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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有效措施”规则的新发展:行为合理延展与责任梯次递增
摘要 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技术的不断进步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判断的“通知—有效措施”规则适用带来挑战。理论和司法实践对“权利人的通知范围”“权利人的通知效力”“平台采取的必要措施”认识不一。宜将“通知—有效措施”中的“通知”范围适当扩张至覆盖未来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预通知”,通过梯度性、递增式的注意义务积累和必要措施实施,将司法的事后救济转化为更有效的平台事前、事中控制,有助于
发布时间:2025.11.13 -
《奇迹MU》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7.03.28 -
咪咕侵犯“跑男”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被判赔496万
日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浙江广播电视集团(简称浙广集团)与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咪咕视讯)侵犯《奔跑吧兄弟(第三季)》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宣判,认定咪咕视讯构成侵权,判其赔偿浙广集团经济损失495万元,赔偿合理费用1万元,每期节目赔偿金额达49.5万元。 2015年10月30日,《奔跑吧兄弟(第三季)》在浙江卫视及新蓝网首播,咪咕视讯于同年11月在其开发运营的“咪咕视频”播放软件上线涉案作品
发布时间:2017.12.27 -
新浪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8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新浪公司提起的管辖权异议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求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新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求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新浪公司:1.停止侵害求知公司软件著作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从新浪公司网站上撤下侵权文章与链接;2.在新浪公司网站上对求知公司赔礼道歉;3.
发布时间:2018.10.31 -
擅用他人图片商业宣传乐山移动一审被判侵权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林生星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下称乐山移动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微梦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乐山移动公司赔偿林生星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400元。 林生星诉称,乐山移动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乐山移动”上使用了其创作的一幅关于“小黄人”的漫画作品,未予署名,未支付费用,并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以此获得
发布时间:2019.03.19 -
点播影院播放电影行为性质的认定
背后却隐藏着侵犯著作权的法律风险。 基本案情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私人影院提供电影点播服务的案件,该案基本案情为: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经授权依法取得了电影《黄金时代》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北京金运玖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运公司)未经原告的许可,在其经营的云乐迪私影汇,通过以电子设备为终端的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电影《黄金时代》的播放服务。原告
发布时间:2019.12.06 -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47条修改问题辨析
争议的问题主要有两个: 1.是否赋予广播组织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2.是否将广播组织权设置为禁止权。 笔者认为,赋予广播组织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合情合理;但广播组织权的权利性质应当从“禁止权”改为“许可权”。 一、赋予广播组织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合情合理 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组织在播放节目的过程中,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智力投入,在其所播放的
发布时间:2020.10.15 -
西安首例利用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刑事案宣判
。 法院审理 庭审中,合议庭根据法庭调查阶段审查的事实,引导控辩双方围绕本案焦点进行陈述和辩论。被告人秦某胜、秦某强进行最后陈述并表示自愿认罪悔罪。 经合议庭评议,当庭对被告人秦某胜、秦某强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催生出各类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渠道对网络文学作品实施的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该案是
发布时间:2023.12.28 -
表演原创舞蹈,合理借鉴还是侵权?
姓名。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未经许可,于2023年11月29日在其微信视频号发布北京某艺术培训公司表演的上述作品视频,视频中载明“第X届某舞蹈艺术展演优秀舞蹈剧目C”,指导老师为姚某,署名为“某某舞蹈教育中心”。 李某某、杨某、袁某认为,北京某艺术培训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该作品享有的表演权、署名权,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在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
发布时间:2025.05.19 -
爆款音乐视频“创作人”秒变被告人?法院判了!
的完播量高达3000余万次,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二、“行民刑”衔接守护网络著作权 本案是上海市首例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行民刑”衔接案件。版权执法机关根据权利人投诉,对A文化公司未经授权通过网络运营账号发布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一案进行立案调查,因涉嫌构成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同时,著作权人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向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该
发布时间:2025.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