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商标权
-
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的判断
一、引言 在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权同属于知识产权,但分别涉及不同的知识产权领域。外观设计专利权由专利法予以?;?,商标权由商标法予以?;ぃ弑;た吞宀煌?,但又存在部分相同的表现形式,例如都包含对图案的?;ぁR虼嗽谑导胁豢杀苊獬鱿滞夤凵杓谱ɡㄓ?em>商标权相冲突的问题。现行专利法第23条第3款明确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因此,目前在无效程序中
发布时间:2021.11.09 -
将“泡泡玛特”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流?法院:侵犯商标权!
基本案情 知名潮流玩具企业某文创公司是“泡泡玛特”“Molly”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包括第28类玩具、自动和投币启动的游戏机等以及第35类广告、货物展出、自动售货机租赁等。该公司发现在某搜索引擎搜索“泡泡玛特”“molly”时,搜索结果的第一条竟是某科技公司在该搜索引擎付费投放的广告,点击进入后会展示某科技公司招商信息,并自动弹出对话询问:“想了解泡泡盲盒项目吗
发布时间:2025.06.24 -
阿联酋专家探讨本国酒店行业所面临的商标问题
的《商标法》明确规定了人们需要向阿联酋经济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开展相应的工作。根据该法律,在先使用(prior use)的概念将与商标权的获得直接挂钩。这就是说,商标权归属的最终划分将取决于相应标志最早的使用者是谁。不过尽管如此,如果人们未能开展商标注册工作,那么第三方还是可以轻易地从事各种商标侵权行动。 就在阿联酋注册商标这件事来讲,注册申请所涵盖的产品与服务的分类与说明同样重要。阿联酋的
发布时间:2018.06.29 -
最高院第28批指导案例162号| 江小白诉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津酒厂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诉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 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7月23日发布) 裁判要点 当事人双方同时签订了销售合同和定制产品销售合同,虽然存在经销关系,但诉争商标图样、产品设计等均由代理人一方提出,且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明确约定被代理人未经代理人授权不得使用定制产品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在被代理人没有
发布时间:2021.07.30 -
北京东升永某炸鸡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5.05.23 -
一字之差 "乐购"诉"乐购仕"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由于认为与自身持有的“乐购”商标仅一字之差的“乐购仕”商标容易混淆并造成侵权,近日,特易购乐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购公司)将被告乐购仕(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刘家窑店(以下简称乐购仕刘家窑店)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丰台法院,在要求停止侵权的同时,其索赔50万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目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乐购公司起诉称,顶超(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是世界第三、英国
发布时间:2013.01.05 -
被判赔偿十万元!原因商号使用不规范
简化为“金盾企业、金盾防水公司、新世纪金盾防水、北京新世纪金盾(防水)”等形式,与原告“金盾”商标及企业字号非常接近,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在本案中分别以其享有的“金盾”商标权和企业字号权为依据主张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1.是否可以根据“金盾”字号主张不正当竞争 被告未经允许,在马可波罗网、世界工厂网等网站中在介绍产品时未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将其表述为“金盾防水公司”或“北京
发布时间:2020.09.07 -
“登海种业”拒绝“登海高科”搭便车
企业名称作为依照相应法律程序获得的一种标识性权利,依法应受到相应的?;?,但这并不意味经过工商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企业名称的取得、使用必然合法,若该名称侵犯他人商标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东高院)对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登海种业公司)与山东登海高科化肥有限公司(下称登海高科公司)、青岛一化中农化肥有限公司(下称一化中农公司)、德州沃玛肥业
发布时间:2020.12.31 -
“登海种业”拒绝“登海高科”搭便车
企业名称作为依照相应法律程序获得的一种标识性权利,依法应受到相应的?;ぃ獠⒉灰馕毒ど绦姓厣蠛说羌堑钠笠得频娜〉?、使用必然合法,若该名称侵犯他人商标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东高院)对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登海种业公司)与山东登海高科化肥有限公司(下称登海高科公司)、青岛一化中农化肥有限公司(下称一化中农公司)、德州沃玛肥业
发布时间:2020.12.31 -
“曼松”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案情摘要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则道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云南则道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石某 第9335126号“曼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权利人为云南则道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核准注册在“茶、茶叶代用品”等商品上。石某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在“茶、茶叶代用品、冰茶、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违反2001年
发布时间:2021.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