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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行网”申请注册商标难 或面临侵权风险
作为支持网络电视、在线电影、电视点播、免费电影下载的网络视频网站“风行网”,其拥有数亿用户。然而号称已成为全球领先高清影视点播平台的“风行网”在商标注册和保护上却不怎么领先。由于与注册在先的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风行公司)申请注册的“风行网”商标被驳回注册申请,风行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申请商标为
发布时间:2013.05.21 -
微云软件起诉腾讯对“微云”商标侵权
日前,微云软件(上海)有限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公开声明称,“由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未经授权,私自将我公司‘微云’的商标用于云存储产品(微云网盘)”构成商标侵权。据了解,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已于7月25日对此案正式予以受理。 据腾讯公司网站介绍,“微云网盘是一个集合了文件同步、备份和分享功能的云存储应用”,目前已经与腾讯旗下的几个王牌业务关联,并可以在QQ、QQ邮箱、微信中直接使用
发布时间:2013.08.20 -
“好孩子”获100万侵权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了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依法判决被告昆山某儿童用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为“好孩子”品牌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好孩子儿童用品公司是中国最大的专业从事儿童用品设计、制造和销售的国家级企业集团,“好孩子”于1999年12月被国家工商总局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是唯一能在世界儿童用品
发布时间:2013.09.10 -
吉林梅河口查获一批商标侵权大米
,梅河口市大米市场有经营者经销外阜企业生产的大米,在外包装上突出使用梅河大米字样,侵犯了“梅河大米”商标专用权。市局市场科高度重视,及时协调稽查大队执法人员与法规科、消费者协会联合组成专案组,对大米市场涉嫌经销侵权商品的经销商进行了突击检查。 在现场,工商执法人员发现有三家粮食经销企业的摊位内堆放了大量的外阜大米,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侵权“梅河大米”商标注册证明或该注册商标授权使用证明。执法人员责令
发布时间:2014.04.11 -
LV起诉浙江商家商标侵权 索赔近330万
近日,知名奢侈品企业路易威登[微博]马利蒂(LV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起诉宁波海曙区城隍庙购物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系宁波城隍庙商业步行街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宁波莱迪丹顿商贸有限公司(系宁波颐高莱迪时尚广场开办者和经营者)以及在上述两个购物广场经营的6个业主,索赔近330万元。据悉,这是LV公司继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全国多地开展诉讼维权之后,首次在浙江开打“维权战
发布时间:2014.07.08 -
称“清华”商标被侵权,清华大学索赔百万
因认为汇译达(北京)国际翻译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清华北大家教中心”名称中使用“清华”字样构成侵权,清华大学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清华大学诉称,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清华”商标注册证。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具体服务项目包括学校(教育)、函授课程、培训、教育信息等,注册有限期自1998年11月21日至2018年11月20日
发布时间:2018.07.11 -
前5月安徽省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2200件
5月29日,省工商局商标局发布了今年打击商标侵权假冒情况。截至5月底,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2200件,结案1987件,涉案金额696.48万元,罚没金额738.19万元,同比分别增长39.9%、49.4%、70.4%和28.9%。其中,移送司法机关案件5件,涉案金额177.4万元。 为保驾护航我省市场主体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今年以来,全省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
发布时间:2018.05.31 -
白酒包装上标注“洋河”字样表示产地需谨慎
因为在店铺里售卖标有“江苏洋河”“酒都洋河”等字样的“蓝色贵宾”白酒,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某酒类经营部(以下简称某酒类经营部)被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酒公司)诉至法院。2018年12月24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审结上诉人某酒类经营部与被上诉人苏酒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酒类经营部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苏酒公司经济损失1.1万元及合理开支
发布时间:2019.01.09 -
使用侵权店招销售授权商品的法律责任浅析
对该种行为的几种特殊形式作出分析。 一、案例分析 简单的看,商家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在商标法的规定下,商家的行为很有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并且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当该商家对外销售的是正品商品时,相应的法律责任分析则会变得复杂起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39号判决中,对上述类似情况作出了分析。案例中,原告在第12类轮胎、第35类推销(替他人)、第37类维
发布时间:2019.05.09 -
衢州中院审结“巨化”商标侵权案
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罐装的制冷剂产品使用 “巨化”、“JH”标识的外包装,向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该局现场查获、没收侵权产品40瓶,货值14892元。原告认为,被告已严重侵犯原告的商标注册专用权,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各计3万元。 被告衢州市巨高制冷剂有限公司答辩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第三方客户提供的重复利用的外包装,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被告主观恶意
发布时间:2019.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