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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走秀“盗名”国际奢牌,检察履职“亮?!狈?em>商标侵权
商标不仅可以标识商品来源,也可以标识服务来源。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服务商标”作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对象之一,赋予了其和“商品商标”同等的受保护地位。而商品是有形的,服务是无形的,比起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侵权认定存在一定的天然劣势。 两年前,国际知名品牌D品牌的权利人正是抱着这样的困扰,辗转多地,最终找到了浦东新区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实践基地寻求维权指导。2025年7月18日,经
发布时间:2025.09.01 -
儿童走秀“盗名”国际奢牌,检察履职“亮剑”服务商标侵权
商标不仅可以标识商品来源,也可以标识服务来源。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服务商标”作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对象之一,赋予了其和“商品商标”同等的受?;さ匚弧6唐肥怯行蔚?,服务是无形的,比起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侵权认定存在一定的天然劣势。 两年前,国际知名品牌D品牌的权利人正是抱着这样的困扰,辗转多地,最终找到了浦东新区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实践基地寻求维权指导。2025年7月18日,经
发布时间:2025.09.01 -
在先使用抗辩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
基本案情 思某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为其核心商标,经过持续推广使用,积累了较高知名度,在中国境内具有极高的市场占有率、行业地位;思某德公司侵犯了其的权利商标,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思某德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公司就“SCANTECH”构成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国知局已有5份生效裁决认定该被控侵权商标不构成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思某德公司在先使用的相关证据亦存在诸多
发布时间:2025.08.05 -
酒行售假“五粮液”遭索赔16万
随着白酒价格不断攀升,市场上销售假冒名酒的行为屡禁不止,而权利人运用法律武器打假的力度也越来越大。大名鼎鼎的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就远赴深圳,以涉嫌销售假冒“五粮液”为由,将福田农批市场的一家商行告上...
发布时间:2012.05.09 -
最高院多因素量化分析法:混淆可能性判定的终结者
作者:杜颖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在商标法律制度中,像商标显著性概念一样,混淆可能性概念也是既让人着迷,又让人无奈的迷思(Myth)存在。从重要性来看,二者无疑都是商标法律制度的灵魂:它们贯穿于商标法律制度之始终,从商标授权确权到商标侵权;它们是立法、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永恒而常新的话题。 笔者认为,在对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的混淆可能性规定进行合理解释,特别是体系化解释的
发布时间:2017.10.09 -
用商法思维审理商标侵权民事案件
作者:岳利浩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 一、问题的提出 2012年,杭州中院和深圳中院先后受理一宗当事人诉讼地位相反的商标侵权民事案件。杭州案:原告王某永,被告歌力思公司。王某永作为第4157840号“歌力思GLEAS及图”注册商标(核定类别18类皮包等)的商标权人,要求歌力思公司停止在皮包上使用“歌力思”商标。审理情况:2012年12月,杭州中院一审判决歌力思公司停止商标侵权
发布时间:2017.11.02 -
苏沪“两只红蚂蚁”之争的启示
用“红蚂蚁”中文文字,并在其经营场所内外使用“红蚂蚁装饰”“红蚂蚁装潢”等文字作为店招及户外广告,同时在多家报刊媒体上刊登广告,使用“红蚂蚁装潢·设计”等文字进行广告宣传,在其印发的宣传册、购物袋上也使用了“红蚂蚁装潢设计”文字及注册商标标识。江苏红蚂蚁认为,上海红蚂蚁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其“紅螞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上海红蚂蚁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 对此上海红蚂蚁表示
发布时间:2013.08.13 -
用商法思维审理商标侵权民事案件
作者:岳利浩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 一、问题的提出 2012年,杭州中院和深圳中院先后受理一宗当事人诉讼地位相反的商标侵权民事案件。杭州案:原告王某永,被告歌力思公司。王某永作为第4157840号“歌力思GLEAS及图”注册商标(核定类别18类皮包等)的商标权人,要求歌力思公司停止在皮包上使用“歌力思”商标。审理情况:2012年12月,杭州中院一审判决歌力思公司停止商标侵权
发布时间:2017.11.02 -
“BORDEAUX波尔多”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判断被告是否具有生产侵权商品的行为时,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进行举证,不能仅根据商品标注信息就直接认定被告实施了生产商品的行为;在判断伪造产地行为时,若商标与产地名称重合,须先分析该标识所起作用究竟是商标使用还是标明产地;在判断虚假宣传行为时,鉴于《商标法》已经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加以规定,若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的该行为会对原告造成损害,则不宜再适用
发布时间:2018.06.19 -
商标侵权案件中合法来源抗辩与反驳
邓旭涛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合法来源是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方抗辩免除赔偿责任的重要手段。关于合法来源的规定,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正中,在商标侵权免责规定方面新增了行政责任免责条款,即第六十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该条款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
发布时间:2018.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