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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许可复刻“Dimoo world”潮玩构成著作权侵权
普通许可授权,有权使用“Dimoo world”系列作品的产品、海报、视频、照片等相关著作权,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获得赔偿等。 2023年,燕鼓公司留意到,李某某在小红书平台开设的“小红薯XXX的店”中,所售手办玩具与“Dimoo world系列”美术作品高度相似,并且配有相关展示图片和视频。燕鼓公司认为,李某某的此类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对该美术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以及发行权
发布时间:2025.07.07 -
未经授权许可复刻“Dimoo world”潮玩侵犯著作权一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5.07.07 -
搜狐视频诉暴风影音侵权终审胜诉,获赔12.5万元
1月19日消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搜狐视频诉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公司”)网络剧作品《高品格单恋》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二审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搜狐视频终审胜诉,认定暴风公司主观恶意程度较高,构成直接故意侵权,判决暴风公司赔偿搜狐视频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5,000元。 据了解,《高品格单恋》是由搜狐视频与韩国金钟学影视制片公司共同投入巨资制作的互联网定制韩剧,共20集,自
发布时间:2017.01.20 -
擅自直播央视春晚,“暴风影音”被诉侵权
因认为“暴风影音”未经允许网络实时直播“2015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目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其经中国中央电视台独家授权,依法享有中国中央电视台所有电视频道及其所含之全部电视节目(包括但不限于现有及今后之:综艺晚会[包括但不限于:春节联欢晚会、元宵晚会、专题
发布时间:2017.01.04 -
酷我音乐被判侵权
(作者:王栖鸾 北京海淀法院)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下称淘宝公司)诉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酷我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000 元及合理开支 591 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涉案音像出版物及淘宝公司提供的滚石公司作出的授权书,认定淘宝公司通过滚石公司授权独家享有涉案歌曲录音制作者权中的
发布时间:2017.02.15 -
播放“金马奖颁奖典礼”惹纠纷,新浪起诉AcFun侵权
因认为对方擅播第52届金马奖颁奖典礼暨星光大道节目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新浪公司将弹幕公司(AcFun弹幕视频网)诉至法院,索赔50万。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新浪公司诉称,台湾电影金马奖被誉为华语电影的奥斯卡,具有极高的商业和经济价值,新浪公司通过协议取得了第52届金马奖颁奖典礼暨星光大道节目在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为此花费了较高的经济和人力成本。后新浪公司发现,弹幕公司未经许可,在其
发布时间:2017.05.11 -
《人民的名义》引侵权纠纷,PPTV起诉索赔50万
因认为自己公司享有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信息网络传播权遭侵权,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将北京魔力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诉称,其依法享有影视作品《人民的名义》之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剧自2017年3月28日在湖南卫视“金鹰独播剧场”播出以来,收视率高涨,且屡破收视记录。2017年4月中旬,在涉案影视作品正处于热播期间,且已经更新到28集时
发布时间:2017.05.09 -
2017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
章介绍说“绢画《荷中仙》等作品也将亮相柏林”,且文章前面附有该作品,并标注“绢画作品《荷中仙》 作者:田七”。经比对,《荷中仙》除画幅上部有红色文字外,整个画面的构图、造型、色彩、线条等与《醉荷》完全一致,属于《醉荷》的复制品。彭某冲擅自复制《醉荷》,并将复制件展览,侵犯了项某仁对《醉荷》享有的复制权、修改权、?;ぷ髌吠暾?em>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因此,项某仁请求法院判令彭某冲公开刊登
发布时间:2018.03.13 -
2017年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内容整体审查的同时,仍需对言论依据、细节信息作具体审查;第三,非一般竞争关系经营者公开发布其他经营者负面信息时,应负有较高的审慎义务。本案判决不仅有利于规范网络环境下经营者言论自由的界限,也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8《金陵十三钗》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号】(2017)津0116民初1148号
发布时间:2018.04.19 -
谢鑫与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13年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转授权、以及制作、复制和销售电子出版物的权利”授权创策公司。后谢鑫又与创策公司签订《数字出版协议》,约定创策公司(乙方)享有将涉案作品“通过以下非纸质方式使用的独家权利: 1.将作品制作成电子图书通过通信网络和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复制、出版、发行、传播和销售; 2.将作品制作成电子图书以电子出版物方式出版、发行、传播和销售,包括但不限于刻录光盘、预装在电子
发布时间:2018.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