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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畜+合规:鬼畜视频的六大版权合规风险管控
作品、视频素材等的关系,具有侵犯著作权、表演者权、肖像权、名誉权的风险,需要进行合规使用。本文就鬼畜视频的权利边界与合理使用进行探讨,以期对鬼畜视频的管理者、使用者和UP主[2]等有所启发。 一、什么是鬼畜? 鬼畜的表现形式。鬼畜是一种广泛流行于青少年群体中的亚文化,随着近年来优秀鬼畜作品的不断涌现和广泛传播,鬼畜大有“出圈”之趋势。笔者相信,只要提及“成龙、洗发液、DUANG~”、“雪姨、傅文
发布时间:2020.03.16 -
“刀靶大捷雕塑”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慧隆建工公司)、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以下简称慧隆建工遵义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3民初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及理由,合议庭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人雕塑公司上诉请求: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发布时间:2020.04.24 -
绕不开著作权,私人影院也难以遍地开花
主要是实现播放功能的机器设备,则应归于第二种的播放表现形式。本文主要针对以上两种播放方式中的后者的行为进行讨论。 目前,理论与实践就私人影院擅自传播电影作品,存在着侵害放映权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两种观点。[4]在笔者看来,以上两项权利的表现区别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的是作品提供端的传播行为,而放映权调整的是作品放映端的提供行为。 私人影院传播电影作品侵害著作权案件在以往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侵害作品
发布时间:2020.04.28 -
复制网游牟利279万?判了:侵犯著作权罪获刑3年!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上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也呈现新形式,除了通过网络传播侵权文学、影视作品外,还出现借助电脑网络手段或以复制游戏源代码等方式侵犯著作权的案件。 近日,淄博市博山区法院审结一起侵犯知名网络游戏著作权案件。 简要案情 2013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复制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千年3》网络游戏软件程序、内容的方式,私自创建游戏服务器,开设私服
发布时间:2020.05.14 -
华为撤回对传音控股侵权诉讼,双方达成和解
集微网消息,6月5日晚间,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表示,于2020年6月5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粤03民初3804号】。根据该裁定书,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子公司深圳传音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泰衡诺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埃富拓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智讯拓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传音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传音
发布时间:2020.06.08 -
韩国网络企业协会对法院的著作权侵害判决表示遗憾
著作权侵害责任标准的技术性保护措施及权力者请求的处理问题和反映相关网络业界现实的法律解释。 首儿中央地方法院刑事5单独审判长李轩宗对去年2月12日以涉嫌违反著作权法,被NOWCOM文永植代表等电影制作者协会起诉的8个网络硬盘事业者经营阵宣告了大量徒刑。
发布时间:2009.03.03 -
两人因侵犯微软著作权罪被判刑3年并处罚金
7月15日,由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侵犯微软公司著作权罪案取得进展,被告人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被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姜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4万余元;两被告人违法所得29万余元全部退还微软公司。 徐某、姜某合谋,通过篡改微软公司开放式批量许可协议的方式,非法获利达人民币29万元,被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微软公司
发布时间:2008.07.17 -
国内首起网游著作权侵权案在沪审理
上海摩力游数字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力游)旗下产品《宝贝坦克》涉嫌剽窃深圳市网域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域)自主研发的《英雄岛》游戏角色形象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6月19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这也是国内首起公开审理的关于网络游戏装备侵权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据了解,日前,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原告网域已与被告摩力游达成案号为(2008)沪二中
发布时间:2008.07.09 -
开设私服非法经营 大学生被判侵犯著作权
从爱玩网络游戏到经营网络游戏,被告人刘炜(化名)与网游一路相伴从少年长成青年。然而,在由未成年跨入成年的时候,他从一名学子沦为了一名罪犯。由于刘炜伙同他人架设私服,非法经营网络游戏《劲舞团》,牟利190余万元并从中分得40万元,近日,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2006年,还在湖北老家念高职的刘炜,在网上聊天时认识了一个昵称“如风”的网友,交谈
发布时间:2009.11.10 -
委托创作的作品之权利归属
徐新明律师:您好! 今向你咨询请教我公司一件简单的侵权案,从2001年6月11日至今六年多,经杭州市西湖区法院一审、重审,杭州市法院二审、再审,最后浙江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现不予立案复查,”对此我们不服,我们认为他们有的连基本事实都未搞清,适用法律也不当。 此案的案情并不复杂,即甲乙双方签委托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先拍宣传录像,再加工成VCD出版(协议并未规定著作权的归属)。当受托方将拍摄、编辑好的
发布时间:2007.12.01