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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姬菇菌株”发明专利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的赔偿数额并未过高。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丰科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丰科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绿圣蓬源公司、鸿滨禾盛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的专利侵权产品;2.判令绿圣蓬源公司、鸿滨禾盛公司各向丰科公司赔偿500万元;3.判令绿圣蓬源公司、鸿滨禾盛公司赔偿丰科公司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0万元;4.判令绿圣蓬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9.05 -
“伸缩套管锁紧装置”发明专利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专利号为201310348393.0、名称为“一种伸缩套管锁紧装置”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广州某公司构成销售侵权;2.上海某公司、广州某公司连带赔偿深圳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维权开支6188元;3.上海某公司、广州某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对涉案专利的发明点认定有误。被诉侵权产品用15mm宽度的限位块简单替换涉案专利17mm宽度的限位块,二者构成
发布时间:2024.09.05 -
“偶氮染料”发明专利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侵权产品的行为,均构成专利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北京某丁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的销售行为构成专利侵权,且无证据表明其已停止侵权,故其理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北京某丁科技有限公司系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且其提交了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而某先进材料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北京某丁科技有限公司知晓其所售的产品涉及侵权,北京某丁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故对某先进材料有限公司主张北京某丁科
发布时间:2024.10.21 -
涉“保温杯”发明专利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无任何行为。 永康市某工贸公司一审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专利权情况 2015年3月31日,某家庭制品公司、某株式会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专利,于2017年5月17日获得授权,现处于有效状态。某家庭制品公司取得共有专利权人某株式会社的授权,有权就专利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时共包含2项权利要求。某家庭制品公司主张以权利要求1确定专利
发布时间:2024.10.21 -
“物流信息跟踪技术”发明专利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差旅费,但没有提交任何差旅费证据证明。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后,帝盟公司按期缴纳了专利年费。涉案专利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当受到法律?;ぁ=岷媳景杆降笔氯说乃弑缫饧驮蠓ㄔ翰槊鞯氖率?,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被诉侵权网站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し段В唬ǘ┒街酃镜南钟屑际蹩贡缒芊癯闪?;(三)如果东方之舟公司构成专利侵权,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专利
发布时间:2024.09.06 -
“杀虫剂”发明专利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研发和测试阶段。某化工公司没有被诉侵权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某新加坡私人公司请求某化工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某医药公司在一审中辩称:某医药公司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某医药公司与其他被诉侵权人无关联,不存在相互配合、组成侵权集团的情况。且某化工公司已提起涉案专利无效申请,某新加坡私人公司主张的赔偿损失110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 某新材料公司在一审中辩称
发布时间:2024.10.18 -
“杀虫剂”发明专利侵权案
态度。 附件:“杀虫剂”发明专利侵权案二审判决书全文
发布时间:2024.08.05 -
涉“保温杯”发明专利侵权案
制造者,其有关合法来源抗辩的主张不能成立。在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的组织安排下,广州冠某贸易公司、浙江复某工贸公司、永康杯某工贸公司按照各自分工,与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紧密配合,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改判金华某文体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冠某贸易公司、浙江复某工贸公司就本案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明晰了在专利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过程中,组织生产资源
发布时间:2024.08.12 -
“玛巴洛沙韦”药品专利链接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4号 【基本案情】 日本某制药株式会社系专利号为201180056716.8、名称为“被取代的多环性氨基甲?;拎ね苌锏那耙钡姆⒚?em>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于2021年6月21日将涉案专利信息登记于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该平台于2021年6月28日首次公开了涉案专利信息。涉案专利所涉药品为“玛巴洛沙韦片”,系抗流感病毒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
发布时间:2024.08.13 -
“天线装置”发明专利确权案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行终98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原田工业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品川区南大井六丁目26番2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东莞友华通信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富
发布时间:2024.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