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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翻新商品 有何侵权风险?
现实中,我们经??梢钥吹胶芏嗥笠凳展憾稚唐泛?,对其部分零件或整体进行更换或翻新,但仍然用原来贴附的商标重新销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存在商标侵权风险? 早在1947年,美国的一个判例就对此作出了回答,该案就是美国商标法史上著名的“火花塞案”。该案中,被告收集原告生产的冠军牌火花塞,翻新后再次保留原告的冠军品牌字样销售,并添加了“完美工艺翻新”“质量保障”等字样。对此,美国联邦
发布时间:2019.08.09 -
“奇虎360”撤诉,“留学360”5000万财产解除冻结
长达一年的“奇虎360”起诉“留学360”商标侵权一案近日尘埃落定。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奇虎360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解除留学360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奇虎360”和“留学360” 去年7月,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将上海叁陆零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二者侵犯了其商标
发布时间:2019.07.22 -
漫谈惩罚性赔偿中“恶意”要件的认定
自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来,我国部分法院作出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判决,对于打击商标恶意侵权行为无疑产生了较大的震慑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此类案件还是较为少见,以至于每当此类案件出现时,相关法院及媒体都会当作典型案例来进行宣传,公众对“惩罚性赔偿”的新闻也依然表现出较高关注。 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之所以在司法实务中比较少见,主要难点有二:一是作为加倍计算的基数“权利人损失
发布时间:2019.09.30 -
“好运达”商标侵权案一审判决书
方式发布不少于六个月的致歉声明的方式公开向我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二被告就商标侵权行为共同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4.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我公司维权支出的律师费5万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通过受让先后分别于2018年1月6日和2018年5月27日取得了第1357430号“”及第102981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1357430号“”注册商标曾先后四次被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选为
发布时间:2020.03.25 -
“欧普电工”构成对“欧普”的不正当竞争
铭佳公司,同时标注了其商标。源景亿公司在京东开设店铺提交了铭佳公司的授权书。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的网页打开后,页面显示了铭佳公司的注册商标、欧普电工(上海)有限公司的介绍,且经原告当庭查询,该网站系由铭佳公司主办。 综合以上因素,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由铭佳公司生产销售,在欧普公司不同意追加欧普电工(上海)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情况下,应对原告的诉讼权利处分予以充分尊重,至于
发布时间:2020.05.19 -
“美高梅”商标遭侵权,法院判赔300万元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对钓鱼台美高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钓鱼台美高梅公司)与深圳美高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深圳美高梅公司)、三亚明日大酒店有限公司悦信美高美分公司(下称悦信美高美分公司)、三亚明日大酒店有限公司(下称明日公司)之间的“美高梅”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深圳美高梅公司等三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发布时间:2020.06.05 -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自认”与“反悔”
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事实,不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自认规则?!币虼?,除非涉案商标有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即使被告明确认可原告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也不能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不胜枚举,笔者不再赘述。 三、对侵权行为的自认有效 被告是否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属于其应知应会的内容。被告对侵权行为的自认,未超出其认知能力,一般
发布时间:2017.06.16 -
“惠氏”商标之争引发3055万元赔偿
围绕“惠氏”“Wyeth”等商标,美国惠氏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美国惠氏)和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广州惠氏)在华展开了多年的知识产权较量。继在广州、北京等地对广州惠氏提起多起商标侵权、行政诉讼后,双方在杭州再次燃起知识产权战火。 因认为广州惠氏等六公司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美国惠氏及其在华关联公司将上述六公司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近日,杭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21.01.21 -
两同行“如期而遇” 侵权者被判改名
两家同行的企业名称中均包含“如期而遇”四字,双方在市场上不期而遇后,一方主张对方突出使用字号侵犯了其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另一方认为系对自身字号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双方由此展开一场激烈的纷争。 近日,这场纠纷有了新的进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公开的判决显示,北京如期而遇餐饮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如期而遇公司)在店内装潢、菜单等处突出使用“如期而遇”字样,被认定侵犯了深圳市如期而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9.27 -
“好运达”商标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好运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至第四项,并依法改判;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天宁品牌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未区分第35类广告服务和第41类娱乐、文体活动等服务的区别,将第41类的相关内容直接认定为侵权证据,也未区分商标和商号的区别,将不属于商标侵权的事实直接认定为商标侵权证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一审判决将合法授权期间的使用证
发布时间:202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