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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码“扫”出专利纠纷
【典型意义】 该案件是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典型案例。该案件涉及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二维码扫一扫,为了有效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合议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等法条,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该案的决定质量较高: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逻辑条理清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均维持本决定。同时,决定中对权利要求用语的解释和对
发布时间:2022.06.17 -
徐新明律师代理的怡丰公司立体停车库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胜诉
提要: 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丰公司)拥有一项专利号为200710124309.1、名称为“垂直移动类仓储式机械立体停车库”的发明专利(即本专利)。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地生公司)分别于2014年12月17日、2015年5月21日先后两次针对本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第一次无效宣告请求
发布时间:2022.06.16 -
专利实施许可与配套交易的不同法律属性
专利实施许可与配套交易的不同法律属性 ———(2020)最高法知民终1947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上诉人北京盛兴环保锅炉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兴公司)与被上诉人高现民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合理区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专利实施许可配套交易合同的不同法律属性,并在二审补充查明涉案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支持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专利实施许可费及相应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2016年
发布时间:2022.05.06 -
专利申请权转让和优先权转让的研究比较
随着涉及专利申请权和优先权转让的申请增多,转让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本文对申请权转让和优先权转让进行论证和分析,并从转让证明签章的要求、转让效力、受让主体的数量、公告和公布、费用、关系和地位、申请权转让是否包含优先权转让等几个方面,分析了申请权转让和优先权转让的区别和联系。 相关法律概念及分析 专利申请权 《专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备锰跛啤?em>专利申请权”,是指
发布时间:2022.06.20 -
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案
【裁判要旨】 判断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需要结合说明书中记载的发明目的等内容,基于对权利要求的合理解释得出结论。只有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合理解释后,仍认为其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才能认定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关键词】 专利 无效宣告 必要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合理解释 【基本案情】 在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上诉人原田
发布时间:2023.07.21 -
西门子公司、国知局专利行政诉讼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行终38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申请人):西门子股份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上诉人西门子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申请人为西门子公司、名称为“针对处理对象的处理步骤的开启”的
发布时间:2023.07.03 -
被诉侵权人提出现有技术抗辩的依据应具有合法性案民事再审裁定书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莘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水乡周庄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镇边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法瑞纳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中须知网的文章和图片的公开构成了现有技术的公开,可以做为现有技术对比文献。二审法院对此未否认,但对法瑞纳公司主张“现有技术抗辩
发布时间:2023.07.10 -
现有技术抗辩中“无实质性差异”的判断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8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易豆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华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申公司)、佛山市易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豆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智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
发布时间:2023.07.17 -
发明构思对区别特征认定的影响案
案件概述 上诉人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以下简称欧瑞康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剑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78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欧瑞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3298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3.06.30 -
德国法院驳回OPPO对诺基亚的专利诉讼
7月3日,诺基亚与OPPO之间旷日持久的专利侵权案有了新进展。 诺基亚方面提供给《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一份资料显示,德国曼海姆法院于当地时间6月27日(周二)就OPPO的一项专利(EP3672346B1)举行庭审,并于庭审结束后立即宣布判决,驳回了OPPO对诺基亚的诉讼,理由为诺基亚的产品并未侵犯该专利。OPPO须支付本案的法定费用。 诺基亚方面表示:“自2021年以来,OPPO针对诺基亚主张
发布时间:2023.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