.30 -
UP主注意!这样用BGM构成侵权!
》音源文件片段基本相同。B公司认为C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C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B公司对音乐作品《N》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C公司辩称,一是其使用的背景音乐经过剪辑平台做了版权校验,版权校验主体应是剪辑平台,不是C公司,被告主体不适格;二是C公司使用该音乐的时间较早于B公司被授权日期,且收到诉讼通知后,C公司再次校验案涉音频片段发现未通过,便及时下架视频,无主观侵权故意
发布时间:2025.06.19 -
付费制作宣传片被诉侵权,委托方是否担责??法院: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某化工公司委托第三方制作的企业宣传片中,因包含3秒来自网络平台的他人作品片段,被权利人诉至法院索赔5万元。企业能否以其委托他人制作为由免除侵权责任?近日,大冶法院首次援引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审结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湖北某化工公司赔偿原告广州某传媒公司合理开支5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某传媒公司诉称,其在视频交易平台网站上发表了原创作品《公园放风筝》。2022年2月,被告某
发布时间:2025.07.11 -
对漫画作品进行拍照摄影,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新作品
原标题:漫画变照片,仅凭一字之差吗? 基本案情 罗琪创作了包括《网络钟点工》在内的一系列漫画作品,这些作品发表在搜狐网、中国网等网站中。后罗琪发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增值业务运营中心(下称电信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新浪微博账号 “中国电信天翼手机报V”中使用了《网络钟点工》这一作品,也没有为其署名。罗琪遂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电信公司侵犯了其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电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发布时间:2017.10.26 -
商场擅自使用卡通形象商业推广的法律风险
免责事由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实施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本案中,未经权利人许可租赁相关卡通形象造型,作为美术道具在商场内展出,且行为具备明显的渲染气氛、聚集人气的商业目的的,侵害了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展览权;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含有卡通形象美术作品,侵害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卡通形象造型租赁他人用于展览,构成对侵害行为的帮助侵权,应就其帮助行为部分与展出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7.04.12 -
讲课引用他人文章法院一审判其侵权
客中发布,侵犯了陈某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傅某辩称,其并未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万文”与被诉侵权文章两篇文章的整体内容、细节表达及表达错误来看,被诉侵权文章仅对“万文”在表达顺序上进行了个别调整,增删或拆分了部分内容,但这些改变均未对文章主旨表达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被诉侵权文章对“万文”的使用并非合理使用或适度借鉴,被诉侵权文章与“万文”构成实质性相似。不仅如此,结合“万文”发表在先的事实
发布时间:2018.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