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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第28批指导案例162号| 江小白诉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津酒厂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诉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 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7月23日发布) 裁判要点 当事人双方同时签订了销售合同和定制产品销售合同,虽然存在经销关系,但诉争商标图样、产品设计等均由代理人一方提出,且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明确约定被代理人未经代理人授权不得使用定制产品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在被代理人没有
发布时间:2021.07.30 -
北京东升永某炸鸡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5.05.23 -
作品名称的侵权认定及指示性使用问题
作品名称的文化价值与商业价值使其具备多元权利形态特征。在行为人未经许可同时使用作品名称及其所对应作品内容的情况下,可能同时构成著作权侵权和商标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但是,若行为人使用作品名称的行为属于指示性使用,即意在向消费者指示说明自己所使用的作品内容的相关信息时,行为人使用作品名称的行为与使用作品内容的行为属于同一行为,在该行为同时落入著作权法和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范畴时,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26.01.14 -
一字之差 "乐购"诉"乐购仕"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由于认为与自身持有的“乐购”商标仅一字之差的“乐购仕”商标容易混淆并造成侵权,近日,特易购乐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购公司)将被告乐购仕(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刘家窑店(以下简称乐购仕刘家窑店)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丰台法院,在要求停止侵权的同时,其索赔50万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目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乐购公司起诉称,顶超(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是世界第三、英国
发布时间:2013.01.05 -
被判赔偿十万元!原因商号使用不规范
简化为“金盾企业、金盾防水公司、新世纪金盾防水、北京新世纪金盾(防水)”等形式,与原告“金盾”商标及企业字号非常接近,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在本案中分别以其享有的“金盾”商标权和企业字号权为依据主张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1.是否可以根据“金盾”字号主张不正当竞争 被告未经允许,在马可波罗网、世界工厂网等网站中在介绍产品时未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将其表述为“金盾防水公司”或“北京
发布时间:2020.09.07 -
“登海种业”拒绝“登海高科”搭便车
企业名称作为依照相应法律程序获得的一种标识性权利,依法应受到相应的?;?,但这并不意味经过工商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企业名称的取得、使用必然合法,若该名称侵犯他人商标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东高院)对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登海种业公司)与山东登海高科化肥有限公司(下称登海高科公司)、青岛一化中农化肥有限公司(下称一化中农公司)、德州沃玛肥业
发布时间:2020.12.31 -
“登海种业”拒绝“登海高科”搭便车
企业名称作为依照相应法律程序获得的一种标识性权利,依法应受到相应的?;?,但这并不意味经过工商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企业名称的取得、使用必然合法,若该名称侵犯他人商标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东高院)对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登海种业公司)与山东登海高科化肥有限公司(下称登海高科公司)、青岛一化中农化肥有限公司(下称一化中农公司)、德州沃玛肥业
发布时间:2020.12.31 -
“曼松”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案情摘要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则道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云南则道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石某 第9335126号“曼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权利人为云南则道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核准注册在“茶、茶叶代用品”等商品上。石某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在“茶、茶叶代用品、冰茶、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违反2001年
发布时间:2021.11.10 -
某公司为“蹭”知名度擅用他人企业名称
带有“远景能源”字样要素的系列商标。经多年的经营和宣传,某能源公司在所属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某能源公司发现某科技公司将其原企业名称“海南某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包含“远景”字样的企业名称,且某能源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交叉、重叠。某能源公司认为某科技公司系恶意变更企业名称,容易使公众对相关商品来源或特定联系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停止使用
发布时间:2025.04.07 -
网店“搭便车”擅用“官方授权”销售维达纸品?法院: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某商贸公司销售正品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商标权;二是某商贸公司使用“维达官方授权店”字样进行宣传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是否侵害商标侵权争议,根据商标权用尽原则,正品经商标权人合法售出后,他人再次销售时,商标权人无权禁止其使用原商标标识。维达公司未能证明某商贸公司所售商品为侵权商品,故其商标侵权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争议,某商贸公司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将其
发布时间:2025.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