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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公司诉微源码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腾讯公司诉微源码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7)粤03民初773号 二审案号:(2019)粤民终2093号 案情摘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微源码公司)、商圈(深圳)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商圈公司)、侯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合称腾讯公司) 腾讯公司开发“微信”软件并提供即时通信服务。微源码
发布时间:2021.12.30 -
二审!《喜剧之王》诉《喜剧之王2018》1元胜出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73民终228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正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力持,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星辉海外有限公司(THE STAR OVERSEAS LIMITED)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正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凯公司)、李力持因与被上诉人星辉海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发布时间:2021.08.20 -
赔偿百万,上诉被驳!“中建”到底花落谁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民终76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环球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建环球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建环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建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
发布时间:2021.09.24 -
自动跳过“芒果TV”开屏广告不正当竞争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湘01民终68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希仁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上诉人湖南希仁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2)湘0103民初
发布时间:2024.05.06 -
“保定鹿王”仿冒“内蒙古鹿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判决书
内蒙古鹿王公司)、蠡县德嘉商贸有限公司(简称蠡县德嘉公司)、保定鹿王毛纺有限公司(简称保定鹿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朝、赵*、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内蒙古鹿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献磊和黄克,上诉人蠡县
发布时间:2024.05.27 -
“hegen”奶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奶瓶是婴幼儿成长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日常用品 ,消费者在选择奶瓶时,往往会选择一些知名品牌,然而有一些竞争企业为了牟利,通过抄袭设计、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恶意攀附知名奶瓶品牌,以达到提升自己产品市场占有份额的目的。近期,我院审理了一起与知名奶瓶品牌“hegen”有关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基本案情】 (该图片为审理中实际拍摄的“hegen”奶瓶外观) 原告甲公司作为“hegen
发布时间:2024.02.21 -
北京知识产权律师:被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进行网络诋毁如何维权?
问题咨询: 针对网络上的侵权信息,需要出具一份相对应的律师函,有空回电详谈。 北京知识产权律师解答: 您好! 根据您电话介绍的情况可知:集团公司与旗下子公司相互独立经营,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注册商标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与合作伙伴产生纠纷,合作伙伴在网络上发布讨债信息,使用了母公司的注册商标。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发布时间:2024.04.08 -
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百某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1.基本案情 四某公司是具有甲级测绘资质的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商,勘测制作了全国导航电子地图《(LBS088X-L176)》和《NI-MIFG(16Q2_v1.0)》(以下合称涉案地图),并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核批准使用。2013年-2016年四某公司授权百某网讯公司和百某在线公司在网站、地图软件产品、移动终端上使用涉案
发布时间:2024.05.17 -
“简历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40673号 原告:某信息技术公司。 被告:某科技公司。 原告某信息技术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信息技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谢某,被告某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信息技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科技
发布时间:2024.08.30 -
改装海尔产品销售运营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案
”标识,东莞某经营部宣传投放被诉侵权产品并收取相关经营款项,广州某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东某公司将原告的“统帅”牌家用洗衣机增加“Haier”标识改装成商用洗衣机,将原告的商用洗衣机改装并增加“弗尼亚”标识,再将上述改装产品销售或运营的行为影响了原告商标的识别功能和品质保障、信誉承载功能的
发布时间:2024.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